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

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的核心要素与实践应用

在当今快速发展的城市建设与基础设施升级的大潮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基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特别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

版本,作为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标准合同文本,不仅规范了合同内容,提高了合同管理效率,更在实践中促进了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文将深入探讨该合同的核心要素及其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以期为相关行业从业者提供参考。

合同基本框架与构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版本在结构上分为多个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前言、合同双方基本信息、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与验收、合同价格与支付、变更与调整、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关键章节。每一部分都详尽地规定了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及处理方式,确保了合同的全面性和实用性。例如,在“合同工期”一节中,明确了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及延期处理规则,有效避免了因工期延误引发的法律纠纷;而在“质量与验收”部分,则详细规定了工程质量标准、检验方法以及不合格工程的处理方案,为工程质量控制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核心要素解析

1. 合同价格与支付:该部分详细规定了合同总价、预付款比例、进度款支付节点、最终结算等关键条款,确保了资金流动的透明度和合理性。通过设定合理的支付机制,既保证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也激励其高效完成工程施工。2. 变更与调整:针对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情况,合同明确了变更程序、计价原则及争议解决办法,旨在通过灵活调整合同内容,适应项目实际情况变化,减少因变更带来的额外成本和时间损耗。3. 违约责任:详细列举了发包人、承包人各自可能涉及的违约情形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工期延误、质量不达标、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等,为合同双方提供了明确的责任界定和纠纷解决路径。4. 争议解决:引入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争议解决方式,鼓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分歧,同时提供了法律途径作为最终保障,确保合同争议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实践应用与挑战

在实际操作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的应用大大提高了合同管理的标准化水平,减少了因合同条款不明确引发的争议。然而,面对复杂多变的工程项目环境,如何灵活运用合同条款,有效应对突发情况,仍是对项目管理者的一大考验。比如,在面临材料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时,如何依据合同条款合理调整合同价格,保障双方利益,需要高度的专业判断和协调能力。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作为建筑行业的重要法律文件,其规范性和实用性对于保障工程顺利实施、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建筑业的不断进步,持续优化合同文本,提高合同执行效率,将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包人违约的有( )。 (一)

【答案】:C、D、E

2021/2020版教材P300 / 2019版教材P294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违反1Z103073中“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13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1)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默示条款汇总 (二)

一、承包人默示条款

(一) 标准和规范

在签订合同时,若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承包人已充分预见相关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包含所有费用。

(二) 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需承担额外费用和工期延误。若84天内仍未复工,视同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三) 计量

1. 单价合同计量:承包人每月25日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监理人7天内审核,完成工程量记录;有异议时,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监理人复核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量。

2. 总价合同计量:承包人同样于每月25日提交,监理人审核并报送发包人确定实际完成量,有异议进行复核,监理人审核视为实际完成量。

(四) 工程试车

工程试车需与承包人承包范围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具备条件时,发包人组织试车,48小时前通知承包人,试车合格,当事人签署记录;承包人未参加视为认可。

(五)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承包人收到索赔报告后,应审查并提交发包人;28天内答复,未答复视为认可索赔要求;索赔处理结果中,发包人可从支付中扣除赔付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不接受时按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六) 提出索赔的期限

承包人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无权再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的索赔;最终结清提交后,仅限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索赔。

二、监理人默示条款

(一)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工作、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未及时意见视为批准,不解除或减轻承包人相应责任和义务。

(二) 检查程序

监理人未能按时检查,应在检查前24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不超过48小时,逾期视为隐蔽工程合格,承包人自行完成并记录,监理人签字确认;事后有疑问可重新检查。

(三) 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暂停施工,监理人未及时指示,承包人可先暂停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

(四)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承包人使用替代品前需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详细文件,监理人14天内向发包人签认书面指示,逾期视为同意使用。

(五) 计量

除特殊约定外,计量遵循本条规则,监理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视为已确认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

(六) 工程试车

具备条件时,承包人组织试车,48小时前通知监理人,准备记录,发包人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监理人签字确认;监理人未能参加,视为认可。

三、发包人默示条款

(一) 暂停施工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56天内未发出复工通知,除承包人原因外,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批准继续施工,逾期视为已暂停合同部分或全部工作。

(二)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承包人使用替代品前需通知监理人,并附详细文件,监理人14天内向发包人签认书面指示,逾期视为同意使用。

(三) 变更估价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7天内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14天内审批,逾期视为认可。

(四) 暂估价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需在28天前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视为同意。

(五) 工程进度款支付

监理人7天内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7天内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逾期视为已签发。

(六) 竣工验收

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监理人14天内完成审查,认为不合格需完成工作内容,再次提交;合格后,发包人28天内组织验收。

(七) 最终结清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逾期视为认可,7天内完成支付。

(八)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监理人14天内完成索赔报告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28天内给出处理结果,逾期视为认可索赔要求;承包人接受结果时支付,不接受时按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得到了很多的感悟,也明白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这些问题应该如何解决了,如果需要了解其他的相关信息,请点击槐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