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签的合同没到生效期可以取消吗 (一)

提前签的合同没到生效期可以取消吗

优质回答一、提前签的合同没到生效期可以取消吗

一般认为,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并生效后,才存在解除,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不存在合同的解除问题。如果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此时一方当事人实行了严重的违法或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若继续固守该合同,期待合同生效,就会遭受重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当事人主张解除该合同,应该得到支持。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可以作为解除的对象,理由如下:

1、解除权以生效合同为对象,这是学说的意见,并且是尚未遇到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可否解除的案件之前的观点。其实,我国并未明文规定被解除的合同必须是已经生效的合同,没有禁止解除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在这种情况下,不宜固守旧论,而应当重新解释我国现行法上的解除对象,允许解除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并不缺乏法律依据。

2、依据合同神圣或合同严守的原则,合同一经有效,就必须遵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即使如此,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继续严守合同会带来不适当后果的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既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尚且可以解除,不再受合同严守原则的束缚,那么,尚未生效的合同,其约束力薄弱甚至缺失,就更应当允许解除,除非阻止此类合同生效履行且宜提前消灭的正当事由不存在。

3、对于尚未生效的合同,若不允许解除,该合同要么较长时间地停止在这种状态,要么发展到生效履行的阶段,而这两种结果将会更大程度地损害无辜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么使得当事人的权利停滞在不利状态,救济存在障碍;要么使得当事人的利益更加深陷于流失泥潭,救济须付出更大的代价。在上述情况下,相关当事人如强行废除该合同,至少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并不适当。如果允许该当事人解除合同,则不会出现此类不适当的结果。

4、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存在固有的期限或途径。在我国现行法上,合同消灭的原因包括合同全面履行、债务抵消、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被宣告无效、被有权机关撤销、效力待定场合的不予追认及合同解除等。宣告无效、被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况均适用于已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基于这种原因而产生的合同消灭的情形显然不适用于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且因合同尚未生效也不适用全面履行、抵消、提存等制度。那么,什么是已成立未生效合同消灭的原因呢解除,应当是有限且有效的途径。但是,如何解除已成立未生效合同呢因法无明文规定,我们试从理论方面予以探讨。

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作为解除的对象,应当遵循双方协商为主,单方行使解除权为例外的原则。这是为维护合同交易安全,防止一方当事人为了自己利益滥用合同解除权、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寻找各种借口。法律并未禁止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但也未规定该类合同法定解除事由,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即可以此方式实现脱离已成立合同约束的法律后果。

当合同成立后尚未生效前,固守合同生效将使一方当事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而双方协商解除未果的时候,利益将要受损的一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也并非必要。

在正式合同生效前能不能解除合同?从上可以看出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可以作为解除的对象,因为没有生效的合同在还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也就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因此,是可以解除的。若是已经生效的合同,除非发生法律规定的法定事由,不然单方解除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也就是说会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

二、提前终止合同协议书范本

合同双方当事人因为一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两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导致合同终止的出现可能有很多种原因,其中一种会提前终止合同,当提前终止合同时,我们需要签订一份协议书。

提前终止合同协议书

甲方:乙方:通信地址:通信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

电话/手机:电话/手机:

传真:传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年月日,甲方与乙方签署了《--协议》,双方的合作期限为一年,协议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于年月日提前终止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双方提前终止协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协议》。

第二条协议提前终止后,原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及保密条款继续有效,双方仍需严格遵照执行。

第三条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1、甲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万元(人民币大写:万圆整)。乙方在甲方付款前,应向甲方开具等额发票。

2、乙方在收到此笔款项后,甲、乙双方因协议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协议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价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等其他债权债务等)已全部结清。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侵犯了甲方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等有关秘密,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乙方利用甲方上述秘密信息牟取的全部收益无偿归甲方所有。

3、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不得就协议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价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等其他债权债务等)提起仲裁、诉讼、申诉、信访;否则,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乙方应双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服务费用。

第五条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协议项下纠纷所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损失。

第六条其他约定

1、未尽事项,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有关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当事人违反合同中的附随义务是违约吗,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二)

优质回答附随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那么,当事人违反合同中的附随义务是违约吗,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网友咨询:附随义务的违反会承担法律责任吗?承担怎样的责任?

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余海燕律师解答:

附随义务是指那些虽然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的目的、性质和交易习惯,应该附随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对附随义务的违反,同样构成对合同的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有:违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构成不完全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基于对给付利益的侵害而应承担之违约责任。可是当被侵害人的固有利益也受到了损害,当事人可否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呢我认为可以请求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由侵权行为所引起的责任。

违反附随义务的救济方式主要有两种,赔偿损失与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余海燕律师解析: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从这一条可以看出,附随义务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

1.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是指债务人负有对有关债权人利益的事项的通告使其知晓的义务。

2.协助义务 协助义务又称为协作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互为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照顾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圆满实现。

3.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于知晓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不得对第三人泄露。

《合同法》第43条对此作了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违反附随义务应承担怎样的合同责任,应根据合同关系发展的进程来分析。

1.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一般认为,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然而缔约过失责任并不足以涵盖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因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当事人一方在缔约过程之际有过失,而并不包括合同成立至生效前的这一阶段。因此应独立构建一种民事责任来界定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即先合同责任。不论最终合同是否订立,是否成立,是否生效,只要于订立过程中和合同成立后、生效前一方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而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均应承担先合同责任。

2.违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违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构成不适当履行合同,即债务人虽然履行了义务,但其履行有瑕疵或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 

违反附随义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赔偿的范围应以履行利益为限。履行利益是合同当事人依合同履行本可实现的利益。在合同存在的情况下,违反给付义务的损害赔偿因其对给付利益造成损失固然以履行利益为限,对于违反附随义务也应该如此。

余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曾在法院从事相关岗位工作,对诉讼流程较熟悉,参与庭审数百件。擅长交通事故、侵权案件、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经济纠纷、劳动争议、知识产权、刑事辩护、行政诉讼、代写文书等法律服务。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三)

优质回答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旦出现特定情形,可能导致当事人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具体来说,以下情况应被关注:

(一)若一方当事人故意以缔结合同为幌子,意图通过恶意磋商达到不正当目的,此时,该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恶意磋商表现为无诚意、欺诈性的谈判,旨在误导对方或损害对方利益。

(二)在合同谈判期间,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与合同相关的重要事实,或是提供虚假信息误导对方,同样构成缔约过失。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破坏了缔约过程的公平与诚实,损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

(三)违背诚信原则的其他行为也可能导致缔约过失责任。这包括但不限于,故意拖延谈判、滥用优势地位、利用信息不对等优势条件等,此类行为均损害了合同另一方的合理期望和利益。

综上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主要基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当事人的恶意行为、隐瞒重要事实以及违背诚信原则的其他行为,都是导致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关键因素。因此,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应遵循诚信、公平原则,避免上述行为,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标准 (四)

优质回答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通常以因对方过失导致的实际损失为基准,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 缔约过程中的直接费用支出;

2. 因违反前述合同义务而遭受的损失;

3. 因对方过失导致丧失订立合同的机会而产生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约过程中若有以下行为之一,导致对方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

1. 假借订立合同之名,恶意进行谈判;

2. 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

3. 有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根据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约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或应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得泄露或不当使用。违反此规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五)

优质回答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这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并非出于真诚意图达成协议,而是有意拖延或损害另一方的利益。这种行为违背了合同订立的诚信原则,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如果故意隐瞒对合同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另一方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做出不利的决策,这种行为同样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正当竞争、误导性陈述、滥用优势地位等。这些行为破坏了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公平与诚信,只要造成了另一方的损失,就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基于本合同引起的乙方对甲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应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缔约过。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槐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