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简而言之,是一种法律协议。它存在于愿意提供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与希望将其物品交由对方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之间。此类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比如保管物品的范围、保管期限、保管条件以及保管费用等。通过签订保管合同,寄存人可以确保自己的物品在保管期间得到妥善照顾,而保管人则承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保管职责。

保管合同是什么 (一)

保管合同是什么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的合同。以下是关于保管合同的详细解释:

合同性质:

保管合同是一种双方有偿或无偿的民事合同,其中保管人负责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物品。

权利与义务:

寄存人:将保管物的占有权转移给保管人,但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保管人:有权占有保管物,但不能使用或从中获取收益。保管人需妥善保管保管物,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请求返还保管物。

特殊类型:

特殊保管合同,如消费保管,可能具有不同的规定和原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这一条款为保管合同的法律定义和性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什么叫保管合同 (二)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它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的行为。

2、保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3、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保管寄存人交付其保管的物品,它的这一特征使其与借用、租赁、承揽、运输等合同区分开来。

4、保管合同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在现实生活中,保管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保管人的义务(1)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

(2)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3)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危险通知义务;

(5)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另一方面、寄存人的义务(1)支付保管费和偿还必要费用的义务;

(2)告知义务;

(3)声明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六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什么是保管合同 (三)

法律分析: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888条保管合同的定义怎么理解? (四)

根据《民法典》第888条对保管合同定义的规定,此类合同只是一种公民、单位将自己的物品交给他人保管的合同,此类合同可能有偿,也可能无偿。但不管是有偿、还是无偿,在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后,寄存人都可以要求保管人返还自己的物品。 一、民法典888条保管合同的定义怎么理解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即保管物是否限于动产。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定义】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二、保管合同之中寄存人、保管人的义务

(一)寄存人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二)保管人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①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 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6)责任承担:

①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签署之后,保管人需要履行妥善保管标的物等的义务,否则对于义务不履行、或者是履行不符合规定,导致被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情形,保管人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保管人能够证明并不是自己的重大过失、或者是故意行为才毁损、灭失,那么对于无偿保管人来说,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槐律网关于保管合同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