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详解及其影响

一、引言

背景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并于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旨在进一步明确和解决合同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为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更为详尽的法律依据。

二、合同订立的相关规定

合同成立的判定

司法解释二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时,人民法院如能确定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一般应认定合同成立,除非法律或当事人另有规定。这一规定解决了合同成立判定中的模糊地带,明确了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

其他形式的合同订立

第二条进一步解释,即使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推定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合同成立。这体现了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灵活性的认可,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效力与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的效力

第六条和第九条、第十条对格式条款的效力作了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需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和说明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否则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这一规定有助于防止格式条款的不公平使用,保护弱势方的利益。

四、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任

合同的履行原则

司法解释二在合同履行方面,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如第八条指出,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登记手续的一方未履行该义务,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一规定有助于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与高价的认定

第十九条对“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行了明确界定,并规定了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这一规定有助于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

五、总结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出台,为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法律依据。它不仅解决了合同法适用中的一些模糊地带,还进一步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有助于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同时,该司法解释对格式条款的效力、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任等方面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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