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实践合同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一)

哪些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实践合同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最佳答案在生活中,并非所有的合同都是达成合意就成立的,有些合同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说实际交付完标的物后才成立,这种合同就是实践合同。那么,哪些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实践合同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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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实践合同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刘万富律师解答: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实践合同的成立需完成标的物的交付或其他现实给付。

第二,实践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标的物交付或完成其他给付的时间。实践合同的成立,除需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尚需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相应地,实践合同的成立时间亦为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之时。

第三,实践合同中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义务是先合同义务。

实践生活中,常见的实践合同有:

①定金合同;

②保管合同(有例外。可约定为诺成合同);

③借用合同;

④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⑤代物清偿协议。

刘万富律师解析:

与实践合同相对立的合同就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买卖等合同为诺成合同。

两者存在着一定的区别,比如说: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

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

另外,成立要件不同。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还有,责任不同。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本人法律院校毕业,在法院从事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业务工作20余年,曾任审判员、庭长、审委会委员。申请离职后,经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担任湛江仲裁委、湛江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本人一生从事法律工作,办理过上千件重大、疑难案件,有较好的专业素质,最好的服务,可以为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担任法律顾问、办理诉讼案件、竭尽全力、全心全意为你服务,为你争取最大利益。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含义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 (二)

最佳答案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含义

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这种合同自双方达成协议时即告成立,标的物的交付是合同的履行而非成立条件。实践合同则不同,又称要物合同,除合意外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

首先,它们的成立要件不同。诺成合同只需双方达成合意即可成立,而实践合同还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

其次,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时间不同。诺成合同自双方合意达成时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

再次,它们的责任也不同。诺成合同中,标的物的交付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此义务将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仅是先合同义务,不构成违约责任。

具体而言,传统民法认为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为诺成合同;而借用、借赁、保管、运送等则为实践合同。但这些分类并非固定不变,如运输合同有时也可能成为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中的特殊性

赠与合同在《合同法》中被规定为诺成合同,即便赠与人可在财产转移前撤消赠与,但这并不意味着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赠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有所不同,双方达成赠与财产和接受赠与财产的合意即宣告合同成立,转移财产是其生效要件。

《合同法》还列出了两种特殊赠与合同:救灾、扶贫赠与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当事人一旦承诺,不得反悔。

综上所述,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成立要件及责任的不同。正确理解这两个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

有哪些合同是实践合同 (三)

最佳答案实践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赠与合同:赠与合同通常需要赠与人将赠与物实际交付给受赠人,合同才能成立。

运输合同:虽然运输合同并非都是实践合同,但某些特定类型的运输合同,可能需要货物实际交付给承运人后,合同才正式成立。

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典型的实践合同,需要寄存人将保管物实际交付给保管人,合同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也是实践合同,需要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时,合同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什么样的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四)

最佳答案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什么样的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什么样的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是我国现行法上几种典型的实践合同。

(一)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即定金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还需现实交付该定金。如果仅有设立定金的合意,而缺乏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合同不能成立,定金之债亦不产生。

(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就借款合同而言,其中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系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实践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还具备下列基本特征:

第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时,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第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应采用书面形式,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自然人借款的利息受到严格限制。

(三)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交付标的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寄存人或者寄托人,为寄存人保管物品的人称为保管人或者受寄人。保管合同相对于承揽合同、借用合同、租赁合同而言的主要特征在于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而且保管合同关系下并不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保管合同与运输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保管合同的唯一目的是标的物的保管。

(四)借用合同

借用合同,又称“使用借贷合同”,是指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出借物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给出借人的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就是“什么样的合同属于实践合同?”的相关内容,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是我国现行法上几种典型的实践合同。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实践合同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槐律网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