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2001年21号文件,对下岗职工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

劳动部2001年21号文件,对下岗职工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

### 劳动部2001年文件对下岗职工的具体规定

在2001年,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促进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分别发布了劳社部发[2001]21号文件和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这两份文件针对下岗职工的生活保障、养老金调整以及养老保险政策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保障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其顺利过渡和再就业。

劳社部发[2001]21号文件: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劳社部发[2001]21号文件,全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该文件对下岗职工群体中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进行了调整。

基本养老金调整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0月1日起,为2001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此次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相关通知中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标准确定。这一政策的出台,体现了国家对离休人员生活的关怀,也为他们提供了更为坚实的养老保障。

资金筹集方面,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7省市自行解决所需资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则由中央财政按月人均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这一措施确保了资金来源的多样性,为政策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力保障。

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即《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文件针对下岗职工在内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完善。

养老保险政策完善

首先,文件明确了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问题。对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无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妥善管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确保他们的权益不受损害。

其次,针对下岗职工这一特殊群体,文件规定了协议期满出中心时的养老保险费缴纳方式。对于年龄偏大、再就业确有困难的下岗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这一政策为下岗职工的养老保障提供了更为灵活的选择。

此外,文件还对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领取问题进行了规定。这些人员在参保后,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规定年龄和缴费年限后,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下岗职工再就业保障

针对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文件也提出了相应的保障措施。一方面,通过完善养老保险政策,为下岗职工提供了更为坚实的养老保障,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通过促进再就业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为下岗职工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创业机会。

同时,文件还鼓励企业吸纳下岗职工,对安置下岗职工占企业总人数一定比例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这一措施有效促进了下岗职工的再就业。

总结

劳社部发[2001]21号文件和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1年针对下岗职工出台的两份重要文件。这两份文件分别从基本养老金调整和养老保险政策完善两个方面入手,为下岗职工提供了更为坚实的养老保障和再就业促进措施。

通过这两份文件的实施,不仅保障了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其顺利过渡和再就业,也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在当今社会,这些政策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养老保险中断一年不补交可以接续吗 (一)

贡献者回答【摘要】某员工辞职后离开苏州到扬州工作,期间有几个月未上班,在扬州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此员工打算把养老保险关系从苏州转移至扬州。但被要求补缴失业期间停交的养老保险费用,他不明白这样要求是否合理,之前中断的养老保险费用能否不补?网友提问:我有一朋友是江苏扬州人,农业家庭户口,2003年7月从苏州爱普生公司辞职至扬州工作,直至2004年2月开始与扬州市一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现时未交),扬州单位要求其将养老保险手续从苏州转移至扬州单位才能给其缴纳,现在想咨询的是:他在苏州已经办理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不过在扬州咨询时要求其将2003年7月~2004年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交齐后方能办理相关保险事宜,在苏州讲只要在扬州重新申请一帐户后将保险金转移过来就可以了,不需要补交该未上班期间的养老金,双方说法存在差异,他的意见不愿意补交2003年7月~2004年2月的养老金,请各位专家解答他应该按照哪一家的说法,究竟怎样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回复: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如重新就业,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根据此规定,你的朋友在扬州重新就业后,可以将苏州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扬州市。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问题,按照省劳动保障厅苏劳社险[2002]25号文件规定,在失业未从事社会劳动并未获得劳动报酬期间,可以中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你朋友如在2003年7月――2004年2月期间未从事社会劳动,可以不予补缴此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总结:参保人辞职后重新就业的,应该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参保人在失业期间可以中止缴纳养老保险费,此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不补交。

扩展阅读:

人社局的人说1996年前参加工作的下岗职工50岁退休,而1997年参加工作的 (二)

贡献者回答曾在国企工人岗位上工作的下岗女职工,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仍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休年龄执行。

文件依据:1、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20号第二条、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

加工作、年龄偏大且接近企业内部退养条件、再就业确有困难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

可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资金来源、担保条件

及具体人员范围等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新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

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2、 关于执行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复函 劳社部函〔2002〕97号

“对其中原在国有企业工作且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下发之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从事过特殊工种并工作满规定年限的职工和在工人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仍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休年龄执行”。

2001年首钢退休政策是执行什么文件 (三)

贡献者回答养老金计算需要许多数据, 还得需要:缴费年限、缴费平均指数、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法定退休年龄时的社平工资数额等,对你来讲还有视同缴费年限,这些数据都要套进退休金计算公式中,没有这些数据是算不出退休金的。

人社部2001年20号文件内容:《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在实际执行中,对其中原在国有企业工作且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下发之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从事过特殊工种并工作满规定年限的职工和在工人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仍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休年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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