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持续发力,2025年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此次调整是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而制定的。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一档为2100元,二档为1900元,三档为17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档为21元,二档为19元,三档为17元。这一调整旨在更好地保障低收入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提升他们的生活质量。

辽宁省2025最低工资标准 (一)

辽宁省2025最低工资标准

截至2025年4月1日,辽宁省第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100元,第一档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1元。

最低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依据《最低工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内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关于是否包含“五险一金”,各地执行存在差异。

若用人单位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将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需支付差额部分,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则依法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若遇到此类问题,可通过12333热线、属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等途径投诉举报,也能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内容 (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关系,适用本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登记制度和合同档案保管制度。

第六条 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依法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会有权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工作内容、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职业病危害和社会保险等有关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用工之日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和其法定代表人加盖印章。

第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含起始日);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七)教育与培训;

(八)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以固定期限作为劳动合同条款的,合同期限不能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条款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间应当支付合理的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和其他证件,也不得附加限制劳动者权利的任何条款。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六条 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企业经营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在变更前,要求变更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将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九条 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企业经营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五)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

(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每人500元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被收取人数每人1000元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克扣、无故拖欠劳动报酬,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2019修正) (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的劳动权益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职工劳动权益,是指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建立、存续、解除或者终止过程中,职工依法享有的权益。第三条职工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享有依法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四条职工劳动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职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履行劳动合同约定,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

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权益。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第七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对用人单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或者不履行保障职工劳动权益职责的,工会有权依法要求纠正;职工申请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第二章劳动权益保障第九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自行制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文本。

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各执一份。第十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自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建立劳动档案,如实记载与职工劳动关系相关的情况,并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向被招用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培训费、手续费等,不得扣押被招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等。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拖欠职工工资。

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需要延期或者暂时部分支付职工工资的,应当提出足额补发的方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并达成一致。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遵守工时制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周休息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等带薪假期,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其他假期。

违反国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职工可以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和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依法发放加班工资;安排职工在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依法安排相应的补休,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依法发放加班工资。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对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职工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辽宁省公益性岗位新规定 (四)

一、辽宁省公益性岗位新规定

1. 优先安排对象:城镇公益性岗位优先考虑零就业家庭成员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乡村公益性岗位则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确保他们有能力胜任工作。

2.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在这些岗位上工作的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二、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剩余财产处理

公益性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用于实现法人宗旨。如果无法按照章程或决议处理,由主管机关负责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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