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许某作案后一直睡在作案时的房间里,难道他不害怕吗? (一)

杭州许某作案后一直睡在作案时的房间里,难道他不害怕吗?

贡献者回答二姑凉有话说,我来回答下这个问题。

显然,全网都可以看见了许某某,从出现在公众视野到被抓,以及中间的采访视频,都看到他一副得意洋洋,时而假悲伤,反正大部分时间都是非常淡定自如。

他不害怕,住那个房间有啥害怕的。

他但凡有过一丝害怕,就不会在7月5号下着雨的阴森森凌晨完成杀人,分尸,抛尸。这哪一项不是一个普通人听了都哆嗦的事情。他预谋这件事情起码长达3个月,这预谋杀人,没害怕。到了准备杀人的晚上,也没害怕。人真的死了,就在他面前,不害怕。然后赶紧处理尸体,分尸时间也很长,尸体还热乎着,他怎么下得了手,这过程他害怕过吗?没在害怕。分完尸体清理现场,清理的很干净,起码警察都看不到这是的凶案现场。报警了,媒体,家人都找上来了。他害怕吗?我们都看见了,他淡定得很。但凡他有一丝害怕,早就暴露了痕迹或者早就装不下去了。更不可能接受那么多媒体采访。

做了这么多吓人的事情,他都不害怕,晚上睡觉在那个房间里有什么好害怕的。杀人犯,没有一丝恻隐之心,人性已经泯灭了。就没害怕过杀人,没害怕过被人发现,也没害怕过会遭到报应。

前期他不害怕。但是,当他看到警方在用几十辆车抽取化粪池的污水时,估计他担心害怕了。

作为一起精心策划的,有预谋的杀人案件,从他接受媒体采访的谈话来看,此人的心里素质绝对不是一般人能比。甚至在警方抽取化粪池的作业现场还装作若无其事的样子路过侦查。

整个案件发展的前十几天确实是按照许某某的策划,误导着警方视线。

在警方抽取化粪池污水之前,相信许某还是很洋洋得意的,也许在他的心底甚至还嘲笑过办案能力,因为在警方调查开始的前几天完全是按照许某设计的线路进行的。直到警方开始用抽取化粪池的污水,此时他的心里绝对是害怕的,只有他知道化粪池里有什么东西。

许某为什么不逃跑?

1、逃跑从来就不在许某的计划里。

许某所做的一切就是为了得到妻子的遗产,而逃跑则会直接暴露在全国人民面前,所有人都会知道他的所作所为,这本就不是他想要的。因此从最开始他就没有想过逃跑。

2、许某是一个自视甚高的人,自认为作案天衣无缝

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过:就她的智商,她(来某)一个人肯定是跑不出去的。

这一方面是在误导警方,有人协助妻子外逃。另一方面也是说出了自己的心里话:她(来某)的智商真不怎么样。

3、许某是一个非常冷静的人,他很清楚即使逃跑也跑不远。

现在通讯异常发达,到处都是摄像头,疫情期间,走到哪里都要出示 健康 吗和身份证,如果一旦成为通缉犯,许某逃跑可谓寸步难行。因此,赌一把,继续呆在原地也许是最好的办法。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再狡猾的狐狸也斗不过好猎手。

不知道这个世界还有多少个像许某这样的恶魔,希望这些人都能够看到许某的下场,为了一己私利,图财害命,最终害了自己更害了年幼无知的孩子。

为了自己的家庭,为了父母,为了孩子,请多点善良,少点过激行为吧。

许某某作案以后独自在家肯定害怕,只不过怕的不是来女士,而是怕案情水落石出,他不是不会上网,面对大家铺天盖地的疑问,他心里肯定非常慌张,同时也肯定会在想相应的对策,只不过当真正的证据揭开那一刻,许某某就知道自己确实毫无抵抗之力,只能招认自己的罪行。

我个人认为,许某某看到网友议论的时候,肯定已经非常后悔了,他既想相应的对策,也想如何脱身,他很可能一直在搜索大家提出的疑问,以寻求突破口。只不过,再狡猾的狐狸也斗不过专业的猎人,在专案组成员全体的努力之下,许某某也只能认命。

说不害怕是假的

即使是预谋已久的事,做成以后也会有心里波动,好的事情我们做完了会如释重负,而坏的事情做完了,肯定会更加担心。

因此不害怕是假的,不后悔也是假的,他也会用手机,也发朋友圈,他很可能会在网上发现大家把怀疑的目光都聚集在了他的身上,因此他很可能会非常害怕。

不过我认为,害怕并不是怕来女士,而是怕东窗事发,大家一致的怀疑让他措手不及,他甚至知道自己某些地方做错却无可奈何,所以只能等待最后命运的裁决。

所以说,他之后独自在家的时间,肯定会非常害怕的,很有可能他不会自己住在卧室,在客厅或者别的地方,天一亮就出门,这样也能够缓解他紧张的情绪。

许某某心理素质强大,害怕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许某某的心理素质确实非常强大,他不仅主动报案,还配合调查,在专业人士的询问之下,他也表现的从容不迫,甚至他还在媒体采访的时候主动帮助分析案情,悲伤的情绪溢于言表,可见许某某的内心真的非常强大。

预谋已久的许某某,作案手段残忍,很可能不会害怕

来女士失踪案中,许某某的所作所为用残忍都难以形容,这种心狠手辣的人,想要害怕,可能性并不高,因此我个人认为许某某不会害怕,但会有所担心,担心事情东窗事发,因为网络上几乎一致认为许某某是重大嫌疑人。

只不过他内心确实非常强大,这么紧张都没有表现出来,再一次证明其内心确实非常强大。

总而言之,许某某案发后在家里居住,我个人认为他并不会害怕,但肯定会紧张,害怕东窗事发。

虽然我们任何人都无法身临其境体会那种环境,也无法得知许某晚上睡不睡得着觉,但那种害怕肯定是深入骨髓的…

俗话说“一夜夫妻百日恩”,他们可是十几年的夫妻啊,在这个房间里他们度过了多少个日日夜夜?房间每一个角落都留下了妻子的影子,每一丝呼吸都掺杂着妻子的味道,闭上眼睛回响在脑海的也是妻子的声音。

可就在这样充满爱的房间,丈夫亲手将自己的妻子杀害甚至分尸,这需要多大的胆量和勇气?

而接下来为了掩饰自己的罪孽,还要装作若无其事的生活下去,到了夜晚还要睡在作案的房间里。

我相信只要是一个人都会怕,怕罪行暴露,怕做梦妻子正在房间的某个角落幽怨的盯着自己,这是怎样的一种煎熬我们无法得知,但是早知今日,何必当初了?

我认为杭州许某作案后,一直住在自己作案的的房间里,他肯定会害怕,害怕什么呢?当然不是害怕已经被他碎尸的来女士,做一个当过兵的人,他的心理素质绝对扛过,害怕一个已经死去的人。

他真正的害怕是,是哪一天自己的行为被警方侦破。

这起碎尸案,他绝对不是激情杀人,而是一起预谋很久的案件。他躺在床上想的绝对不是来女士曾经对他的好。而是在思考自己还有哪些做得不周全的地方。

从一开始面对媒体,面对警方的询问他做的冷静沉稳,几乎看不出有什么破绽。到处理碎尸杀人隐秘还有专业的手法,让自己的房间,丝毫看不出曾经是一个碎尸杀人的现场。

许某的大脑里面一直存在着某种侥幸的心理,可见人一旦失去理智,他的所作所为都认为是天衣无缝的,但是再狡猾的狐狸也斗不过好猎手。不到20天的时间徐某就因此锒铛入狱,面对他的只有杀人偿命。

有的网友也质疑为什么这个期间,许某没有想到逃跑呢?

也许他的骨子里面还认为自己做得已经够完美了,认为杭州警方的智商不过如此,自己一开始聊了几句,就带偏了节奏,让他们徒劳奔波许多个日夜。

可以说从来女士被杀到被警方抓获之前,睡的那个房间的他,无时不刻都在害怕,害怕自己被警方抓获。

杭州警方抓获他的那一刻,他终于可以不再害怕了,因为他知道,害怕已经没有任何作用了,面对他的只有法律对他的严惩。

来女士以她当年婚内出轨的行为,证明了自己一个傻女人如何为一个渣男葬送了生命。许某则用他的事实证明一个人只要犯罪,就会被绳之以法。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我推测许某在作案完成之后,睡在房间里面,偷着乐呢,想到七位数的存款和两套房子快要成为他的了,估计做梦都能笑醒呢!他害怕吗? 我觉得刚开始的时候,他大概率不会害怕,但是随着警方的调查,以及亲友邻居的询问,他可能会越来越害怕,当然他是害怕警方会找到线索。

刚作案完成之后,许某可能不会害怕。

许某是一个心机很深的人,他竟然能将陪伴了自己12年之久的夫妻给碎尸了,可见此人的心态已经达到了何种强大的地步。这种 心态,就决定了,他在完成自己的作案的那一刻,躺在房间的床上,是不会产生害怕心理的。 试想一下,将自己的妻子碎尸,和睡在碎尸的房间里面哪个更令人害怕,当然是前者了。

许某既然连前者都不怕,又怎么会害怕后者呢。刚作案完成,估计他对自己还是比较自信的,认为自己处理的干净。看他接受采访的时候,说的多么坦然,多么从容,就看出此人的心态了。

随着警方的调查,亲友邻居的询问,我想他睡在作案的房间的时候,会越来越害怕。

随着警方多次来找他,并且亲戚询问他相关情况,他感到极为强烈的不安。记得来女士的表姐夫就对他说过:整栋楼都有嫌疑,包括你。当时听到这句话的时候,我估计他的内心非常的害怕,但是没有办法还是要强装镇定。

在晚上睡在房间的时候,他回想起表姐夫的话,回想起警察对他的询问,回想起邻居向他询问来女士是否找到了,他不可能不害怕。并且,随着警察调查的越久,他的这种害怕心理会逐渐的增强。

许某最害怕的一晚,或是看到警察抽粪车在抽化粪池的那天,他害怕警察找到相关的来女士的人体组织。

许某为什么不在7月5号的时候报案,而偏要在7月6号的时候?很多人认为许某有嫌疑就是因为他发现老婆没了竟然不报案,完全不在意,我认为许某也完全会想到这一点,但是他还是冒着这种风险选择7月6号来报案,其 目的大概率就是为了让化粪池能够尽快溶解来女士的相关人体组织。 而且,他在接受采访的时候,有点故意往错误的方向上去引导注意力,说什么来女士一个人出不去,好让别人以为来女士是被其他人所带走伤害。我觉得这样说也是为了让警方不那么快注意化粪池。

网上有一个视频,那就是许某有一次出门,看到了相关的抽粪车在抽化粪池,那个时候他的内心估计是非常的害怕,怕到了极点的那种。到了晚上,他躺在床上,回想到这一幕的时候,估计他会非常的害怕, 因为一旦找到了来女士人体组织,那么他的嫌疑就是最大的,警方将会重点查他。

杀害妻子的许某某,这个人心里素质非常强大,邻里对他的印象居然大都不错,认为平日夫妻感情很好,然而这背后确实让人心惊的杀人分尸。

题主指出许某某作案后一直睡在作案时的房间里,难道他不害怕吗? 这是高估了人性,许某某是个冷血的人,不能用正常人的来考量他的心理。

许某某和来女士2008年结婚,婚后生活了12年,将一个和自己生活多年的妻子杀害,这样的人不能用正常人的思维来分析他的行为,事实上凶杀案的凶手大都心理是有问题的。

随着来女士失踪案的水落石出,再回过头来看许某某的表现,让人不寒而栗,这个人城府之深,杀人后之冷静,说实话我感觉这就是《隐秘的角落》中的张东升,艺术来源于生活真是不假。

来女士所谓的失踪一开始就是许某某导演的,他在接受采访时侃侃而谈,话里话外一直引导着来女士是自己跑出去的。这也让网上不少人也被误导,认为来女士和人私奔的网友可不是个小数目,虽然现在看来这是个骗局,但是有多少人敢说自己没有被许某某误导?虽然也有网友怀疑凶手是许某某,但是真正相信的有几个?不得不说,这个许某某真的是冷静的让人恐怖。

如今在回看当时的采访,我们会发现也不是没有清醒的人,来女士的侄子在接受采访的时候就已经含蓄的指出了自己的怀疑,他说:“她一样东西都没带,目前可以确定的是,少一件睡衣,但是这件睡衣是不可能穿着出去的”。

来女士的侄子一下子指出了问题所在,就是来女士除了一件睡衣外,啥东西都在,怎么可能是私奔和外出呢?

许某某已经作为嫌疑人被抓了,他行凶手段残忍,而警方也在通报会上表示:

所以对于来女士被害过程也就不多说了,总之是非常的残忍。所以能做出这么残忍事情的许某某,又怎么可能会害怕呢?在案子没有破之前,网上沸沸扬扬的假消息,估计许某某还沾沾自喜呢。

许某某行凶后,一直很镇定,警方破案靠的是技术手段,因为单纯靠审问许某某,他肯定是不招认的,不过在提取DNA,动用高 科技 手段找到证据后,这个许某某也招认了,说是因为家庭矛盾,具体细节随着案情的深入调查会有详细通报的。

我们往往说艺术源于生活但高于生活,但是从这个案子来看,还真未必高的过,愿来女士安息,11岁的女儿不要有阴影能 健康 成长。

许某不但不害怕,甚至在被捕之前都在窃喜、暗暗得意。

我们不知道是怎样的生活矛盾可以让许某做出如此人神共愤、惨绝人寰的事情,许某的人性居然可以扭曲到如此成都程度。

来女士可是跟他一起相处了十几年的妻子,并且已经育有一个11岁如何的女儿。哪怕看在女儿的面子上,实在过不下去和来女士离婚就行,没想到许某可以做出如此疯狂之举。

在将来女士杀害以后,许某仍然睡在来女士的房间里,并没有露出一丝害怕的 情感 。在面对媒体的镜头时,依然镇定自若、夸夸其谈,面不改色心不跳的说着他早已想好的谎言。甚至没有露出难过的表情,还声称:“按她的智商,老实说,她一个人出不去的”

从许某的眼神和表情可以看到对自己的自信,暗暗得意没人找到他作案的证据。

况且,连分尸这么可怕的事情许某都可以做得出来,他已经没有什么好害怕的。如果这个世界有恶鬼,许某比恶鬼还可怕十倍。

如今来女士失踪案已经告破,许某即将面对法律的制裁,不知他是否会后悔或者害怕。

您好,我是橙先生,

杭州许某作案后一直睡在作案时的房间里,难道他不害怕吗?

昨天看了警方的发布会,真的很是震惊,一个这么恐怖的凶手,穷凶极恶的杀人凶手,

我觉得他睡在作案的房间,一点也不害怕肯定很正常,因为他已经失去正常人可以理解的心,

相反的,我觉得他作案后一直睡在作案时的房间,他不害怕,害怕的应该是哪个房间,

房间大哥应该才是要瑟瑟发抖吧!当然我这只是一个拟人说法,但是对于凶手的杀人,分尸等一系列有预谋的残忍行为真是让人气愤及震惊!

虽然说来女士跟凶手是2婚,但是毕竟也一起结婚12年了,不知道这个男的是怎么下的了手,还如此残忍,可见其心理已经完全扭曲,所以说他不害怕,一点也不奇怪,

再看他被抓之前,面对媒体,警察的淡定,足以见他的心理是多么淡定对这么残忍的事情,

所以我觉得即使面对作案的房间,估计他心里也是无波澜,可怕的人。

好在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他已经如此丧心病狂了,他还会害怕吗?

这是一个好问题,我想跟大家分享一下我的看法。

这是一般人绝对做不到的!

根据丈夫的亲口供认,他在晚上趁妻子熟睡的时候杀害了妻子,而且为了毁灭证据连夜将妻子分解, 他如果感到害怕,就不会做这些事,也不会肢解尸体了,更何况这个人是和自己生活了12年的妻子。

可能大家都有杀鸡或者杀鱼的经历,这么小的动物,尸体都是很难处理的,更何况是一个人,不仅仅有浓厚的血腥味,而且还会流出大量的血液, 如果没有强大心理抗压能力,这些事情普通人都是承受不了的。

整整20天,生活在自己杀害妻子的房间里,不知道丈夫心里是什么样的感受, 他可能不会感到害怕,甚至还会感到窃喜。 20多天,不论是警察还是警犬,都没有找到任何线索,他甚至可能以为自己可以瞒天过海,逃脱法律的制裁。

回顾整个案件,充满疑团而又细思极恐,很多人都说警察很早就怀疑到了丈夫,但是一直没有足够的证据。 我感觉丈夫也应该有这样的感觉,内心没有一点儿波澜是不可能的,但是侥幸心理还是占据了大部分。

我有这样的感受,我们做了一件非常大的错事之后,我们的内心会出现那种懵的感觉。会有一种“不知所云”的状态。 在这种状态下,我们非常喜欢伪装自己,反倒表现出波澜不惊,镇定自若的样子。

丈夫从一个受害者亲属转变成了杀人凶手。很多人都感到不可思议, 我认为他不会感到害怕,甚至还会为自己周密的计划天衣无缝而感到窃喜。

不知道他行凶的时候有没有想过小女儿,小女儿该如何去面对这样的事实? 他不是一个合格丈夫,同时也不是一个合格的父亲,他也不配为人。

潜意识是怎样影响一个人行为的? (二)

贡献者回答潜意识指的是被压抑在意识深处,人们无法意识到的意识。潜意识能影响的行为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自我的愿望与现实不容,只好将之压抑,压抑不完全就会导致各种失误。比如对他人的厌恶由于现实原因不得已被压抑,在与此人交往过程中总是难以集中精神,或者始终怀着一种轻蔑的态度,这种压抑的厌恶可能让你忘记ta的存在或者始终记不起ta的名字。这种失误会出现在许多地方,口误,笔误,动作失误都可能隐含着没有完全压抑的潜意识愿望。

二是做梦,弗洛伊德在《梦的解析》一书中详细介绍了关于解梦的原理,并由此提出了心理学假设;《梦的解析》也是精神分析的入门书。白天被压抑的未满足的潜意识会在夜晚遁入梦中,借助梦境来实现。“美梦”这个词语说明了梦给人的感触,因为满足了潜意识愿望,所以人会觉得舒服。

三是各种神经症症状。精神分析认为人内心总是充满各种相互冲突的念头,比如某些强迫性观念,正是为了抵抗内心的另一种念头,在两个小孩且年龄相差不大的家庭我们可以观察到,哥哥对弟弟初始并不“礼貌”,但因为父母的反对,哥哥“突然”开始对弟弟照料有加,且异常主动;因为对弟弟的怨念(瓜分了父母的爱),和现实的阻碍(父母的教育或者威胁),不得不压抑最初的怨念,而强迫自己“爱”出生的弟弟。

这几个观点在《精神分析引论》中有讲述。我自己看来,潜意识对人的影响无处不在,即使在最 健康 的人内心,依然要为抑制潜意识分配精力和心理能量,因为潜意识愿望总是属于本能冲动,很多时候为现实所不容,自我必须时时注意潜意识和现实,并作出协调。

你好,我是@绘画心理减压室 主理人苹果老师,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所谓潜意识,是心理学术语,是指人们“已经发生但并未达到意识状态的心理活动过程”。

潜意识和意识是相对的,也就是说,意识是人们能够认知觉察的部分,而潜意识是人们不能认知或没有认知到的部分。

举个日常的例子来说,我们知道我们说了些什么?做了些什么?都属于意识范畴。我们学会了骑自行车,即使20年不骑,拿起来照样能骑,这就是潜意识范畴。

一幅冰山图很好地诠释了意识和潜意识的关系,悬浮在海面上3%左右的部分,就如同意识;而隐藏在海面以下97%的绝大部分都属于潜意识。

总体来说,潜意识对我们的行为起着负向和正向两方面的作用。

1.荣格曾说:潜意识正在操作你的人生,你却称之为命运。

有人说,我不知道为什么?明明知道这样不可以,偏偏要去做。一位来访者的三段婚姻都以对方出轨告终。这些都不是偶然!

2.于此同时,我们又可以借用潜意识的智慧,生发灵感和创意,解决生活工作中的种种难题。

从两个方面来说,潜意识包含了我们旧有的模式和想法,以及未来无限的潜能,对我们的行为产生负向或正向的影响。

进入潜意识的核心是——放松和静心。

你有没有这样的经验?跑步或洗澡的时候,甚至做家务的时候,灵感会不经意间冒出来,而这些灵感是平时冥思苦想都无法想到的。

当你紧张焦虑的时候,大脑被各种念头充斥,灵感和创意也就无从谈起了!

除了日常的不经意的举动, 与潜意识连接的方法还有很多——比如说,冥想,绘画,书写,梦等等。

让生活多一份仪式感,在每周选取一天,点上蜡烛和香薰灯,独自、不被打扰地通过方法,与潜意识对话,向潜意识要答案。

要知道那份智慧,不是我们肉身凡胎所能企及的,一份灵感就可能给你带来财富和机遇,给你的生活和工作带来好运!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祝你拥有快乐、富足、丰盈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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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与你的相遇,欢迎你常来逛逛

我是@绘画心理减压室 主理人苹果老师

带你通过绘画心理学,释放心情,轻松前行!

作为催眠师,我们总是和潜意识打交道。用下面这幅图给你解释一下,一个人的潜意识,就好比一颗大树的树根,外面的树干,树叶,树枝,都是靠底下的树根来吸收营养,存活,生长的。底下的树根长得好不好,决定了这个树长得高不高,好不好,茂密不茂密等等。

那么从人的角度来说,潜意识就像一台有存储功能的录像机,一边记录着你的生活,一边储存着你从出生到现在的一切经历,情绪,感受,思想,信念。而这些,决定了你与外界的互动方式,行为习惯,思维模式,表达方式等等。并且,当你日后遇到了和潜意识中记录的过去经历相似的事件,往往会让你产生和曾经经历中相同的情绪感受。

它有保护作用,根据你的过往经历,它做出判断,什么样的举止行为对你是安全的。即使有一些行为看起来并不开明。比如有的人在人际交往中受到了伤害,就想找个地方躲起来,害怕再次受伤害。虽然我们知道这并不是个长远的方法,可是在那个当下,躲起来对这个人来说,就是最简单直接让自己安全的方法。

另外,潜意识会出于保护的作用,意识层面的你不会记住所有的负面情绪和感受。就好比有的人怕黑,但是却不知道自己为什么怕黑。而在催眠中通过回溯可以发现,原来是幼年时候的某个经历,让他对于黑暗的环境有了恐惧的心理。

也正因为如此,当人们因为某些事情出现了某些负面情绪的时候,往往不知道这些情绪的来源在哪里。表面上的事件只是个诱因,而真正的根源在于潜意识中储存的过往经历中的负面体验。

潜意识顾名思义就是一个人潜在的意识,通常指不被我们注意到的思想活动,行为先思想一部发生的现象。

听起来有点匪夷所思的味道,但确实是存在于每个人的脑海中,

比如篮球运动员经过长时间的锻炼甚至不用看框,根据脚下的位置就可以精准的将篮球投入框内;驾龄大的老司机也可以在想问题的同时去把握车的方向和,诸如此类的情况还有很多,在你不知情的时候,潜意识为你完成了许多事情。

其实这也是一种唯手熟尔的表现。类似于肌肉记忆在你大脑还没有反应过来的时候,身体已经先一步做出了行动。就是在同一场景下,经历和模拟过多,会导致习惯性的做出反应。

当然现在潜意识的作用已经被应用在许多商业和餐饮服务类场所。比如一般快餐厅里会放一些节奏比较快的歌,这些节奏比较快的歌会让你潜意识地加快食用的,这样也会促进客流量的增长;而一般的商业场所,则会选用一种冷色调加上比较正规和庄重的装饰打扮,让你潜意识中感到庄重肃穆,也有助于在工作中保持专注,有效的避免上班时间嬉戏打闹;而夜店KTV的昏暗氛围和五彩斑斓的灯光,可以让你生出一种发泄放纵的感觉。

他们利用颜色、灯光、音效或是其他的因素刺激你的感官,让你在不同的场景氛围下产生不一样的感觉,传达着不同的信息给你,这些都是潜意识带来的影响。

楼上几位把潜意识定义介绍得很全了,在这里我想说一下,潜意识是怎么控制人的,一个人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通过年龄得增长不断完善,形成了一套每人对事物有利、有害、是非善恶评价体系,你的每一个行动反过来细细思考一下是不是遵循这个体系在行动。每个人的行为组合成团体行为,又集合成 社会 行为,最终形成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处世方式。

所以用你认为的“善”“是”与“有利”可以操纵你往前冲,用你以为的“恶”“非”与“有害”可以操纵你避退。可以用在个人,也可以用在群体效应上。

什么是潜意识?在没有经过有效的训练以前是很难分辨潜意识和显意识的。举个例子,你家的小孩子准备去参加一场演讲,他可能并没有太当回事,只是普通生活环节中的一件普通事情而已。但是,你担心他会紧张,你就跟他说:不要紧张,没事的,不要怕!你家小孩子的潜意识接收的信号就是“紧张”、“害怕”、“不要”等负面能量,因为潜意识不加分辨,直接接收并反馈到显意识中,行为和精神就开始紧张、害怕起来,并开始了慌乱的情绪,甚至在问自己,是不是“不要”去参加了?

相对应的,如果你是轻松的,传达给小孩子的语言也是“放松”、“勇敢地去吧”、“你本来就是最优秀的”,那么他的潜意识就告诉自己已经轻松地完成了这场演讲,告诉自己本来就是最优秀的。

这就是语言的能量。都是一种能量波,意念通过语言去表达,语言通过能量波去影响潜意识,潜意识就决定了一切。所以,你是富足的,你是幸福的,你是充满爱的,你就是光,你就是宇宙,你就是爱的能量体。你要天天这样说,说给自己,说给身边的人,吸引力法则会自然把你带入宇宙本自圆满的不可思议的强大能量中心。

你本来就是具足一切能量的!

您好,非常感谢你的邀请,对于这个提问我的看法是:

潜意识可以引导们的生命走向善、美和 健康 。

如果你的心是混乱的,你可以看到世界是混乱的。

你想得越多,遇到的麻烦就越多;如果你什么都不想要,就不会有麻烦。

你越害怕,人们就越欺负你;没有人敢欺负你。

如果你性格好,别人会来利用你。如果你有点水平,你会让你高兴的。

所以,不要就这么屈服。当你感到委屈时,你必须勇敢地说“不”。

你能微笑面对的是最好的生活。

潜意识,就犹如你行动的下意识。主观意识很强的时候你就会有选择性强迫症。其实潜意识越强你的感觉越强烈,在选择决定是更果断,但潜意识太强容易犯罪,甚至智商退化,无罪恶感,无恐惧感。因为你跟着下意识行动甚至不考虑后果,就是有很多犯罪之后很后悔。

潜意识有时你感觉不到,甚至是一些原罪,罪恶的源泉。如果可以试着跟自己的潜意识做朋友吧,就像动画片里的小恶魔和小天使。

影响潜意识个人感觉抽烟喝酒吃含铅之类多的会很大成都影响主观判断,这时潜意识就上来了。容易暴怒,喜欢放诞不羁,注意力不集中。而经常吃素的人就是比较冷静,不想侵犯他人,甚至有些比较忍别人看起来也很老实。

潜意识对人的影响很大,但想完全控制住也不是不可能,需要很系统和重复训练,因为下意识的动作和习惯的东西是最不容易改变的。

减肥为什么这么困难?甚至是大部分人的烦恼,你的食量和饮食习惯已经让潜意识记住,少吃一些就很冷,就像有的染毒品的人一样。

还有一种潜意识叫做虚荣,说谎吹牛,还有为达到目的不择手段。潜意识包括的太多了,总结一下就是你的性格,你的爱好,甚至是你的爱人,都是潜意识选择的。如果把潜意识去掉你是傻子就犹如机器人,但同时把主观意识去掉就是行尸走肉。人们心目中的恶魔与天使才是整个人你自己的灵魂。

潜意识是怎样影响一个人行为的

潜意识我不知百度如何注解,我本人认为它是一种主观意识,是内心思维预感将要发生或出现的情况,它的产生与个体与生俱来的灵感敏感度有关,也与后天 社会 历练和人生经验有关。

当一个人潜意识觉得某件事或某项工作持续下去,将会出现风险或出现某种不可控的情况,就必须立刻停止或做好预、防控措施,以备不测。要相信第六感觉,因为这就是潜在的、未知的但又的确存在的三维空间感知世界(莫怕莫怕),嘻嘻!

潜意识是一个很奇妙的东西,它主导着人的言谈举止。但是它却不为人知。

四川一酒吧发生命案致2死1伤,嫌犯作案的动机是什么? (三)

贡献者回答四川在某酒吧发生的这起命案,嫌犯并没有什么特别的作案动机,完全就是因为这几个不相识的人酒后发生了口角,这才导致了这场悲剧的发生。

酒文化在我们国家由来许久,但是饮酒的危害也会非常大的。像这起命案中的嫌疑犯,就是因为在酒后不能控制住自己的言行,冲动过后才发生了这样的事情。相信此时此刻这名嫌疑犯一定是追悔莫及,只是后果已经酿成,他也只能等待法律的严惩了。

酒后冲动酿成大祸几个年轻人,本来是高高兴兴的到酒吧放松一下,这其实都是无可厚非的。可是他们本来都不相识,在酒精的刺激下却大打出手,最终造成了这样的严重后果。

记者在现场采访的时候,几家店铺的人都看到了当时的惨状,但具体是因为什么原因才打了起来,还在调查当中。但是我相信,肯定也绝非是有什么深仇大恨,不过就是生活中很小的小摩擦。

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出手也是非常狠的,另外两名男子已经死亡,而一名女子也身受重伤。两条人命,即便是起因有可能不是因为肖某某,如今也是难逃法律的制裁了。

案件发生后,尽管医生也对死者进行了急救,可无奈伤势过重,难以回天。而他们的家属的哭声也响彻整条街,听着也让人非常的难过。

美酒虽香,切忌贪杯如今社会的压力非常大,很多人都愿意小酌几杯放松身心。其实这并不是什么不好的事情。酒已经存在了这么多年的历史,已经变成了我们社会的一种文化。

正是这种环境与背景,衍生出了很多的酒吧。特别是年轻人们,都喜欢在酒吧里撒着汗水热舞,喝着冰镇的酒。

但是正因为在这样的专门喝酒的场所,很多人都控制不住喝的量。有些人喝了酒之后的确会变成另外一种面孔,因此像四川这个酒吧发生的这种事件,在别处曾经也发生过。

所以我们总是会看见在酒吧会有工作人员专门维持秩序,避免客人有打斗的情况出现。而且很多人喝了酒之后,总是会变成一个极具危险的人。

其实等醒酒之后再想想,很可能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根本不值得发生矛盾。最后闹到无法收场的地步,不仅伤害了他人,也毁了自己的人生。

美酒是个调节情绪的很好的东西,但是小饮怡情,千万不要贪杯酗酒。任何在酒后闯下的祸事,都一定不是我们的本意。

该起事件带给我们的反思根据知情人士的透漏,该网吧是刚开业就遇到了这样一件事情,估计酒吧的老板也是真够闹心的。但是这几个发生冲突的人,也是在酒精的麻醉下,否则也不会出现这样的事情。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在这种情况下避免和他人发生冲突呢?

第一,不要单独一人前往,结伴而去的人一定要有人是清醒的。酒吧这种环境,顾名思义也能够知道,客人们肯定都是去喝酒的。酒后的人一定是千姿百态的,并且很有危险性,所以想喝酒千万不要单独一人,一定要结伴。

第二,在酒吧内如果真的遇到喝多的人,千万要避免与此类人发生冲突。喝多的人是没有理智的,这种情况下你很难判断出他能够做出什么样的伤害人的行为。不是有句话说的是“惹不起,躲得起”,这种自我保护和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一点也不丢人。

第三,尽量选择安保齐全的酒吧。很多网吧是有安保人员的。在客人发生冲突的时候,这些安保人员一定会第一时间控制局面,或者是报警。所以在安保齐全的酒吧,即便是酒后发生冲突,应该也到不了像这起案件中的地步。

结语避免此类事情最好的方式就是不要过量饮酒。如果大家做到了这一点,没有酒精的麻痹,那么人的神经肯定是正常的,就不会做出出格的事情。

四川这个酒吧发生的这起命案,相信这名犯罪嫌疑人清醒了之后肯定就已经后悔了。可是酒后的冲动造成的后果,如今怎么的都得咽下去了。

三个人用想用毒药将狗毒死,却误将一家人家的小孩毒死,该如何认定 (四)

贡献者回答他们属于过失杀人,但也是想盗狗,所以成立的是2个罪名。我从《刑法》中摘取了过失杀人的例文,请参考:

一、概念及其构成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子法贯彻。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本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本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人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索;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首先,无论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还是社会危害性上看,本罪均不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其次,对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的预见,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辨别能力。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知识水平及对客观事物的观察和认识能力、对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认识,都有一定局限性,所以,他们是限制行为能力 (含责任能力)人,因此,法律上不要求他们对过失行为负刑事责任。本次刑法修订中于第17条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中的“杀人罪”明确界定为“故意杀人罪”,其意亦在于此。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他却没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因此,行为人应对自己因主观上的过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轻信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区别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

二、认定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1、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2、主观上行为人郡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二)本罪与本法所规定的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的其他过失犯罪的界限

本法所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包含致人死亡的情况,仅就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行为结果来说,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条件。但是,由于主体要件的特定性、犯罪环境的特定性或者犯罪手段的特殊性,尤其是犯罪所侵犯的其他客体更为突出,所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因此,在本法上就分别规定了其他罪名,而把该罪同时也侵犯的他人的生命权规定为一个情节一并予以惩治。所以本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表明本法对包含致人死亡结果的某些过失犯罪,采取了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一般原则,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治罪。本法另有规定的,如:本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罪中致人死亡的;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中致人死亡的;第119条规定的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等致人死亡的;第136条规矩的危险物品肇事罪中致人死亡的;以及其他法律中规定的涉及致人死亡的犯罪等。一般言之,本法特别规定的包含致人死亡结果的过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均较普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同或为大,因此,不论从法理上还是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上说,都在法律条文中明确体现出对特殊犯罪的相同的或为重处罚。体现了我国刑法一贯坚持并于本法第5条所明定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并且有利于预防犯罪,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区别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应注重:

1、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

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凭借一定的自认为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的因素,如行为人自身能力方面的技术、经验、知识、体力等因素,或他人的行为预防措施,以及客观条件或自然力方面的有利因素等,轻信他人死亡的结果不会发生,以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最终发生了。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对这种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有意放任的态度,从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相似点在于:两者都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且都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两者的显著区别在于:第一,在认识因素上,对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估计不同。二者虽然都是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使他人死亡,但间接故意杀人中行为人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因而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并未发生错误,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中,行为人和主观上认为,由于他的出身能力、技术、经验利及些外部条件,实施行为时,他人死亡的结果可以避免,即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在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其主观与客观是不一致的。第二,在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中的行为人虽然都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深入考察,二者对他人死亡结果的态度是有明显差别的。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虽然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是对于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并不持有反对态度,而是听之任之。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行为人不仅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同时也不放任这结果发生,而是希望这种结果不要发生,希望避免这种结果发生,即排斥、反对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在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结果情况下、行为人仍然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并因而实施了该种行为,

2、过失致人死亡罪同“误杀”的故意杀人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求的是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存有过失心理态度。在司法实践中,不应将行为人在故意杀人中因打击错误误杀其“针对对象”(即行为人追求的杀害对象)以外之人的行为认定为过失的致人死亡罪。

3、不作为致人死亡行为的定性

不作为致人死亡不仅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而且也可以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其不作为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是否具有故意心态,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尤其要注意这样一种情况,即:行为人先前意外地或过失地导致了他人死亡的危险,行为人能抢救而不抢救,放任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对行为人不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更不能认为是意外事件而认定行为人无罪,而应对其以间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再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出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可能死亡的危险状态时,被告人就负有防止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但他基于上述心理因素,不仅不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反而一声不吭甚至一走了之,从而导致了被害人因贻误抢救时间而死亡。

4、过失致人死亡后,行为人为逃避罪责又将尸体误为活人加以“杀害”以灭口的行为,不应只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杀人罪一罪,而应对行为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 (对象不能犯未遂)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四)二人或二人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结果时的刑事责任的确定

本法第25条第2款明确规定:“二人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因此,二人或二人的共同过失行为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的确定应把握以下几点:

分清各过失行为人的责任大小。由于不存在共同过失犯罪,因此,也就无所谓主犯、从犯,对于几个过失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应查明各过失行为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据此确定确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各自的责任。确定各过失行为人的责任,必须遵循两条原则:其一,部分责任则。因为各过失行为人的行为相互作用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因此,不能要求某个过失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每个过失行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之和,必须同所造成的他人死亡结果的刑事责任相对应,因此每个过失行为人只能承担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部分责任。其二,作用分担原则。从客观实际出发,各过失行为人在对他人死亡结果所起的作用上,不会是完全相同的。因此,必然存在对危害结果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的问题,这也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由于过失犯罪中不存在主犯、从犯问题,所以,认定各过失行为人作用谁大谁小就成了正确确定其刑事责任的关键。司法人员必须根拥有关案件事实,客观地加以认定,才能做到罪责自负,罚当其罪。

(五)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向故意杀人行为转化的问题

1、行为人过失致人重伤,客观上被害人已经达到无法救治、必然死亡的程度,由于行为人误认为只造成了重伤,为逃避罪责而逃之夭夭,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基于过失行为而负有紧急抢救的义务,如果及时进行抢救,虽然被害人仍然死亡,行为人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行为人故意逃避抢救义务,主观上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行为人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均发生了由过失致人死亡罪向间接故意杀人罪的转化,应以间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已经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自己只认为被害人受了重伤并因怕被害人事后揭露其罪行,而故意实施杀害已经死亡的被害人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其后面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应对其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作案是一个道理,这是一个人的潜意识行为,所以城南是作案地点,绝对不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槐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