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如何交纳?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如何交纳?

优质回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随着房产的不断销售,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是逐渐减少的,具体交纳的方法为本月应纳税额=本月剩余应税占地面积×月单位税额;月单位税额=年应纳税额÷12;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分摊占地面积=占地总面积×(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建筑面积÷可售建筑总面积。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如何交纳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个开发项目在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随着房产的不断销售,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是逐渐减少的,到商品房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止。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就要注意计算方法,在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月比例扣除法较为合理。

即本月应纳税额=本月剩余应税占地面积×月单位税额;本月剩余应税占地面积=占地总面积-免税占地面积-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分摊占地面积(分摊面积以合同规定交付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进行统计);月单位税额=年应纳税额÷12;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分摊占地面积=占地总面积×(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建筑面积÷可售建筑总面积)。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签订后就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在每期开发项目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是逐渐减少的,直到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止。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计税依据和纳税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虽只规定纳税义务时间,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上的土地面积是经国土部门确定有关单位组织测定的。所以在申报时应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上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申报缴纳。

2、注意免税土地面积和扣除时间。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1988]015号)和《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地[1989]140号)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物业用房以及在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符合免税条件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或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对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相关项目所占用的土地应在建成交付使用时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应按实际占用面积从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规定交付土地时间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3、注意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及计算方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购置新建房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明确了购置新建房品房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对应的也就是说作为出售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的终止,因为对同一块地是不能重复征税的。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以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那么对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理解也应为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如果合同规定房产交付时间的,应以交付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如果合同未规定房产交付时间的,应以合同签订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这样纳税起始日和终止日衔接一致,避免重复纳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使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时应当向政府相关部门交纳土地使用税,需要注意的是,土地使用税并不是一次性交清,一般来说房地产公司拿地的面积都比较大,需要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进行持续开发才可以完成建设,所以土地使用税也是分批次交纳的。

房地产公司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二)

优质回答房地产公司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一、取得土地尚未开发或已开发但项目未开始销售

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按实际拥有的土地面积和适用税额计算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每平米规定的单价(各地区的规定不同,按当地规定计算缴纳)

二、项目建成并开始销售

1、如果公共设施(会所、泳池、道路、小区绿化用地等,下同)在项目销售结束后归业主所有的,则按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占可售单元总占地面积(含公共设施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每个可售单元应分摊的土地面积.以可售单元总占地面积减除上月末累计已售单元分摊的土地面积计算当月应税土地面积.计算公式如下:

月度计税土地面积=[未开发土地面积+已开发未开始销售项目占地面积+可售单元总占地面积(含公共设施占地面积)×(1-上月末累计已售单元建筑面积之和/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12.

2、如果公共设施在项目销售结束后归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的,则按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占可售单元总占地面积(不含公共设施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每个可售单元应分摊的土地面积.以可售单元总占地面积减除上月末累计已售单元分摊的土地面积计算当月应税土地面积.计算公式如下:

月度计税土地面积=[未开发土地面积+已开发未开始销售项目占地面积+公共设施占地面积+可售单元占地面积×(1-上月末累计已售单元建筑面积之和/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12.

3、年度应纳土地使用税=∑(各月应税土地面积×税率).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途转让土地的处理

中途转让土地、在建或建成未售项目或建成在售项目的,应在办理产权转移时一并申报缴纳(缴纳当年应税月份起至产权转让当月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产权转移的次月至当年12月的土地使用税由受让方缴纳.

四、其他事项说明

1、已售单元的确定

"已售单元"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方签订的并经建设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购买合同所约定的交付时间确定.超过该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的商品房(或其他类型的房产)即为已售单位.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截止至合同约定的房产交付的当月(含当月).

2、计算口径

"按月计算"是从当月的第一天至最后一天计算应纳税的土地面积.

3、申报时间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计算"的基础上,纳税人可采用"按月申报"或者"按年申报"的方式,具体申报时间由各镇(街)的主管税务分局确定.

怎么做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分录

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发生的时候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缴纳的时候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房地产业土地使用税怎么计算?有什么新政策? (三)

优质回答房地产业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主要依据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以及相关的政策规定,新政策方面主要涉及计税起始时间的调整。

一、计算方法

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这意味着,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根据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来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通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计税起始时间:

对于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对于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则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

二、新政策

关于土地使用税的新政策,可能会涉及计税起始时间的调整、税额标准的变动,或是针对特定类型土地(如耕地、非耕地)的优惠政策等。然而,具体的新政策内容会随时间而变化,且可能因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因此,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缴纳土地使用税时,密切关注当地税务部门发布的最新政策通知,以确保合规缴纳税款,并充分利用可能的税收优惠政策。

综上所述,房地产业土地使用税的计算需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及相关的政策规定。同时,企业应及时关注新政策的变化,以确保税务合规。

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四)

优质回答法律主观:

在我国关于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计算如何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税在税款的计算方面并没有什么特别的规定。其计算公式仍然为: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适用税率。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作了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如果硬要说有什么不同,那么就是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上的区别,即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建造商品房的土地曾经有过一定的税收优惠。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89〕地字第140号)曾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但鉴于其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具体情况,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征地后商品房在建期间占用的土地(有偿转让使用的除外),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建成后的商品房占地及院落,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占地及院落,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商品房出售后,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归属情况划分征免。不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已经明确规定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这一优惠,因而,自2007年6月11日起,也就是上述文件发布之日起,房地产开发公司征地后商品房在建期间占用的土地也必须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有哪些(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计算如何算的介绍

法律客观: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槐律网希望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如何交纳?,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