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一文详解“商标撤三”
- 2、商标三年不使用一定会撤销吗
- 3、商标撤三答辩时间多久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一文详解“商标撤三” (一)

优质回答“商标撤三”是指注册商标如果连续三年未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进行实际使用,可能面临撤销的法律程序。以下是关于“商标撤三”的详细解释:
一、制度初衷
应对商标资源紧张:“撤三”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应对商标注册量增加导致的商标资源紧张问题,通过撤销未实际使用的商标,优化商标资源的利用。
二、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依据该条款,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申请撤销未有效使用的注册商标,以推动商标权利人规范使用商标,并发挥其识别作用。
三、申请场景
商标注册前:申请人若发现满足条件的在先商标,可在申请时或之前提出撤三,以预防注册障碍。注册申请被驳回时:申请人可同时申请撤三,以应对在先商标的撤销,增加注册成功的机会。商标初审后或注册后:面临异议或无效宣告时,申请人也可在答辩中提出撤三,以预防商标权益受损。
四、申请建议
匿名申请:为避免反击,建议在申请撤三时选择匿名。选择撤销的商品或服务:需根据商标的具体情况决定撤销哪些商品或服务。提供不使用证据:网络搜索证据通常足够,但最终责任在于注册商标人。由于撤三程序无质证环节,建议在商标局维持注册决定后,及时申请撤三复审以争取质证机会。
综上所述,“商标撤三”是商标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优化商标资源利用,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申请撤三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申请流程,并谨慎选择撤销的商品或服务,以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商标三年不使用一定会撤销吗 (二)
优质回答商标三年不使用不一定会被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即“撤三”申请。但满足以下情形时,商标不会被撤销:
并非连续三年不使用:如果能证明注册商标在申请所指定的3年内有过使用,“撤三”申请便不能成立。商标权人可准备相应证据材料,及时提交给商标局并给出答辩意见,只要证据充分,商标局不会撤销该注册商标。有正当理由未使用:即便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但存在正当理由,也可推翻“撤三”申请。因此,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只有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才可能被撤销。商标权人应关注商标使用情况,做好内部商标管理,避免因疏忽导致商标被撤销。
商标撤三答辩时间多久 (三)
优质回答商标异议答辩的期限是30天。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商标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但是,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局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
一、商标可撤销的情况
1、注册商标争议的撤销。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可以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销。
2、注册不当的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5)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二、撤销商标注册申请的办理流程
1、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副本。
2、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5、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6、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
7、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的,应当在公开评审前十五日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公开评审的日期、地点和评审人员。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8、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其评审申请视为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缺席评审。
9、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请的,经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请的,评审程序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材料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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