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美国NOCO公司针对华思旭发起337调查
- 二、涉“西门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三、华为诉三星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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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案例

知识产权作为推动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在全球范围内都受到了高度重视。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的国际案例,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及其实际应用。
一、美国NOCO公司针对华思旭发起337调查
标签:337调查、专利侵权、知识产权布局
2021年1月,美国NOCO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申请发起337调查,指控华思旭等110家汽车应急启动电源企业侵犯其两项专利。这一案件不仅涉及复杂的专利侵权问题,还凸显了知识产权布局的重要性。
在调查过程中,华思旭展现出了强大的知识产权防御能力。尽管面临美国NOCO公司的指控,华思旭在调查发起前已经意识到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并积极应对。华思旭通过细致的调查,发现美国NOCO公司在专利申请环节存在重大问题,于是向美国专利审查与上诉委员会(PTAB)发起了专利无效程序。经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PTAB最终宣布NOCO公司的其中一项专利无效,迫使NOCO公司撤回了对该专利的337调查请求。随后,ITC作出终裁,认定NOCO公司的另一项专利不满足国内技术产业要求,华思旭产品不侵权。华思旭成功应对了这场胜诉率极低的337调查,为其在美国及海外市场的发展扫清了障碍。
这一案例表明,企业在面对知识产权侵权指控时,必须拥有严密完善的知识产权布局。同时,积极应对、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也是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
二、涉“西门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标签: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驰名商标保护
西门子股份公司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拥有“西门子”“SIEMENS”注册商标,这两商标在洗衣机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然而,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等将在海外注册的“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名称,作为商业标识广泛使用在其生产、销售的洗衣机产品及相关宣传活动中,引发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等的行为未构成商标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然而,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改判,认定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等明知“西门子”“SIEMENS”商标的知名度,故意将“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使用在洗衣机产品上,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该公司在产品外包装及宣传活动中使用该标识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以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重视。通过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企业在使用商标时,必须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三、华为诉三星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标签:发明专利权、标准必要专利、国际禁令救济
华为公司曾以三星中国公司、三星惠州公司、三星天津公司等实施了侵害其两项发明专利权的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两项专利是标准必要专利,对于无线通信领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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