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界定,主要基于组织的运作目的和利润分配方式。营利性组织以获取经济利润为主要目标,其经营所得在扣除成本后,剩余的利润会分配给投资者或所有者。这类组织通常以扩大市场份额、提高经济效益为驱动力。相反,非营利性组织则不以盈利为目的,其运作旨在实现特定的社会公益目标。非营利组织的盈余通常用于自身发展、扩大服务范围或再投资于公益事业,而不会分配给组织成员或管理者。

如何界定营利性和非营利性 (一)

如何界定营利性和非营利性

优质回答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界定

一、

营利性是指企业或机构以盈利为目的,追求经济效益,通过提供商品或服务来获取利润。非营利性则是指组织或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追求社会公益或集体福利,所得收入主要用于自身发展和实现其社会目标。

二、

1. 营利性的定义:

营利性指的是企业或机构开展活动的主要目的是获取利润。这类机构通常会通过提供商品或服务,按照市场原则进行交易,以此赚取利润。利润可以用于扩大生产、提高服务质量、改善员工福利等。

2. 非营利性的定义:

与营利性不同,非营利性组织或机构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为了追求社会公益或集体福利。它们可能涉及教育、医疗、慈善、科研等领域。这些机构的收入主要用于实现其社会目标,如改善教育条件、提供医疗服务、资助贫困人群等。

3. 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核心区别在于其经营目的和利润分配方式。营利性机构的核心是盈利,并通过股息、利润分红等方式将利润分配给所有者。而非营利性机构则不分配利润,而是将收入用于自身发展、提高服务质量或实现其社会使命。

4. 实际运用中的界定: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可以通过查看组织或机构的章程、财务报告等文件,了解其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是否将赚取的利润用于社会公益或集体福利,以此来界定其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

总的来说,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机构和组织的明显区别,主要体现在其目的、运作方式和利润分配上。

公务员合伙办厂是不是算非法经营 (二)

优质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是规范我国公务员各项活动的基本法律,是公法。《公务员法》的绝大多数条款都是强制性规定,公务员以及政府机构无权也不能改变该规定,也不能经由其他方式如合同等规避。实践中较为普遍的问题是,公务员违反公务员法的规定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参与这些营利性活动而订立的合同的性质则是民法上一个比较棘手的疑难案件。此时,合同效力的判断必须考虑到公法规定的目的和功能,而且合同效力的判断所产生的结果应当具有以科学性为基础的社会妥当性。私人自治从来不是“公法规定”的“避风港”,更不应是得到民法承认的“避难所”。对公务员违反《公务员法》规定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而订立合同的性质界定,是见仁见智的问题。笔者即试图对其进行分析。

一、学界通说:违反《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项规定订立的合同有效

既有学说判断合同有效性的最主要根据是意思自治或者合意。双方当事人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思订立了合同,法律基于鼓励缔约的目的通常承认该合同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相应地,协商的利益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约定而获得的,因此是其正当拥有的受法律保护的财产。“私人自治”是民法的根本理念,私人主体以及私人权利通常不受公法规制的影响,自然也包括公务员法。因此,合同法专家通常认为公法规定也必须纳入合同法的价值判断范围内,才能获得判断合同效率的正当性。《公务员法》可以经由《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进入合同的效力判断中。[1]公法在现代社会在更大意义上影响着私法。现有的合同法作品也均认为,公法规定对合同效力是有影响的。这是一种抽象的普遍共识,这些抽象的命题并非总能在个案中产生一致的、确定的结果。既有的“私人自治”的观念依然有强大的传统惯性,学界目前对公法规定进入私法的态度还是非常谨慎。就公务员法违反《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项的禁止性规定与公务员订立投资经营协议效力就是这些问题的焦点之一。通说认为:“这种禁止性规定至少根据学界的意见,它是禁止特定人从事某类交易的,你去做了就要有处罚或者是处分,或者是承担刑事责任,合同行为的效力不应当因此无效。”[2]笔者就此与崔建远教授、申卫星教授、彭诚信教授、孙学致教授的探讨后,四位教授总体上可分为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一)合同有效论。孙学致教授持此种观点。他基本的出发点是,公务员与对方订立的合同是自由意志的反应,而且从法规目的上看,公务员法并没有明确违反该规定而订立营利性合同的效力,相反只是规定了违反此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对公务员进行处分,这意味着法律并不欲使该合同无效;另外,如果法律认定此类合同无效,相当于为企业的经办者施加了对股东或合伙人是否为公务员的资格审查义务,会实质上妨碍企业的经营自由,增加经营风险。彭诚信教授认为,此类合同无效将实质上妨碍缔约自由,而且其后果是将公务员基于合同所得的财产收归国有,侵犯个人财产权,不具正当性。

(二)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个案。崔建远教授认为,此类合同的效力需要具体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单一化的解决方案可能在具体个案中产生不可接受或不可欲的结果。如果是省委书记投资入股企业,该合同自然是无效的;如果主体为一般的公务员,此类合同则很难认为是无效的。申卫星教授的观点与此相似,但分析角度不太相同。他认为,此类合同效力判断的关键是看公务员是否运用了公务员的身份缔约或者是否滥用了国家权力,如果利用了公务员身份缔约或者滥用了国家权力,合同无效;否则,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因此,我们总体上可以认为,将公务员违反法律中禁止进行投资经营的规定而订立的协议认定为有效是较为普遍的、占据主导地位的观点。而笔者认为,这种合同必须是无效的合同,[3]但这是少数说。

公务员法中提到的营利性活动是哪些? (三)

优质回答关于“营利性活动”的含义或界定主要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是公务员参与的活动或参加的组织所从事的活动是以营利性为目的的。

二是参加的活动或参加的组织的收入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公务员法》禁止公务员兼任一切营利性组织的职务,但是并不禁止公务员一切经济行为,而是严格限制公务员参与经营活动。

比如,公务员可以依照规定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申购、购买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活动,但是不准其参与上市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什么是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四)

优质回答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是指以盈利赚钱为目的而发起行为活动的人。这类人的活动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目的明确:他们从事的活动旨在获取经济利润,即通过买卖、服务等行为赚取差价或服务费。

行为多样:营利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商业买卖、商业承揽、商业服务、商业运送、商事代理与居间、商事保险等。这些活动都是以盈利为目的而进行的。

法律界定:在法律上,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可能涉及商主体的概念,即那些以营利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他们通过一系列交易性活动来实现盈利目标。

附属性活动:除了直接的营利性营业行为外,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还可能涉及为营业而进行的附属性活动,如市场调研、广告宣传、售后服务等。这些活动虽然不直接产生利润,但对提升整体盈利能力和品牌形象具有重要作用。

对于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何界定,看完本文,小编觉得你已经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相信你能很好的处理它。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未解决,可以看看槐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