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风和日丽的下午,李明突然接到了一通电话,电话那头是神色匆匆的债权人张伟。张伟的语气中带着几分焦虑与责备,原来,在不为人知的情况下,张伟在两人已经共同签署的借条上,擅自添加了一个新的债务人王强的名字。如今,更令人措手不及的是,原本的主债务人赵雷与新添加的债务人王强竟相继失踪,仿佛人间蒸发一般。这一突如其来的变故,让作为担保人的李明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与迷茫之中。

债权人瞒着担保人在已经签完的借条上又添加了个债务人现在两个债务人跑了 (一)

债权人瞒着担保人在已经签完的借条上又添加了个债务人现在两个债务人跑了

贡献者回答债权人瞒着担保人在借条上添加债务人,且两个债务人逃跑的情况下,担保人的责任分析如下:

一、担保责任的类型

一般担保责任:如果担保人承担的是一般担保责任,根据《担保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在债务未到期或未经法律程序确认债务人无力偿还前,担保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担保责任:若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担保责任,则情况不同。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担保人主张债务,无需先向债务人追讨。

二、债权人擅自添加债务人的影响

合同效力:债权人未经担保人同意,擅自在借条上添加债务人,可能构成对原合同的单方面修改。这种修改若未经担保人认可,可能对担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担保人责任:尽管债权人添加了新的债务人,但原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应仅限于其原本同意担保的债务部分。新增的债务人逃跑不影响原担保人对原债务部分的担保责任。

三、债务人逃跑后的法律后果

不安抗辩权:若债权人认为债务人已无力清偿债务(如债务人逃跑),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仅限于一般担保责任中,且需满足一定条件)。

法律程序:在债务人逃跑的情况下,债权人通常会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债务。对于担保人而言,应密切关注相关法律程序,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综上所述,担保人应根据自身承担的担保责任类型,以及债权人擅自添加债务人的具体情况,来判断自身的法律责任和风险。在面临此类情况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连带和一般担保的认定 (二)

贡献者回答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的认定主要基于担保人在债务违约时的责任承担方式和顺序。以下是关于两者认定的详细解释:

一、一般担保的认定

定义与责任:一般担保是指担保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方式。在一般担保中,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向债务人追索,并在债务人的财产执行完毕后,才能向担保人追索。法律依据: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主合同债务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执行完毕之前,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这意味着,在债务人还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直接向担保人追索。

二、连带担保的认定

定义与责任:连带担保是指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在连带担保中,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担保人追索,无需先向债务人追索。责任承担:在连带担保中,担保人与债务人的责任是连带的,即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担保人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如果债务人无力偿还,担保人需要承担剩余的债务。

三、两者的主要区别

责任承担顺序:一般担保中,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需先向债务人追索;而连带担保中,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担保人追索。风险程度:连带担保的风险更高,因为担保人需要随时准备承担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债务;而一般担保的风险相对较低,因为担保人在债务人还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无需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在责任承担方式和顺序上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差异对于债权人和担保人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的方式有。 (三)

贡献者回答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一般保证

定义: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这意味着,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仅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才承担保证责任。特点: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责任保证

定义:根据《担保法》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特点: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需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综上所述,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主要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者在定义和特点上存在显著差异,债权人和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以避免后续纠纷。

担保法连带担保责任的规定 (四)

贡献者回答连带担保责任的法律规定有只要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这笔债务的,那么保证人就需要依法的承担,债权人可以与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限,如果没有约定的,那么时间就是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连带担保责任的特点

1、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作为保证方式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但我国《担保法》规定,如果保证人与保证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2、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

3、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是小编对担保法连带担保责任的规定做出的相关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即指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具体说就是,债权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超过此期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将不予保护。

保证期间属于民法理论中的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权利人享有某项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经过,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他来自于实体法,消灭的是实体上的权利。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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