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个人在担保合同的公司负责人处签字捺印,是否具有个人担保的意思表示? (一)

案例:个人在担保合同的公司负责人处签字捺印,是否具有个人担保的意思表示?

最佳答案个人在担保合同的公司负责人处签字捺印,通常会被视为具有个人担保的意思表示。具体理由如下:

个人签字的法律效力:在担保合同中,个人的签字行为直接表明了其保证担保的意图。如案例中所述,董幸娟的签字行为被法院视为个人对孙解元债务的明确担保,而非代表公司。这强调了个人签字在权利外观上的重要性,即使其身份为公司负责人,签字也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行为。未明确保证方式的视为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如果担保合同中未明确保证方式,则默认为连带责任。在案例中,董幸娟的签字确认了她对建材款及违约金的连带责任,这进一步证明了其个人担保的意思表示。法院对代表行为的认定:尽管亿霆公司主张董幸娟是代表公司签字,但法院并未这一说法。这表明,在担保合同中,个人的签字行为并不必然代表公司行为,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法院认为签字行为更多地体现了个人意愿,那么该签字就可能被视为个人担保。

综上所述,个人在担保合同的公司负责人处签字捺印,通常会被视为具有个人担保的意思表示。这一判断基于个人签字的法律效力、未明确保证方式的默认连带责任以及法院对代表行为的认定等因素。因此,在签署担保合同时,个人应谨慎行事,以免因签字行为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 (二)

最佳答案1)继续有效,参见《担保法》第48条之规定。

(2)将抵押权单独转让无效。根据《担保法》第50条之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从属于债权,只能随债权一齐转让。

(3)根据《担保法》第53、54条之规定,债权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债权人抵押的, 拍卖、 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因此,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可以拍卖、变卖抵押物,将所得价款按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依次受偿。 即先清偿农业银行贷款, 有余款时再清偿工商银行,再有余款时方清偿建设银行。

(4)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8条之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工商银行的抵押权顺序在农业银行之后, 因此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农业银行债权的部分受偿。

(5)可以。根据《担保法解释》第66条之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张某将房屋抵押之后方租给李某, 因此抵押权人可以终止租赁合同。

(6)根据《担保法》第55条之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 厨房系对主房屋设定抵押权后新建, 故不属于抵押物,但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屋时,可以依法将厨房一齐拍卖,但对拍卖厨房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担保方式可以分为哪几种 (三)

最佳答案  担保方式可以分为哪几种?这是许多人在进行经济活动时都会面临的问题。担保是为了确保债务或义务能够得到履行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措施,它可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本文律总管将为您详细介绍担保的几种方式,并通过案例进行法律分析。担保方式是指当事人为保证债务或义务得到履行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方式可以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每种担保方式都有其特点和适用范围,当事人在选择担保方式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一、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在保证担保中,保证人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债权人是保证合同的受益人。案例:甲公司向银行借款 100 万元,乙公司作为保证人为甲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如果甲公司到期无法偿还借款,则乙公司将承担还款责任。保证担保的优点是灵活性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设定。

  缺点是风险较大,如果保证人没有能力履行保证责任,则债权人的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失。二、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人将自己的财产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并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将抵押物变卖、拍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行为。

  案例:甲公司向银行借款 100 万元,以其所有的一栋房屋作为抵押物,为银行设定抵押权。如果甲公司到期无法偿还借款,银行可以将该房屋变卖、拍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担保的优点是抵押物的价值相对稳定,债权人的利益可以得到较好的保障。缺点是抵押物的变现能力可能会受到影响,如果抵押物无法及时变现,则债权人的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失。

  三、质押担保质押担保是指质押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押人将自己的财产为债权人设定质权,并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将质押物变卖、拍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行为。案例:甲公司向银行借款 100 万元,以其所有的一批货物作为质押物,为银行设定质权。

  如果甲公司到期无法偿还借款,银行可以将该批货物变卖、拍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担保的优点是质押物的变现能力较强,债权人的利益可以得到较好的保障。缺点是质押物的价值可能会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如果质押物的价值下降,则债权人的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失。

  四、留置担保留置担保是指留置权人对留置物进行留置,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可以依法将留置物变卖、拍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行为。案例: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了一批货物,乙公司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可以依法留置该批货物,并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如果乙公司到期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可以将该批货物变卖、拍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担保的优点是留置物的价值相对稳定,债权人的利益可以得到较好的保障。缺点是留置物的变现能力可能会受到影响,如果留置物无法及时变现,则债权人的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失。五、定金担保定金担保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 10 万元定金。如果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则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即 20 万元。定金担保的优点是可以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缺点是定金的数额有限制,且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较为严格,如果适用不当,可能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五种担保方式各有优缺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同时,在选择担保方式时,应当注意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因担保无效而导致的风险。

云南小伙转账2.5万,银行却转成25万,为啥++三次都是银行败诉? (四)

最佳答案一、云南小伙转账2.5万,银行却转成25万,为啥三次都是银行败诉?

云南小伙在银行办理业务的时候,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出现了这样的问题,所以银行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求银行败诉的案例

对一起有关流动资金贷款借新还旧的银行败诉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1997年8月6日金向B银行申请贷款10万元,1998年8月5日贷款到期。由于A公司问题,不能按时还款,1998年7月24日A公司向B银行提出借新还旧,延长还款期限。为了降低贷款风险,B银行同意借新还旧,并要求A公司对新贷款提供担保。1998年7月28日,A公司持空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担保意向书请求C公司为其担保,C公司同意为其提供担保,并在空白的借款合同保证盖C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1998年8月4日,B银行与A定:A公司向B银行借款10万元,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为6当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时由其承担连带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贷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款按事先约定偿还了拖欠B银行的旧贷款。贷款到期后,A公司未能如期偿还。1999年3月15日,B银行直接从C公司帐户上扣收10万元不知道借款合同的借款用途是借新还旧,担保合同应当无效;同时B银行未经其同意,擅自扣划其帐户存款,侵犯了储户所有权,请求判令担保合同无效,赔偿责任。审理后认为,B银行与A公司恶意窜通,利用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损害证责任。B银行直接扣划C公司扣划的存款,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二、案情分析

本案属于“借新还旧”借款合同的担保合同。C公司时有两个诉讼请求,一是主张C公司担保行为无效;二是B银行直接扣划C公司存款构成侵权。

(一)C公司保证行为是否有效

对主要依据《担保法》第3是看签订保证合同时,银行和借款人是否构成对保证人瞒贷款借新还旧的真实用途,是否以欺骗的手段使保证人提供担保。如果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即途是借新还旧,则银行与借款人不构成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人签订合同时不知道借款合同的真实用途是借新还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在认定“借新还旧”的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时,一般首先看旧贷款保证人与新贷款保证人是否为同一人,或者是否旧贷款无保证人而新贷款提供了保证人。如果借新还旧中旧人为同一人,即使在保证人银行与借款人进行借新还旧的情况下,保证人仍然要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债务人用新贷款偿还了旧贷款,就立即免除了保证人对旧贷款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就只针对新贷款,故较之债务人按照实际贷款用途使用新贷款,保证人在债务人借新还旧时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要小。比如,债务人按照实际贷款用途使用新贷,而不是借新还旧,如果资金不能收回,则旧债未了又出新债,保证人因而要承担对旧贷款和新贷款两笔贷款的保证责任。由此,若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而借新还旧的,对保证人的不利影响很小,反而只须对后一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当旧贷款保证人与新贷款保证人为同一人时,无论其是否知晓新借款合同用途为借新还旧,保证人均应对后一贷款承担保证责任。对此,我国担保法有明文规定。我国《担保法》第30条第1款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借新还旧中,旧贷款没有保证人或旧贷款与新贷款的保证人不是同一人,新贷款的保证人不知道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进行借新还旧的,应按照《担保法》第30条第1款关于欺诈的规定,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为此种情况下的借新还旧,不仅是债权人(银行)与债务人(借款人)串通实际变更主合同的贷款用途,未征得保证人的同意,而且保证人承担保证的可能是不良贷款,甚至是一笔死帐。原本就不能收回的贷款,却让保证人出具保证,显然对保证人不公平,违反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如果借新还旧主合同写明是借新还旧或以贷还贷的,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保证人知道借新还旧的事实还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仍然承担保证责任。

依据《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般说来,保证人在全面衡量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及主合同内容的情况下,方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本案中,C公司不是旧贷款的保证人,A公司要求C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时,只出示了空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且未说明借款用途是借新还旧,而作为贷款人的B银行也未履行告知义务,即保证人C公司不知道其所担保的借款合同的借款用途是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因此依据上面的探讨,C公司的担保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贷款人B银行存在不作为过错,C公司对A公司的违约行为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银行直接扣划C公司存款是否构成侵权

尽管银行的扣划存款行为是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但由于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无须承担借款人A对债权人B银行的连带还款责任。因此在本案中,虽然作为保证人的C公司在空白的借款合同保证人位置及担保意向书上加盖了C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但是“当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贷款人可以从保证人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这一条款并非是C公司与B银行达成的协议,C公司根本不知道这一条款的内容,它仅是贷款人B银行与借款人A公司之间在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是非法处分C公司合法权利的行为,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不能约束C公司。因此贷款人B银行直接扣划保证人存款帐户内资金来偿还A公司贷款本息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有关建议

(一)如实填写贷款借新还旧的真实用途

在借新还旧中,除不能虚构借款用途外,还必须向保证人明示,避免保证人以“双方恶意串通,构成欺诈”要求免责。建议在贷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中的“贷款用途”栏直接填明“本贷款用于偿还×××(合同编号)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贷款人贷款本金”,以确保借新还旧行为的合法有效。

(二)对借新还旧的贷款用途的填写切忌懒惰

鉴于目前立法对借新贷款偿还旧贷款问题涉及甚少,各地判决也不同,为避免司法裁判风险,防止司法实践中判决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银行应当规范贷款操作并注意证据保全。银行与借款人办理借新还旧贷款时,在旧贷款与新贷款均有保证人的情况下,无论保证人为同一人还是不同的人,一定要在借款合同的用途上写明“借新还旧”或“以贷还贷”,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让保证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银行与借款人进行的贷款是借新还旧。

(三)落实担保措施

由于借新还旧的特殊性,对贷款的担保一定要保证其效力。原贷款为担保贷款的,要重新办理担保手续。新的担保方式的风险不能高于原担保方式。原贷款没有担保的,要补办担保,并保证担保充足有效。

(四)扣收保证人存款帐户要慎重

银行贷款业务中,为了回收贷款的安全和快捷,银行通常从债务人的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但是银行在直接扣收时,一定要注意合法有据。建议银行在采取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前,一定要与债务人达成扣收协议,并保存书面证据,如委托转帐付款授权书或扣款协议书等。

三、为什么个人和银行打官司会败诉?

没有充足的证据表明是银行的过错

四、求银行败诉的案例

呵呵,银行败诉的案子多了去了,到书店的案例书一翻多如牛毛。

对于担保法案例,看完本文,小编觉得你已经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相信你能很好的处理它。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未解决,可以看看槐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