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例子说明质押、抵押、留置的区别? (一)

优质回答质押主要涉及动产和财产,如股票和证券。例如,如果我将股票质押给你,我将失去占有权,而你将获得股票的占有权。当交付股票时,质押合同即生效。
抵押则适用于不动产和动产,比如房屋和土地。假如我将房屋抵押给你,我依然拥有房屋的占有权,不会丧失占有权。抵押合同只有在登记后才生效。若我未能偿还债务,你可以与我协商折价、拍卖或变卖房产来弥补损失;如果我不同意,你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留置权与质押和抵押不同,它是法定权利而非双方约定。留置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合同约定。留置权不是为了担保设立的,而是为了保护当事人权益。比如,在仓储或加工等合同中,留置权是法定保护措施。
举个例子,假设我是仓库经营者,你存放商品于我处,并按年支付仓储费用。由于你长期拖欠租金,我决定行使留置权,扣留你的商品,并对该留置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留置物并非担保物,因此与抵押和质押有本质区别。留置权的设立基于法律规定,而抵押和质押则是基于合同约定。
抵押质押与留置的区别是什么? (二)
优质回答抵押、质押与留置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担保性质、担保物的占有转移以及产生方式上。
一、担保性质
抵押与质押:均属于意定担保,即这种担保关系的建立是基于担保人和担保权人之间的自愿约定,并通过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留置:则属于法定担保,其产生并不完全依赖于当事人的约定,而是基于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自动产生。但需注意,企业之间的留置不受此限制。
二、担保物的占有转移
抵押:在抵押关系中,抵押物的占有并不发生转移。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抵押物,而抵押权人仅享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抵押物进行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押:与抵押不同,质押关系中质押物的占有会发生转移。质押人需将质押物(动产或权利)交给质押权人保管,直至债务得到清偿。留置:留置物的占有转移是基于债权人的合法占有,如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以担保自己的债权实现。
三、产生方式抵押与质押:其产生完全依赖于担保人和担保权人之间的约定,通过签订担保合同来确立。留置:其产生则通常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如因加工、承揽、保管等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留置相关动产以担保自己的债权。但需注意,企业之间的留置不受此限制,可以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
抵押质押留置三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呢 (三)
优质回答1、所属财产不同:
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可用于质押的财产有: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权利质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权)。
可用于留置的财产,指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2、概念不同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权,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3、特点不同
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动产质押的特点: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留置权为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只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所以,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定的。
抵押质押留置三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四)
优质回答抵押,质押还有留置三者的区别包括,三者所表达的意思不同的意思,三者所展现出来的特点是不同的,三者规定的方式是不同的,通过三者的区别可以看出三者的适用的情况也是不同的。 一、抵押质押留置三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一)表达意思不同
1、留置:即放置,布置。
现今多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特点不同
1、留置: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
2、抵押: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3、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三)规定方式不同
1、留置: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
2、质押:质权由当事人约定创设,不存在约定排除质权;
3、抵押: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二、质押的类型
质押分: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权利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抵押,质押和留置是三种非常不一样的三种权利,存在很多方面的不一样,其中,质押的类型可以分类成为两种,第一种事动产的质押,这一种是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第二种是权利质押。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槐律网关于担保物权包括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