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环境污染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环境污染

### 刑法修正案八视角下环境污染罪的深度剖析

一、引言:环境污染罪的立法背景

环境污染现状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构成了巨大威胁。为了应对这一挑战,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其中刑法修正案八对环境污染罪的修订尤为关键。

二、刑法修正案八对环境污染罪的修订

罪名调整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这一调整不仅拓宽了污染物的范围,还降低了入罪门槛,使得更多环境污染行为得以受到法律制裁。

构成要件

污染环境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且行为需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程度。这一修订使得刑法能够更早地介入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预防环境灾难的发生。

三、污染环境罪的司法实践

典型案例分析

以J市某实业公司污染环境案为例,该公司因无法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委托无资质的个人进行非法处置,导致土壤重金属超标。此案彰显了刑法修正案八在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方面的威力,也提醒企业要重视环保责任。

司法解释的细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有毒物质”

污染环境构成犯罪,是否一定会坐牢?有没有可能不去坐牢? (一)

优质回答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以看见,如果污染环境构成犯罪的话,是可能会去坐牢的,那么,污染环境构成犯罪的,是否有其他的方式可以不去坐牢呢?

法妞网友咨询:

污染环境罪,会不会判刑?

钱飞律师解答: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

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钱飞律师补充:

根据《环境污染犯罪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实施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刚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解释作出这样规定,既考虑污染环境达到一定程度,危害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应当予以惩处的现实需要,又考虑了对于一些能够及时消除污染、防止损失扩大等危害相对较小的情况,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给予从宽处理,充分体现刑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钱律师结语: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生态环境,国家先后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护条例》、《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农药安全使用条例》等一系列专门法规。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就是侵犯国家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制度。

污染物排放超标3倍在环境污染罪中是重罪吗 (二)

优质回答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其他农用地十亩,其他土地二十亩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中毒的;(十二)致使三人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第二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第三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使县级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其他农用地三十亩,其他土地六十亩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的;

(四)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的;

(五)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的;

(六)致使一百人中毒的;

(七)致使十人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八)致使三人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九)致使一人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致使一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十一)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

(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实施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第五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六条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七条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

(一)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三)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第十一条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十二条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4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 (三)

优质回答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污染环境罪

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自5月1日起实施。该罪的具体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环境污染犯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危险废物。包括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所谓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鉴别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放射性废物是指放射性核素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体、液体和气体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是指含有传染病病菌的污水、粪便等废物;有毒物质是指对人体有毒性,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固体、泥浆和液体废物。他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进行鉴别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综上所述,环境污染犯罪的类型是违反《环境污染防治法》的犯罪。犯罪分子客观上违反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专门法律法规,向自然界排放、处置各种污染废物,对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严重罪的,处3年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国环境污染罪的量刑标准 (四)

优质回答在我国,污染环境犯罪的量刑准则如下:

即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根据情节轻重,可同时处罚罚金。

如果其行为导致的危害程度极为严重,则将面临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承担罚金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对此类犯罪进行了调整,不再要求必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共财产和人身安全受到严重损害,只需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即可构成该罪名。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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