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司法体系中,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争议不大的案件,为了提高诉讼效率,会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这一流程相对普通程序更为简便快捷,但仍确保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简易程序开庭时,首先进入庭前准备阶段,审判人员会核实当事人身份,确认案件符合简易程序审理条件,并告知当事人相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随后,法庭宣布开庭,进入正式的审理程序,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最终由合议庭评议并宣判。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开庭流程 (一)

最佳答案一、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开庭流程:
(一)审判长查明当事人到庭情况,核实被告人基本信息,确认是否收到起诉书,并注意被告人的特殊情况,如未成年或不通晓汉语,需提供翻译和辩护律师。若被告人未收到起诉书或收到起诉书不满十日,则延期审理。
(二)宣布案件来源,明确告知当事人审理的是哪位嫌疑人所涉何罪。
(三)介绍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等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并明确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四)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包括申请回避、自我辩护、提交证据等。
(五)询问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处理回避申请。
(六)宣布审理是否公开及其理由。
(七)宣布法庭纪律。
二、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定义: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时,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较为简化的审判程序。它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
三、准备工作:
在开庭前,律师需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沟通确认出庭事宜,与辩护律师协商准备辩护材料,并与法庭联系确认开庭时间等。证据收集要确保完整性和可靠性,与当事人沟通以了解案件细节,与辩护律师协商确保辩护有效,最后与法庭联系确保按时出庭。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非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并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成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公诉案件需不需要我们受害人自己请律师,还是法院会安排律师? (二)
最佳答案刑事公诉案件,都是由检察院来提起公诉的。受害人一般是不需要来请律师,进行辩护的。但是受害人一方,如果觉得有请律师来捍卫自己权利的必要,也是可以自己聘请律师的,法院一般是不会安排的,而且被害人一方请律师一般都是在刑事案件中的附带民事部分为当事人维权。
另一方面在刑事案件中,法院指派律师一般都是给被告的,如被告人未成年,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等等情况下,如果被告没有辩护人,法院就会通知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第四十五条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七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请律师费用多少钱 (三)
最佳答案不同地区的律师和不同难易的案件费用均有区别。以下律师费用计算仅供参考。
一、计件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代理费
1、一般案件基本标准:
案件类别:(元/件)民事案件1500元、行政案件2000元、刑事案件3000元、仲裁案件收费标准3000元
2、不同案件不同标准:
(1)简单诉讼案件,可在上述标准的50%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2)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可在上述基本标准3倍以内确定;
(3)疑难复杂案件可在上述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
(4)具有涉外因素(争议标的物或合同签约地或合同履行地在国外,适用外国法律解决)的在上述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上述因素可合并执行,但实际标准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10倍。
3、简单、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判定标准由省或省辖市律师协会另行制定。
4、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评定的“知名”律师可在上述标准的10倍以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
代理费除按不涉及财产关系确定收费基本标准执行,还应按不高于下列比例另行收费(累进制)争议财产标的,1万元(含)以下;1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收费比例分别为:免收;4%;3%;2.5%;2%;1.5%;0.7%。
1、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对涉及财产关系的上述案件实行风险代理的可由双方协商收费。
2、诉讼案件中如有反诉,按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三)其他收费规定
1、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2、办理一审继办二审诉讼案件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继办申诉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仲裁,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二、协商收费规定
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法律顾问、办理见证、代书、审查各类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提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等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法律依据:《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四)
最佳答案法律主观:
四川省 律师服务收费 政府指导价标准 一、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实行计件收费,标准如下: (一)担任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辩护人: 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阶段):2000-15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2000-12000元/件; 3.审判阶段:3000-30000元/件。 (二)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000-15000元/件。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工伤赔偿 ,请求给付 赡养费 、 抚养费 、 扶养 费,请求发给 抚恤金 、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 安全事故 、环境污染、征地 拆迁 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所涉及的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实行分段累计收费。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工伤 赔偿,请求给付 赡养 费、 抚养 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律师收费总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6% 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5.5% 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5% 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4% 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3% 1000万元的部分2% 三、代理 国家赔偿 案件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元。 四、收费说明 (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 罪名 或数起犯罪事实,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可采取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标准为200-1500元/小时。 (三)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诉讼案件,经 律师事务所 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规定标准5倍之内(含5倍)协商确定收费标准。但不得重复累加收费。 以下诉讼案件可在委托代理(收费)合同中约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诉讼案件: 1.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 2.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 3.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计时收费案件不适用本条款。 (四)前述收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是指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 死刑复核 、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收取。 (五)少数民族地区,国家级、省级 贫困 县(区)的律师服务收费可按本标准酌情下浮。 通知具体规定: 市(州)发展改革委、司法局: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及《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等有关规定,现将规范律师法律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服务报酬。 二、本通知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省外律师事务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分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律师事务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省外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提供法律服务、省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在外省提供法律服务,可执行本通知和《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规定,也可执行登记设立地或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除以下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案件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四、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具体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附表外的律师服务收费项目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五、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参与信访、城市管理执法、 法律援助 等公益事项,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公益补助等形式解决经费问题,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律师调解,费用原则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渠道予以解决。在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调解工作室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可以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一方当事人同意全部负担的除外。 六、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单独或综合采取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方式,不得采取风险代理等其他收费方式。 七、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通过办案律师代委托人向第三方支付的 诉讼费 、 仲裁 费、鉴定费、 公证 费、查档费、资料复(打)印费、评估费、翻译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等代付费用和律师办案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据实另行支付。 八、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办案差旅费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书面约定。确需变更费用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九、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代付费用和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十、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十一、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采取计时收费的,应当约定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有效工作时间计时规则。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 十二、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经济确有困难的,但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下列案件的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一)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 (六)请求国家赔偿的; (七)其他因特殊情况无力承担律师服务费的。 十三、律师事务所应当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等公布本通知、政府指导价标准和本所的律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以及其他与收费相关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十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律师事务所、律师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收费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根据职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十五、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委托开展法律服务,收取法律服务费,参照本通知和《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规定下浮20%执行。 十六、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8〕246号)停止执行。
法律客观:
《关于印发和的通知》附件2第1、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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