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意见书 (一)

刑事辩护意见书

问题一:刑事辩护意见书和刑诉辩护词有区别么 辩护词是辩护人(一般是律师)向法庭开庭时,当庭发表的辩护意见。辩护意见书一般是在事后向法庭提交的补充辩护意见。辩护词是即时发表的。

问题二:刑事辩护的各个阶段律师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接受本案上诉人的婆婆朱桂芳的委托指派吴滨律师担任本案上诉人赵龙英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查阅了法庭提供的案件材料,会见并仔细听取了上诉人的陈述和辩解。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调查、询问证人。我们对本案的事实有了一个清晰的认识。辩护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赵龙英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不当,特依法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二审法院合议庭在秉公裁判时予以参考:

一、辩护人对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赵龙英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名持有异议。

1、上诉人并无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原审判决书判决认定:陆文龙平时经常喝酒,喝酒以后喜欢动手打上诉人,其母证明其在喝酒后有家庭暴力倾向。事发当天,陆文龙确实也喝了酒,且动手殴打上诉人;上诉人作为一个弱女子,在肢体冲突中由于身材、体力等原因必定处于弱势,因此在争执中始终处于下风。邻居等也证实平时在陆文龙喝酒后经常无故殴打上诉人。

故此,在受害人在加害上诉人的同时,上诉人由于其体力上的劣势,本能情急之下顺手抓起身边的休闲皮鞋进行抵挡,这亦是可以理解的事情。首先,皮鞋本身并不是能致人死亡的钝器,也不是存在较大危险的物品,上诉人出于无奈想要保护自己而产生的本能反应。其次,上诉人本身并不知道陆文龙患有脑血管硬化的疾病,诚然,主观上不存在有伤害致其死亡的故意。

2、辩护人对于一审过程中证人陆文明等所提供的“关于被害人曾清醒过”的证人证言有异议。

证人陆文明,凌建军声称2008年9月19日14许陆文龙清醒过一会儿,他说是被他的老婆打的。

而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入院录》的记载,陆文龙自入院直至死亡,一直处于“神志不清”的状态,没有证人所言“清醒过一会儿”的事实存在,很明显,证人证言缺乏真实性。

3、证人陆文明认为被害人死亡属意外事件,应该是酒后摔倒致死。

二、 上诉人丈夫陆文龙之所以死亡,是一果多因。

1、判决书中认定:“陆文龙患有脑血管硬化的疾病”,且事发当天他还喝了酒。众所周知,大量饮酒会导致血流加快,血压升高,对血管壁压力加重;且在发生肢体冲突时陆文龙处于情绪激动状态,于是加重了脑部血管的压力;

根据《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2008]病鉴字地207号鉴定意见书》中的记录,陆文龙头部左侧头皮擦伤、颈部的左侧皮肤擦伤、左臀部外侧细条状皮肤擦伤、右上臂下段内侧皮肤擦伤、左前臂中下段皮肤擦伤、右小腿下段外侧皮肤擦伤以及左小腿中段胫前散在点片状皮肤擦伤,一共有7处擦伤。根据力学原理,只有当两个物体相互作用时才能产生摩擦。而如果要造成擦伤的结果,必须是作用在两个物体间的力达到一定的程度。因此,所有人见到陆文龙时,均发现他头倒在地。鉴于上述,均可以证明被害人有跌倒的事实存在才有可能导致多处擦伤,这亦是常识。

假定,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被害人是被皮鞋殴打头部致死,那么仅凭皮鞋的外力,即使是连续多次击打也不足以造成有擦伤的可能,并且,鉴定结论中指出,“陆文龙系在脑血管硬化的基础上,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引起中枢神经功能障碍死亡”。何谓“闭合性颅脑损伤”?闭合性颅脑损伤可以分为直接暴力造成的颅脑损伤和间接暴力造成的颅脑损伤两种,间接暴力造成的颅脑损伤这里可以排除。直接暴力造成的颅脑损伤分为四种:加速性损伤、减速性损伤、挤压性损伤以及旋转性损伤。其中,挤压性损伤和旋转性损伤不符合实际情况,可以排除。而加速性损伤是在头部静止时,由运动的物体如木棒、铁器、石块等打击所造成的,皮鞋的外力并不能造成此类损伤。因而鉴定结论中所提起>>

问题三:我想请问下,大律师网上面的律师给的刑事辩护意见书跟刑事辩护词有什么区别? 一般来说,意见书相当于提纲,而辩护词就是详细的文章。

问题四:刑事辩护词何时交是否一定要书面 不一定非要书面辩护词,但提交书面的辩护词有助于法官更详细、准确的了解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对辩护是有利的。辩护词可以开完庭后马上提交,也可以在庭后的一段时间内整理后提交法庭。

问题五:刑事案件辩护律师陈述其上诉意见和读辩护词的区别 上诉是被告人的权利,上诉状就是被告人陈述自己对一审判决不服的理由,律师的辩护词是律师履行辩护职责的书面辩护意见,两者并不完全一致。律师是根据事实、证据、法律规定来进行辩护的,可以与被告人的上诉意见不一致。

问题六:刑事案件辩护词点评格式 转载

(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格式

关于_(姓名)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主要犯

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

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

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_ _ _ _ _

综上所述,我认为: _ _ _ _ >>

问题七:刑事案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结案陈词的区别 辩护意见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其辩护人,针对检察机关所提的起诉书、公诉人当庭发表的公诉意见书及自诉人的刑事自诉书中的指控进行反驳和辩解。结案陈词是对某一件事情进行总结。多指对一件很复杂的事情最后作出定论。

问题八:刑事诉讼辩护词? 根据起诉书从事实、法律适用、认定罪名、酌定或者法定从轻情节等方面进行辩护。

问题九:刑事辩护意见书什么时候提交 在公安机关将案件材料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问题十:刑事辩护 罪名可以做两种意见吗 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自己去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项: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但是人民法院要变更罪名,必须征求控辩双方的意见;在必要时,应恢复法庭辩论 。否则,就有混淆了审判职能与控诉职能,并且有剥夺被告人辩护权之嫌。

刑事案件指派辩护词范本是怎样的 (二)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 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经过会见被告人、约见证人、庭审、质证,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本案关于被告人 有罪的几个主要证据均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刑事案件指派辩护词范本是怎样的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 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经过会见被告人、约见证人、庭审、质证,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所指控被告人 所涉嫌的罪名,存在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况,理由如下:

一、本案关于被告人 有罪的几个主要证据均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1、关于 公安局 分局交通支队出具的第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关于交通事故基本事实部分:

第二、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错误:

第三、适用法律错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逃逸是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2、关于证人证言真实性存在如下问题:

3、关于 公安局 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存在如下问题:

首先,

其次,

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驾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1、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2、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客观上无违法行为

3、从因果关系方面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死亡系被告人驾车拖带所致

根据我国《刑法》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结果犯罪。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驾车辆与受害人接触致死的结果。也就是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三、本案的其他主要情节

1、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报案

2、 被告人表现一惯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3、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对受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

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结合本案证据及具体情节,查明舍取。

辩护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刑事案件的辩护词,是需要辩护方与律师方进行协商后,然后由律师代为书写的。一般的辩护词,都是由律师将实际的案件,与现有的法律,以及法院的审判案件的方法进行结合,来为辩护方提供一些合理的意见,然后由当事人自己,添加到辩护词里面。

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辩护意见是怎样的? (三)

一、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辩护意见是怎样的?

一、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辩护意见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 律师 法》的规定, 辩护人 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结合本案 证据 材料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总的辩护意见就是A不构成 ++罪 ,A的行为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 (一)根据我国 刑法 规定,++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 共同犯罪 中,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构成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一般具有如下要件: 1、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 2、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 3、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同时在共同犯罪中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首先要有犯罪的认识因素: 1、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 2、各个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 1、各共同犯罪人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协力实施犯罪; 2、各共同犯罪人对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就该案件而言,实际上是分成两块,一块是上游的++犯罪,一块是下游的转移赃款的行为。结合本案也就是说下游的依据C为主导,A,B,C共同参与的的转移赃款的行为。所以对于本案是否构成++犯罪的共同犯罪要区分人员处游犯罪还是下游犯罪。如果下游犯罪行为人事前与其上游犯罪行为人有通谋,事后实施了转移赃款行为的,成立上游犯罪的共犯;如果事前并无通谋,仅仅是事后实施了转移赃款行为的,则只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3、本案无证据证明A与C的上线主观上存在++钱财的共同故意。共同犯罪,各行为人间必须有共同的故意,否则不能构成共同犯罪。根据各被告人的供述和 证人 证言及书证证据,同时根据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书 对C指控,被告人A与C都是帮助别人取钱行为。具体怎样骗的A根本不知情。更不知道钱被打入那个银行卡里。A所做的仅仅是钱打到++分子提供的银行卡里后(此时已经++既遂)再由其他人通过pos机进行转移。那么接下来的取款行为更是转移已经++既遂赃款。 在本案中骗取他人钱财从着手实施犯罪到行为即遂全过程,A都处于不知情的状态,++所得钱款完全由被告人++分子控制。在本案的犯罪中被告人++行为已完全实施终了,然后才指使C,A将所骗钱款从POS机上取出后并交给了C。整个过程A根本就不知情。 在本案共同犯罪中A, (1)未共同预谋, (2)更未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而且本案全部案卷证据和庭审调查,没有一份证据能证明C与A主观上具有共同++的故意。结合本案证据A询问笔录中供述:A笔录C找我办理pos机,绑我的银行卡,办理时都是我自己的证件。办理pos机也是C支付的费用。后C把pos机拿走了。但绑定的卡在我身上。C说卡到我绑定的银行卡里让我帮她取出来。到时取一万给我提400元。一共帮单双取24万多。我介绍过BC帮助取钱。我给B说的先办理pos机绑定银行卡。办理好后C把++给我的。把办理的pos机给C。如果使用了C办理的pos机就给我联系。我再给BC联系。我拉他们两个取钱取完钱后交给B。取款的流程就是C把办理pos机刷过后把++发给我。我就根据++去取钱。如果是他们两的我给他们说。我没有问过C钱来历。的供述中一致反应出本案的一个关键所在,那就是++实行行为的实施以及实行行为的终了,A并不知情,更未参与。即便A知道银行卡上的钱是非法所得,但根据++罪的既遂标准来看,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将钱款汇入由A所控制的银行卡内时,该++行为就已经完成,既然是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那么后续取款行为就不能认定为++的共犯。 4、本案中A的上限是C,而C也是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那么A更应该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从本案证据上来看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A参与了++行为。主观上也没有++的意识。没有和上面的++人员有任何的联络。没有参与++活动中的任何一个环节。所以王阳阳的行为不构成++罪。 5、对于A的转移赃款的数额应该认定为91000元,赃款转入C卡里的35000元应该认定是B和C的共同犯罪数额。因为C办理POS机是C要求办理的,且名字也是C的名字,取款也是B和C所取。虽然钱直接交给了A但仅仅是A转交一下。中间A也没有提任何钱。所以对于该笔钱辩护人任何不应该算在A转移赃款的数额。还有辩护人想要说的就是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书中对于C的指控并没有含本案的两笔数额,如果该35000元认定A的犯罪数额的话。那么这两笔更应该认定C的犯罪数额。因为C不但经手转移赃款还中间提了好处费。基于辩护人认为该35000元不应该认定A的犯罪数额。 6、A在本案中应当认定 从犯 ,因为在整个犯罪中A仅仅取了较少的钱。且获利相对较少,起次要作用。在整个取款环节中A系受C指示参与进来的,具体怎样实施取钱也都是C安排的。也就是说在整个取款环节中C也是起次要作用的。所以应当认定C为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7、A应当认定为 自首 ,对于自首的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因为A是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询问的。到派出所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经过派出所核实A系上网通缉人员。后把A抓获。根据解释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投案。因此,自动投案并未将时间要件限定在“被司法机关发觉以前”,而是规定在“犯罪后到第一次受到讯问、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的任何时间。所以A的行为系自首行为。 8、A愿意积极退赃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同时A也愿意缴纳 罚金 。恳请++能对A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检察机关指证是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罪责时就应该从这个 罪名 的构成入手,最开始就应该确定被告人并没有任何的迹象属于这样的罪行,除此之外还需要在 辩护词 中表明当事人的态度以及对过错部分的忏悔。

二、老公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拘留请大家给我点建议

那二手笔记本。你又不知道那是贼脏。  死不承认  你就说你以为是二手市场上推销的。  

如果说  买东西不开票  买来的东西很有可能是贼脏的话 那如果不是笔记本 是口香糖啊。什么什么的那不是也犯法 啊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刑事辩护意见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槐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