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 深入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其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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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制定背景与历程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作为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基本遵循,其制定与修订历程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与完善。自1997年初次通过以来,该规则经历了多次重要修订,特别是2012年和2019年的两次全面修订,使其更加适应新时代刑事诉讼的需求。2012年的修订,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参与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进行了全面规范。而2019年的修订,则进一步强化了人权司法保障,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准确适用。####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核心内容与任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详细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任务与职责。其核心内容包括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等。人民检察院通过这些工作,确保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具体而言,规则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遵循的程序和要求。例如,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环节,人民检察院需要严格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确保逮捕和起诉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立案侦查环节,人民检察院需要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同时,人民检察院还承担着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确保整个诉讼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实施与影响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实施,对推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一方面,它提高了人民检察院的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通过严格的程序规定和证据要求,人民检察院能够更有效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该规则的实施也强化了人权司法保障。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不仅关注对犯罪分子的惩罚,还注重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这种平衡的追求,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公正性和人文关怀。此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还加强了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与监督。通过明确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职责划分和决策程序,确保了整个检察系统的统一性和协调性。这种领导与监督机制,有助于提升整个检察系统的办案水平和公信力。####

结论与展望

综上所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作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定与实施对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保障人权、打击犯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我们有理由相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继续得到完善和发展,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法治国家的建设贡献更大的力量。未来,我们应持续关注该规则的实施情况,及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其能够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大局。

2021刑事诉讼监督规则全文?

最佳答案第一章通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

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其他办案事项,检察长可以自行决定,也可以委托检察官决定。

本规则对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重大办案事项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本规则的规定。本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制定有关规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以人民检察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由检察长签发;属于检察官职权范围内决定事项的,检察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活动依照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第二章管辖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基层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

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或者要求基层人民检察院协助侦查。对于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辖区内与刑事执行活动有关的犯罪线索,可以交由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可以自行立案侦查,也可以将犯罪线索交由指定的省级人民检察院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十五条对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需要直接立案侦查的,应当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报请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写明案件情况以及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理由,并附有关材料。

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后十日以内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也可以自行立案侦查。

第十六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沟通。

经沟通,认为全案由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和相应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监察机关;认为由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察机关管辖的相应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对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犯罪案件继续侦查。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沟通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沟通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如果涉嫌的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的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二十条 对管辖不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有关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管辖。

第二十一条 几个人民检察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下列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管辖:

(一)管辖有争议的案件;

(二)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

(三)需要集中管辖的特定类型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案件。

对前款案件的审查起诉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与相应的人民法院协商一致。对前款第三项案件的审查逮捕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与相应的公安机关协商一致。

第二十三条 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管辖以及军队与地方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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