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一)

优质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犯罪的界定与社会危害性 一切威胁国家核心利益,如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以及试图颠覆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行为,无论是侵犯国有财产、集体所有财产,还是公民私有财产,乃至侵犯人权和民主权利,凡是对社会造成实质危害且依法应受刑罚惩处的行为,都被视为犯罪。然而,如果行为后果轻微到不足以构成显著的社会危害,那么就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犯罪。
关键案例解析 乌斯曼江、吐尔逊故意伤害案
《刑事审判参考》第347号案例中,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依据犯罪构成理论进行详尽分析。犯罪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意图,客观上实施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这个案例中,法院需要综合考虑所有事实和证据,确保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达到了法定的犯罪标准。 张美华伪造居民身份证案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2期的案例中,张美华雇佣他人伪造身份证的行为虽然违反了身份证管理法规,但因其情节显著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刑法第十三条,被认定为不构成犯罪。这说明了法律对于情节轻微的行为的宽容,以及对社会危害性判断的精确性。 理解和适用刑法第十三条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被法律明确定义为犯罪构成要件,即是否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后果。实践中,若行为虽违法但其法定刑并未规定,就可能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同时,"情节"这一概念,指的是行为过程中影响违法严重性的因素,如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而不包括行为者行为前后的背景或动机。 总结来说,刑法第十三条是犯罪概念的基石,它为我们理解何为犯罪,以及如何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提供了清晰的指引。在实际应用中,法律工作者必须严格依照这一原则,确保公正、准确地适用法律。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概念是什么? (二)
优质回答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是触犯刑律、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的实质概念是从犯罪的社会内容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概念,即在犯罪概念的规定中,既揭示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又强调犯罪的法律形式特征,使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和法律形式特征统一在同一个犯罪概念之中。
我国刑法在第十三条既从法律特征上进行了分析——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同时也解释了之所以构成犯罪,在内容上而言,它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即它属于犯罪的混合概念,故选C。
引自:百度百科“犯罪”
《刑法》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三)
优质回答《刑法》第十三条详细定义了犯罪的概念。根据这一规定,任何损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财产、公民私人财产、公民权利、民主权利及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只要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均被视为犯罪。然而,如果这些行为的情节极其轻微,对社会的危害并不大,则不予视为犯罪。
《刑法》第十三条的制定沿革反映了法律制定者对犯罪概念的不断深化理解与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1979年《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义与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中的定义基本一致,体现了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与《刑法》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犯罪与惩罚的框架。这些法律不仅规定了犯罪行为的范围,也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体现了我国在刑事政策上的灵活性与人性化,强调在刑事审判中应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犯罪的客观情况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此外,多个案例的分析,如任尚太等三人食品监管渎职案、杨某某、杜某某放火案、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张美华伪造居民身份证案以及陈美娟投放危险物质案等,不仅丰富了对犯罪概念的理解,也展示了法律在实际应用中的灵活与严谨,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底层民意和上层意志都感觉需要纠偏了,刑法第十三条有望被激活! (四)
优质回答刑法第十三条有望被更多地在司法实践中激活和应用。
社会呼声与司法纠偏:当前,社会上对于基层司法过于严格的批评声音日益高涨,底层民意普遍认为需要对一些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更为人性化的处理。同时,上层意志也在倡导司法公正与社会和谐,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条款为这一需求提供了法律依据,其有望被更多激活以适应这一社会期待。
司法实践中的忽视:尽管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条款存在,但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处于沉睡状态,司法部门在应用时存在顾虑,导致机械执法和麻木执法的现象。这需要进行纠偏,使司法更加符合社会实际和民众期待。
典型案例的启示:广东佛山顺德法院何某醉驾案无罪判决和最高检发布的朱某涉嫌盗窃不批捕复议案等典型案例表明,当司法人员敢于适用刑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按犯罪处理时,能够赢得社会好评,促进司法公正。这些案例为刑法第十三条的更多应用提供了实践基础和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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