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公安局以涉嫌盗窃为由对张某作出拘留决定,后区检察院对其作出批捕,但经审查情节

介绍: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程序的严谨性和公正性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的重要保障。本文将围绕一个具体案例展开,探讨司法决策过程中的法律依据、程序正义及人权保障等问题。该案例涉及区公安局对张某涉嫌盗窃作出拘留决定,随后区检察院批捕,但在后续审查中发现情节复杂,引发了一系列值得深思的法律与道德议题。
一、案件背景与初始拘留
张某,一名普通的工厂工人,因涉嫌一起社区盗窃案被当地区公安局锁定为目标。据报案人称,家中贵重物品不翼而飞,监控录像中隐约可见一名体型、衣着与张某相似的男子在案发时段出入小区。基于这一线索,警方迅速行动,依法对张某进行了传唤询问,并在其住处发现了与失窃物品相似的部分财物。尽管张某坚称这些物品是朋友赠予或自己购买,但因证据不足以完全排除其嫌疑,区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张某作出了拘留决定。
二、检察院批捕与程序推进
拘留期间,案件被移送至区检察院进行进一步审查。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包括对警方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评估,对张某的社会背景、前科记录进行调查,并听取了张某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综合考量之下,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虽不足以直接定罪,但为防止张某潜逃或毁灭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对张某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这一决定标志着案件正式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下一阶段。
三、情节审查与司法反思
然而,随着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更多的细节逐渐浮出水面。一方面,经过深入调查和技术鉴定,部分关键证据的关联性和真实性受到质疑;另一方面,张某的辩护律师提交了新的证据,证明张某在案发时段并不在案发现场,且有不在场证明人。这些新情况促使案件情节变得复杂,引发了对初期拘留和批捕决定的重新审视。检察院随即启动了案件复查机制,组织专家进行证据复核,确保每一个细节都得到应有的关注。
四、司法公正与人权保护
本案的处理过程深刻体现了司法公正与人权保护的重要性。无论是初期的拘留决定,还是后续的批捕程序,都必须在严格遵守法律框架内进行,确保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本案中,尽管初期存在误判风险,但通过及时的复查和证据复核机制,有效纠正了可能的偏差,体现了司法体系的自我修正能力。同时,这也提醒我们,提高办案效率的同时,更应重视对案件事实的深入调查和全面审查,确保每一个司法决策都能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
注意事项
在涉及个人自由与名誉的司法案件中,确保程序的公正透明、证据的客观真实至关重要。公众应保持理性,避免基于不完整信息进行判断。同时,法律专业人士应不断提升专业素养,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最后,加强公民法治教育,提升全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认知与支持,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公正、透明、高效的法治环境。
- 1、某县法院对于该县检察院移送的张某盗窃案进行庭前审查,关于法院审查后的处理方式,不正确的是哪些:
- 2、司法卷二答案:2012年司考卷二行政法答案及解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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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安局以涉嫌盗窃为由对张某作出拘留决定,后区检察院对其作出批捕,但经审查情节的相关问答
某县法院对于该县检察院移送的张某盗窃案进行庭前审查,关于法院审查后的处理方式,不正确的是哪些: (一)
优质回答【答案】:A、B、C
《刑诉法解释》第21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二)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同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三)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但是,对人民检察院按照缺席审判程序提起公诉的,应当依照本解释第二十四章的规定作出处理;(四)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以内补送;(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六)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以内审查完毕。本题中,A项中张某的犯罪事实仅构成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法院应当退回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故A项错误。因为庭前审查只是程序性审查,B项中的情形下,法院也应受理决定开庭审理。故B项错误。C项中的情形下,应当退回检察院,故C项错误。D项中,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应退回人民检察院,故该项正确。
司法卷二答案:2012年司考卷二行政法答案及解析(版) (二)
优质回答司法卷二答案:2012年司考卷二行政法答案及解析(版)
答案 单选 CCDBA DBD 多选 BCD AD BC BC ABD BC AD AB AC BCD 不定项 A BD BD ABC
一、单项选择题
43.关于公务员录用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县公安局经市公安局批准,简化程序录用一名特殊职位的公务员
B.区财政局录用一名曾被开除过公职但业务和能力优秀的人为公务员
C.市环保局以新录用的公务员李某试用期满不合格为由,决定取消录用
《公务员法》第三十二条 [试用期]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D.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和标准,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44.根据行政法规规定,县级地方各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评估行政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关于此评估,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评估应当定期进行
B.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C.评估结果是调整机构编制的直接依据
《地方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级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
D.评估同样适用于国务院行政机构和编制的调整
45.起草部门将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查。该送审稿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应报经下列哪一机关同意
A.起草部门
B.国务院办公厅
C.国务院法制办
D.国务院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九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或者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反馈的书面意见,应当加盖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办公厅(室)印章。
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经报国务院同意,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46.经王某请求,国家专利复审机构宣告授予李某的专利权无效,并于2011年5月20日向李某送达决定书。6月10日李某因交通意外死亡。李某妻子不服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妻子应以李某代理人身份起诉
B.法院应当通知王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本案原告的起诉期限为60日
D.本案原告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再起诉
47.经传唤调查,某区公安分局以散布谣言,谎报险情为由,决定对孙某处以10日行政拘留,并处500元罚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传唤孙某时,某区公安分局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孙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传唤]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B.传唤后对孙某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C.孙某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应向市公安局申请
D.如孙某对处罚决定不服直接起诉的,应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48.某市质监局发现一公司生产劣质产品,查封了公司的生产厂房和设备,之后决定没收全部劣质产品、罚款10万元。该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实施查封时应制作现场笔录
B.对公司的处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C.对公司逾期缴纳罚款,质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D.质监局可以通知该公司的开户银行划拨其存款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七条 [划拨]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49.国务院某部对一企业作出罚款50万元的处罚。该企业不服,向该部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在行政复议中,不应对罚款决定的适当性进行审查
B.企业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可以口头委托
第十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C.如在复议过程中企业撤回复议的,即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复议申请
D.如企业对复议决定不服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企业对国务院的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50.县公安局以李某涉嫌盗窃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并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县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上诉,市中级法院改判李某无罪。李某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县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B.李某申请国家赔偿前应先申请确认刑事拘留和逮捕行为违法
C.李某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自羁押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D.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与李某就赔偿方式进行协商
《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 [行政赔偿决定的作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二、多项选择题
76.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自觉践行。下列哪些做法直接体现了执法为民理念
A.行政机关将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费用由2元降为1元
B.行政机关安排工作人员主动为前来办事的人员提供咨询
C.工商局要求所属机构提高办事效率,将原20工作日办结事项减至15工作日办结
D.某区设立办事大厅,要求相关执法部门进驻并设立办事窗口
77.程序正当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程序正当要求的体现
A.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注意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B.对因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动进行赔偿(权责统一)
C.严格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合法行政)
D.行政执法中要求与其管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回避
78.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合理行政的要求
A.行政机关在作出重要决定时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程序正当)
B.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
C.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措施符合法律目的
D.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已生效的行政决定(诚实信用)
79.甲县宋某到乙县访亲,因醉酒被乙县公安局扣留24小时。宋某认为乙县公安局的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扣留宋某的行为为行政处罚(强制措施)
B.甲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宋某的亲戚为本案的第三人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特殊地域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80.某工商局以涉嫌非法销售汽车为由扣押某公司5辆汽车。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工商局可以委托城管执法局实施扣押
《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 [实施主体]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B.工商局扣押汽车的最长期限为90日
C.对扣押车辆,工商局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查封、扣押财产的保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D.对扣押车辆进行检测的费用,由某公司承担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期限]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81.田某认为区人社局记载有关他的社会保障信息有误,要求更正,该局拒绝。田某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田某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再向法院起诉
B.区人社局应对拒绝更正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五条 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
被告拒绝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对拒绝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
C.田某应提供区人社局记载有关他的社会保障信息有误的事实根据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五条 ……原告起诉被告拒绝更正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过更正申及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相关且记录不准确的事实根据。
D.法院应判决区人社局在一定期限内更正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九条 被告依法应当更正而不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更正。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被告无权更正的,判决其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
82.村民甲带领乙、丙等人,与造纸厂协商污染赔偿问题。因对提出的赔偿方案不满,甲、乙、丙等人阻止生产,将工人李某打伤。公安局接该厂厂长举报,经调查后决定对甲拘留15日、乙拘留5日,对其他人未作处罚。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下列哪些人员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A.丙
B.乙
C.李某
D.造纸厂厂长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人]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83.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将方某刑事拘留,区检察院批准对方某的逮捕。区法院判处方某有期徒刑3年,方某上诉。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区法院重审。区法院重审后,判决方某无罪。判决生效后,方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区检察院和区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区公安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C.方某应当先向区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 [刑事赔偿的提出与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适用本法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
D.如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决定撤销案件,方某请求国家赔偿的,区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84.规划局认定一公司所建房屋违反规划,向该公司发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要求公司在15日内拆除房屋。到期后,该公司未拆除所建房屋,该局发出《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要求公司在10日内自动拆除,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拆除所建房屋通知》(系处罚)与《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系强制执行催告)性质不同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执行前催告]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B.《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系行政处罚
C.公司可以对《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提起行政诉讼
D.在作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时,规划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当场处罚的适用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46条、第47条、第48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85.法院应当受理下列哪些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提起的诉讼
A.黄某要求市政府提供公开发行的2010年市政府公报,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B.某公司认为工商局向李某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向法院起诉
C.村民申请乡政府公开财政收支信息,因乡政府拒绝公开向法院起诉
D.甲市居民高某向乙市政府申请公开该市副市长的兼职情况,乙市政府以其不具有申请人资格为由拒绝公开,高某向法院起诉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三、不定项选择题
(四)
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
请回答第97—98题。
97.关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由乙县法院管辖
B.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甲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被告为乙县政府,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被告为乙县政府,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 [一般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撤诉规定》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二)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98.关于本案的举证与审理裁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法院应对被诉行政行为和药厂的行为是否合法一并审理和裁判
B.药厂提供的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的,不能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证据规定》第六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C.如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药厂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院不予准许
《证据规定》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D.法院对本案的裁判,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
《证据规定》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
99.某交通局在检查中发现张某所驾驶货车无道路运输证,遂扣留了张某驾驶证和车载货物,要求张某缴纳罚款1万元。张某拒绝缴纳,交通局将车载货物拍卖抵缴罚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扣留驾驶证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B.扣留车载货物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C.拍卖车载货物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
D.拍卖车载货物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100.廖某在监狱服刑,因监狱管理人员放纵被同室服刑人员殴打,致一条腿伤残。廖某经6个月治疗,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有:
A.医疗费
B.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C.残疾赔偿金
D.廖某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 [侵犯生命健康权赔偿金的计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本答案及解析由司法提供,仅供参考。
青少年犯罪案例 (三)
优质回答1、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罗某某(16周岁,在校学生)和谢某某均系长沙某学院学生,同住于本市天心区校区男生宿舍504房间。2015年9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宿舍内因琐事与谢某某发生争执,继而肢体接触,期间被告人罗某某用1把不锈钢单刃尖刀捅伤被害人谢某某左侧腹部。
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某左腹部刺伤,左侧横结肠对穿伤,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罗某某在案发后及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居住地基层组织出具的社区矫正材料,可以对被告人罗某某适用缓刑。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被告人刘某凡、刘某聪等聚众斗殴案案
被告人尹某(成年人)在天心区解放西路某酒吧遗失一部手机,此手机被酒吧服务员饶某捡到并使用多日。尹某知晓后,联系饶某协商退还手机以及赔偿事宜。饶某将手机退还给了尹某,并答应赔偿尹某500元钱。后尹某多次要求饶某支付500元赔偿金未果。
2015年4月29日凌晨,尹某邀被告人刘某凡(17周岁)在酒吧门口拦住饶某、迟某等人,要求饶某支付500元赔偿金,遭到饶某拒绝,双方发生口角。刘某凡于是打电话给正在另一个酒吧门口的被告人刘某聪(16周岁),要其前来帮忙打架。随后,刘某凡手持棒球棍,并纠集被告人刘某聪肖某某、王某某等人赶至酒吧门口,对饶某、迟某等人进行殴打,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
经审理认为,刘某凡、刘某聪等五名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刘某凡、刘某聪在归案后和法庭审理过程中均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刘某凡、刘某聪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聪、刘某凡所在的基层组织同意对两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可以对被告人刘某聪、刘某凡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凡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刘某聪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该案没有上诉、抗诉,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被告人张某某盗窃案
被告人张某某(17周岁)伙同他人分别于2015年12月24日、2016年7月1日凌晨,窜至长沙市芙蓉区某超市和天心区涂家冲某超市内,盗窃中华、软极品芙蓉王等品牌香烟共计人民币16244.1元。后二人将所盗赃物予以均分,分别销赃后将赃款予以挥霍。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被害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及法庭审理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3、被告人陶某某、左某某故意伤害案
2017年7月16日2时许,被告人陶某某(17周岁)等人在长沙市天心区解放西路某酒吧与樊某发生了口角并相互斗殴。后被告人陶某某又纠集被告人左某某(17周岁)等十余人至某酒吧将樊某、龚某喊出酒吧,双方交谈无效便动起手来,被告人陶某某等十余人一同殴打龚某、樊某两人。
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陶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龚某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樊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以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均系主犯。但从本案被害人的伤情来看,主要系被告人左某某持刀所致,对于本案的伤害后果,被告左某某的作用明显大于被告人陶某某。
两被告人在本案中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陶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上述情节均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所在的司法局愿意对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进行社区矫正,综合被告人犯罪性质和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可以对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宣告缓刑。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定:1、被告人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被告人陶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3、禁止被告人左某某、被告人陶某某在成年之前进入酒吧、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
5、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抢劫案
2016年11月30日凌晨4时许,王某在本市天心区蔡锷南路某酒吧以谎称被害人曹某某调戏其朋友的女朋友为由,伙同曾某等人将被害人曹某某强行带至本市解放西路某KTV厕所,并纠集余某某、荀某某和被告人钟某某(17周岁)、周某某(17周岁)等人,采用肢体推搡、匕首威胁等方式向被害人曹某某索要人民币3000元。
随后,又将被害人曹某某行带至某KTV包厢,荀某某和被告人钟某某用挥舞匕首的方式威胁被害人曹某某,迫使被害人曹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人民币1000元至余某某的账户上,余某某离开现场;
当日凌晨5时许,王某指使荀某某、曾某和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将被害人曹某某强行带至某客房部,荀某某和被告人钟某某继续采用挥舞匕首的方式威胁被害人曹某某,被告人钟某某强行夺过被害人曹某某的手机,操作被害人曹某某的手机转账人民币2000元至被告人周某某的账户,随后荀某某和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离开现场,所得赃款予以瓜分、挥霍。
2016年11月30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抓获,并从被告人钟某某身上起获长约25厘米的黑色折叠式匕首1把。被告人钟某某、 周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伙同他人,使用持刀威胁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均系主犯。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作案时均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有坦白情节,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定被告人钟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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