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现在见不到人,下一步家属该做什么 (一)

在北京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现在见不到人,下一步家属该做什么

贡献者回答可以委托律师辩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査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扩展资料案例:

人民网十堰10月10日电

5日,房县大木厂镇某有限公司数控车间内价值10000余元一台机床驱动器主板和电脑IO版被盗。报到报案后,房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员会同当地大木派出所民警立即展开案件侦破工作,通过大量调查,锁定房县红塔镇男子尚某的重大作案嫌疑,并于7日将其抓获。

侦查人员在对33岁的尚某进行讯问时,尚某称该公司拖欠其两个月的工资,在找老板索要无果的情况下,乘工人不备,于发案当日骑摩托车到达大木厂镇某公司并实施了盗窃行为。案件侦破后,被盗机床驱动器主板和电脑IO版已追回。

因尚某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涉嫌盗窃犯罪,目前已被房县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能查到犯罪分子银行卡里钱的去向吗? (二)

贡献者回答通过转账处理的公安机关是可以查到钱的具体去向,但是如果直接取出来处理的,就只能查到在哪里取的钱,查不到具体去向的。此外公安机关也有权查询犯罪分子持有并使用的他人银行卡账号信息。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拓展资料:

银行卡使用的安全常识

1、注意保管好密码

(1)密码是保障卡内资金安全的关键因素。为了您用卡安全,请在初次使用卡片时,切记要修改初始密码。卡片密码的设置,不要使用本人生日、账号/卡号证件号的后6位,111111、123456等易被别人破译的数字,并将平时在其他网站使用的各类密码与银行账户密码区分开。

(2)凡凭密码进行的交易,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此请您务必保管好交易密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人;也不要将密码记在纸面上,或记录在卡片上,以免遗失泄露。为了您密码的安全,在使用时请进行必要的遮挡,以防被他人偷看。若密码使用频繁,建议您不定期地更换交易密码。

2、注意保管好卡片

(1)由他人代办的卡,您在拿到卡片后要注意审查卡号、姓名是否与办卡回执上的信息一致,并及时更改初始密码,仔细保管好卡片,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或卡片被盗用。

(2)银行卡只能由您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若您的卡片保管不善或转借他人使用,将有可能导致卡片磁道信息被偷录,卡内资金受到损失。

用卡交易时,请不要让卡片脱离您的视线范围,使用后请您及时收回卡片,以免卡片被误用或掉包。

(3)卡片遗失或被窃,请您立即办理挂失手续。您可以通过兰州银行电话银行96799、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口头挂失,也可通过发卡银行辖内任意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

3、注意保管好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

(1)请您保管好有效身份证件,避免因身份证件丢失,造成他人冒用您的个人信息进行伪卡、洗钱等违法活动。请将您的银行卡与有效身份证件分开放置,以免一起丢失,影响您办理挂失及补办卡片等手续。

(2)您的各类交易凭证要妥善保管,切勿将其随意丢弃,防止个人信息及账户信息被他人盗取。请您切勿轻易相信任何来历不明的电话、短信、邮件,切勿轻信非法机构或非法中介发布的小广告,并向他人泄露重要个人信息

一点小事派出所给我要了5000元,还说要是不给钱就把我拘留15天,并且罚款5000元,这样的处罚合理不? (三)

贡献者回答明显不合理.

1.您认为某派出所的行为是否违法或腐败能否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举报他们和旅馆勾结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甲把自己的车开走的行为是否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构成盗窃罪。但是如果是公安机关违法没收财产的话,那么在审理时要具体分析。

3.如果该派出所的扣押行为不合法,那么情况应当怎样?——对于该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控诉。

有证据的话完全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甲就是你自己吧,我只能说你活该,苍蝇不叮无缝的鸡蛋,你本身就嫖娼犯错了,交点钱出去就得了,还东找西找的,不嫌丢人。

盗窃罪不成立的辩护词范文 (四)

贡献者回答一、盗窃无罪辩护词

盗窃罪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我叫XXX,是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XXX,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对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质证证据证明的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1、据以定案的单个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

2、单个证据与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客观联系,而且具有相当的证明力。所谓证据充分、确实,是指案件的证明对象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真实可靠,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

这就必然要求:

1、所有证明对象都依法收集到相应的证据;

2、证明对象都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并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从而达到确然的程度。

详细查阅案卷,就不难发现本案疑点重重,实难定案。

首先,被告人甘某某不管是在公安的询问中、检察机关的提审中还是刚才的庭审中都从未承认过自己盗窃,而对自己在文理学院南山校区篮球场出现的原因有合理解释:去打篮球的。这一点,从金某某、陈某某的笔录中也可以得到印证。

其次,被告人甘某某也未承认自己曾经在丁某某店内出卖过手机。其次,从被害人洪某某、金某某的陈述中可以看出,案发当日,他们均未报案,尤其是金某某,表明是听老师说小偷被抓住了,才到公安机关报案的。如果说报案时间滞后不能说明问题,那么我们就来说说被盗的手机。洪某某被盗一只手机,而我们知道,手机的串号也就是十五位IMEI码应该是清楚的,明确的,唯一的。我们来看,本案中出现手机的串号的地方,除了丁某某笔录及收购手机登记资料中记录未作修改之外,其他地方如洪某某、王某某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等处几乎都有涂改。这难免令人不解,被盗手机到底是一只串号复杂到什么样的手机?丁某某收购来的那只手机是否就是丢的那只?而报案笔录中,未提供手机串号、发票,至今也未找到被盗手机。因此,手机被盗一事都很难认定证据充分,更何况还要推断此事系被告人所为,实难令人信服。

另外,二名被害人怀疑被告人甘某某盗窃手机的直接理由是:甘某某不是他们的同学。或许,就因为甘某某不是他们的同学,才无法融入他们的球赛,但不是同学而在篮球架下看打球,就能直接推理出甘某某就是小偷吗?

再次,证人顾某某、陈某某的证人证言明确表示,自己同学的手机被人偷走了,但只是怀疑当时在现场的被告人甘某某偷的,没有亲眼看见甘某某偷。

因此,二人的证言仅能证明洪某某、金某某分别有手机被盗,而被盗时间段内,甘某某在现场出现过。另一名犯罪嫌疑人付某某的证人笔录直接指控到自己看到被告人甘某某二次行窃:xxxx年11月26日那天,他自己也去了学院校区篮球场上物色目标准备偷窃,恰巧看到被告人甘某某偷了一只手机,这个事实并未查证属实;11月27日自己又去了学院校区篮球场,又恰巧看到被告人甘某某偷了一只手机,什么牌子的不清楚。尽管笔录中未问到付某在11月27日到篮球场去干什么的,但结合付某所涉案件及其自己承认前一天也是去该地点欲偷手机的,不难看出,在该处伺机盗窃手机的嫌疑人并非仅是甘某某一人,至少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还有,付某某于xxxx年11月29日因盗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而在12月3日对本案办案人员表示要检举揭发甘某某盗窃犯罪。对付某某来说,自己的指控,一方面可以将自己可能涉嫌的盗窃犯罪转移到他人身上,从而减小自己的作案嫌疑,另一方面也可以使自己有检举揭发的良好表现,给办案人员留下了积极、配合较好的印象。

因此,无论哪方面讲,付某某的证言对他自己有百利而无一害。

所以,辩护人表示怀疑付某某证言的真实性,是否应当排除,还请审判庭审查。最后,是丁某某和王某某的证人证言及收购手机登记资料。丁某某、王某某是夫妻关系,王某某指证甘某某于2013年11月28日左右下午,到店里来卖了一只手机,那么,我们结合他们的笔录来看一下王某某提供的被告人甘某某卖手机情况的记录单,至少存在二个疑点:

疑点一,此记录单自成一体,无法反映出当天其他手机的买卖信息,丁某某也承认,此记录单是留了个心眼补写的,那么此份记录单倒底是丁某某写的,还是王某某写的?按照丁某某第二次笔录所讲,此份记录单应该是丁某某写的,那么王某某的证言中重要内容与事实不符,其证言真实性显然不足。

疑点二,记录单上登记的光头辉的身份信息,地址是:xx省xx市xx小区x栋x号。根据被告人甘某某陈述,他与丁某某是朋友关系,认识了很多年,但是自己从来都没有拿出身份证让丁某某或丁某某店中的其他人登记过,最重要的是,甘某某的身份证上的记载地址应该是:xx省xx市铜xx区xxx农场。王某某笔录中讲的地址又变成了:xx省xx市铜xx区xx小区。

至此,关于甘某某的户籍地址,已经出现三个地址,记录单的地址与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信息所载地址一致,可见记录单上的具体信息来源就是公安机关的户籍信息,因此,辩护人十分怀疑此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怀疑是因为本案据以定罪的证据不足,而有人指导丁某某事后故意炮制出来的,也应当予以排除。

综上所述,根据控方所提交的证据,目前仅能推断出洪某某于xxxx年11月27日在xxx学院xx校区篮球场被盗手机一只;金某于xx年11月29日在同样地点可能被盗手机一只;甘某某均出现在现场。据此指控甘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根据罪刑由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疑罪从无的刑事法律原则及其他有关刑事证据的规定,辩护人请求法庭在公正调查、质证的基础上进行判决,依法宣告被告人甘某某无罪。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辩护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二、盗窃罪的处罚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通过上文关于某公安机关对涉嫌盗窃罪的钱某及其妻子范某执行拘留时搜查了他们的住处。在搜查时的相关信息,槐律网相信你已经得到许多的启发,也明白类似这种问题的应当如何解决了,假如你要了解其它的相关信息,请点击槐律网的其他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