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

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

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

在金融市场中,贷款作为企业和个人获取资金的重要途径,其合法、合规使用对于维护金融秩序至关重要。然而,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发展,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这两种犯罪行为也屡见不鲜,给金融机构和社会经济带来了严重损害。本文将深入探讨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的定义、区别、法律后果及防范措施。

一、定义与区别

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编造引进资金等方式,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等。此罪行的构成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诈骗数额较大。

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则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骗取贷款罪的行为方式同样包括使用欺骗手段获取贷款,但关键在于给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骗取贷款罪则不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能只是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贷款无法归还;此外,贷款诈骗罪的刑罚通常比骗取贷款罪更重。

二、法律后果

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的法律后果均十分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贷款诈骗罪的刑罚幅度根据犯罪数额的大小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而有所不同,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骗取贷款罪虽然刑罚相对较轻,但同样会对行为人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包括信用记录受损、财产被查封、冻结或拍卖等。

三、防范措施

针对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提高贷款审核的严谨性和准确性,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漏洞进行诈骗;二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的认识和防范意识;三是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对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的打击力度和处罚措施。

注意事项

在防范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保持警惕,不轻信陌生人的贷款推销和承诺;二是要选择正规、合法的金融机构进行贷款申请和办理;三是要仔细阅读并理解贷款合同和协议的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四是一旦发现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的线索或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调查。

骗取银行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应该如何量刑 (一)

骗取银行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骗取贷款罪: 量刑标准主要取决于是否给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或存在严重情节。 若骗取贷款用于正常生产经营且未造成重大损失,量刑时会相对较轻。 具体量刑需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裁决。

贷款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量刑标准主要取决于诈骗数额的大小和其他情节的严重程度。 数额较大: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将面临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将面临十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重点区分: 骗取贷款罪主要关注的是欺诈行为导致的金融机构损失或情节严重性。 贷款诈骗罪则更侧重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欺诈行为,以及诈骗数额的大小和情节的严重程度。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区别 (二)

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动机和具体行为上。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获取银行或金融机构贷款,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行为,其目的是合法获取贷款。而贷款诈骗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诈手段骗取银行较大数额的贷款,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在法律界定上,贷款诈骗罪有明确的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的贷款数额较大,将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2万元至20万元的罚金;若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则处以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5万元至50万元的罚金;若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将处以十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以5万元至50万元的罚金或没收财产。

贷款诈骗罪的具体行为包括: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以及采用其他方法诈骗贷款。

关于贷款诈骗罪数罪并罚的问题! (三)

一、概念及其构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本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l、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二)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三)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处罚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刑法》第151条或者第l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别分析 (四)

您或许频繁听闻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尽管两者都涉及贷款领域,实则却存在极大差异。

前者是指通过欺诈手段获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导致相关机构遭受重大损失或具备其他严重情节之犯罪;

而后者则特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实施贷款诈骗行为,此类案件通常涉案金额较大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如何认定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 (五)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虽然两者都与贷款相关,但它们在法律上的定义和适用场合有所不同。骗取贷款罪主要指的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如果这种行为导致银行或金融机构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况,会构成骗取贷款罪。而贷款诈骗罪则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诈骗方式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贷款,数额较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

在具体实践中,如果借款人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贷款,但这些资金被实际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大部分或全部资金确实用于此,那么应定性为骗取贷款罪;如果借款人获取贷款的目的是为了个人挥霍或偿还个人债务,那么应定性为贷款诈骗罪。此外,如果借款人获取的贷款在被使用后全部或大部分已经归还,那么应定性为骗取贷款罪;如果贷款没有被归还,需要进一步调查原因,如果是因为经营失败导致不能归还,应定性为骗取贷款罪;如果是其他原因,如个人挥霍等导致不能归还,应定性为贷款诈骗罪。

法律依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诈手段获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二万至二十万元的罚金;若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将面临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五万至五十万元的罚金;若数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将面临十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以五万至五十万元的罚金或没收财产。

常见的诈骗手段包括:编造引进资金或项目的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进行重复担保、以及其他欺诈方式获取贷款。

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仔细审查贷款的具体用途、资金使用情况及未能归还款项的原因,以确保准确适用法律,保护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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