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一)

贡献者回答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这类人员可能担任董事、监事、经理、负责人或普通职工等职位,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主体。另一种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这类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也构成犯罪主体。在司法实务中,对于一般职员和工人,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只要与公司存在法律上的关系,均可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然而,仅为提供劳务获取报酬而未确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不视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要求。
在区分“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时,需要注意两者在取得职业资格、体现的法律关系上的差异。国家工作人员由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构成,还包括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委派到非国有单位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则指除上述范围之外的一般职员和工人。因此,在司法实务中,首先需要界定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共同侵占单位财物的定性问题,理论界存在不同观点。一种意见认为,应根据主犯的基本特征定性。如果主犯为国家工作人员,则同案犯都应定性为贪污罪;如果主犯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则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同案犯定性为侵占罪。另一种意见则主张,如果主犯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则全案应定性为侵占罪;如果主犯为国家工作人员,则应分别定性,国家工作人员定贪污罪,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定侵占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占公共财物的,应以贪污罪处罚;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职务便利共同侵占单位财物的,应以职务侵占罪处罚。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必须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结合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共同行为等要件,正确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这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即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
职务侵占是职务犯罪吗 (二)
贡献者回答职务侵占不属于职务犯罪,以下是几点详细说明: 定义不同:职务犯罪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单位等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的贪污、贿赂等行为。而职务侵占则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主体差异:职务犯罪的主体通常是具有一定公职身份的人员,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等。而职务侵占的主体则更加广泛,不限于公职人员,只要是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员工,都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职务犯罪主要依据刑法中关于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的规定进行处罚。而职务侵占则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所以呀,职务侵占和职务犯罪虽然听起来有点像,但它们其实是两码事哦!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都有哪些 (三)
贡献者回答职务侵占罪主体要件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即可构成职务侵占罪。这里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上述单位中从事非公务性质工作的员工。
与此相对,贪污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上述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还包括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其他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即可构成贪污罪。
两罪主体要件的区别在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非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则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属于非国家性质的单位的财物,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则是公共财物。在实践中,两罪的认定与处理,需结合具体案情,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范。
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是什么意思 (四)
贡献者回答在企业公司的运营过程中,需要相应的管理制度进行相关监督和制约。若是公司违反相关规定进行 职务侵占 的,相关部门会进行参与调查。那么, 职务侵占罪 中的职务 是什么意思呢一般来说,职务侵占罪的职务是特殊主体,行为人应当到达一定年龄资质才能拥有相应的职务。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不仅要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些条件,还要具备在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对“本单位财物”具有相应主管权或经手权或管理权等特定身份才能构成,而且不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之身份。另外,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在 刑法 分则第五章所有 侵犯财产罪 的法律规定中,均没有涉及到 单位犯罪 问题。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一、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⑴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⑵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⑶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 行为人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前提条件。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二、什么是职务 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不仅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些条件,还要具备在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对“本单位财物”具有相应主管权或经手权或管理权等特定身份才能构成,而且不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之身份。另外,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在刑法分则第五章所有侵犯财产罪的法律规定中,均没有涉及到单位犯罪问题。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具体来说,该罪主体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 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一般职员和工人,以及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般职员和工人。 在界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人员”的范围时,我认为必须以是否依法 签订劳动合同 确立 劳动关系 或者虽未签订合同但是否存在“ 事实劳动关系 ”为标准,包括合同工和 临时工 。当然,仅以提供劳务获取报酬而没有确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不构成该罪主体。 综上所述,关于 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 解释上文已经详细说明。在相关公司违反了职务侵占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相关负责人和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在公司管理办法中也应高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加大力度的监管,以免给公司和个人带来巨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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