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案标准 (一)

村干部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案标准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新立案标准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新立案标准为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的,应予立案。如果行为人不能说明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减去其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即视为非法所得,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二、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客体的复杂性是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法内涵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所决定的。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首先,行为人拥有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而且差额巨大。这里所说的财产,是指行为人实际拥有的财产,包括住房、交通工具、存款等,名义上是属于别人实质是行为人的财产,应当属于行为人拥有的财产。这里的支出,是指行为人已经对外支付的款物,包括赠与他人的款物。合法收入,是指按法律规定应属于行为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继承的遗产、接受馈赠、捐助等。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认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公职人员离职后是否属于监察对象 (二)

法律分析:不属于监察对象,但是涉及具体犯罪时例外地属于,如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以及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实施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相关联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监察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

河北科级干部家中藏1.2亿现金 史上最贪科级干部如何养成 (三)

一个供水公司的科级干部,居然能敛财1.2亿元,那么他又是如何坐大成巨贪的?

别小看小科员、小出纳员、小信贷员、村委会主任等“芝麻官”,他们手中权力的“含金量”不小。据通报,河北省纪检监察机关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严肃查处了一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官巨腐”案件:有的市车管所数十人大肆受贿数千万元,有的市交警支队长受贿超千万元,有的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总额近千万元,甚至有村干部利用协助征地时机受贿百万元。这些案件涉案金额巨大且发生在群众身边,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

究竟是什么使得这些小官员如此胆大妄为?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的话,就是“手上有实权,身边无监督”,尤其是“天高皇帝远”的地县级城市,容易出现“小官巨腐”。事实早已表明,腐败的发生与权力滥用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并没有什么“大官小官”之分。只要监督流于表面,再小的权力失去了监管、有“缝”可钻,也能滋生腐败。贪腐上亿,就是权力长期缺乏监督的结果。如何治理“小官巨腐”,关键就在对权力的监督不能留下死角。

摘录自:刘景评论

官场“诽谤”疑云|诡水疑云 (四)

最近,张敬礼上诉了,其中一个重要理由是他坚持“没有指使他人诬告陷害上司”。于是有人戏称,张敬礼终于明白了“惹毛了上司可不是好玩的”,在中国,诽谤谁也别诽谤你的上司。官场中人,毁誉相伴本是正常现象,但严重到诽谤的程度,过去并不多见。偏偏近年来,频频上演的和官员有关的“诽谤事件”,我们大可将其分为三种:下级诽谤上级、同级之间的诽谤和公民“诽谤”官员。

诽谤上司,多因“位子问题”

官场中,下级举报上级,说起来稀奇,其实并不新鲜,需要的仅仅是动机和“勇气”而已,但要换成是诽谤上级呢?在当下的官场中,这样的人虽不能说比比皆是,但也不少。原江西于都县委书记胡健勇就是这样的一个。

胡健勇诽谤的是自己的上级——赣州市市委书记,并对2011年换届工作进行造谣诬蔑。指使司机李小华散布谣言,攻击时任赣州市委书记的用人不公等。结果调查出来胡有严重的经济问题,因贪污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表面上看,是胡健勇和对当时市委书记的个人恩怨。据说,这名市委书记曾未事先通知而突击到胡任职的于都调研,并让秘书给胡健勇打电话问其在哪里,身在外地的胡健勇谎称自己在办公室。

“那好,你用你办公室的电话马上给我回个电话。”发现胡健勇撒谎后,这名市委书记怒了。最终,胡健勇被迫承认在外地而不在于都。两人从此心生罅隙。

但真正原因却是因胡没有被列为换届拟提任副厅级干部人选,对他人和组织产生不满。这在赣州市委组织部给出的结论中早已诠释得明明白白。

在这一群体中,“名气”最大的应属原国家药监局副局长张敬礼,他被判17年,成为了继郑筱萸之后,药监系统落马的又一高官。不过,张敬礼的出事却是有些蹊跷。

出事前,一篇网上盛传的帖子以报料的方式,将矛头直接指向国家药监局最高领导,指责国家药监局高层涉嫌任人唯亲等。一位消息人士透露:“网上有很多关于药监局内部的信息,而这些消息只有内部才能知道。后来经过查IP地址发现是张敬礼指派他的秘书发布的,然后就开始调查此事。”法院最终以受贿罪、非法经营罪和诬告陷害罪定谳。

比起上述两种指使司机或秘书诽谤上级的官员,“亲力亲为”者也不乏少数。广东龙川县政府办公室科员袁某因妻子工作调动问题,对县委某领导有意见,多次在人民网发布没有证据的言论,诽谤市、县领导有贪污、腐败行为,最终得了个严重警告处分。

原云南电视台频道总监李瀛更“绝”,他利用专业特长,将一些道听途说的省级某领导的传闻,编造成《云南省级某领导包养众多情妇为其滥权》的文章,在境外某网站发布。随即,该网贴在国内被原文转载,对云南省某领导在换届期间造成极坏影响,最终被撤销其党内职务及电视台职务。

官员敢于“以下犯上”,诽谤上级领导,这样的行为看似荒谬,查其动因,其实无非一为谋利,另为泄愤。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3名科级干部因“诽谤县委书记”全部被判刑,他们的动机就是因为面临换届,想在里面打点“秋风”。

网络、举报信、大字报,都是其中的手段。广东惠来县前詹镇古杭村原党支部书记蔡晋军因其父亲在人事调整中未能获得满意的职位,在县政府、县计生局等地张贴大字报,捏造事实,对县委书记进行人身攻击、诽谤。蔡晋军还向省、市有关领导及部门寄出29封举报信,诬告县委书记有贪腐、卖官等问题。最终,惠来县人民法院以诬告陷害罪、诽谤罪判处蔡晋军有期徒刑两年。

诽谤有罪。不过,也有人提出问题,到底是因为腐败被查,还是因为告了上级被查?坊间甚至有偏激之论:查出来了就是举报,没查出来就是诽谤。如当年的郭光允举报程维高,就被以“诽谤省委主要领导”被劳教两年。

同级间的“权力暗战”

也许有人会说,官员们在换届期间的明争暗斗从未停止过,尤其在同级官员之间表现得最为明显,充满着权力暗战,而韩桂英就是这里面彻底的输家。

6年前,山东省郓城县第十二次党员代表大会驻地出现了大字报,即将被提拔重用的郓城镇党委副书记韩桂英被指作风不正、腐化堕落,是贪官。很快,参加会议的代表及村干部,还有镇上的干部,甚至县里的领导都收到了诽谤她的短信。

事后,当地查出的3个诽谤者均是韩桂英的同事,但这3人继续向社会发诽谤信息。忍无可忍的韩桂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人民法院以侮辱罪、诽谤罪追究3个人刑事责任。但法院以此事党纪、政纪已作处理,不予立案,也没有出具任何不予立案的裁定书。在多次维权后,法院仍判决3人无罪。6年过去,她仍在维权。

知情人分析,因为韩桂英工作出色,多次被授予优秀党务工作者,模范党员,模范公务员,这3人的诽谤动机很简单,无非是想在换届选举时搞点小动作,为自己某点好处。但当地在处理此事时,过程并不透明,也无助于厘清真相。

同级间的诽谤,除了韩桂英这种单方面“中枪”,还有一模式则是失落后的“泄愤”。广东梅州市梅江区统计局熊某没能竞选上副局长,就上演了一出“窃听风云”,他用透明胶将录音笔贴在局长温某办公桌与墙壁的夹缝中,窃听温某谈话内容。并发布言论称竞争对手李某品德败坏、与局长温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最后,熊某被指报复诽谤被查处。

公民对政府:“诽谤”不是罪?

几年前,辽宁西丰县女商人赵俊萍因不满西丰县政府对其所有的一加油站拆迁的补偿处理,申诉无门,激愤之下,编了一条短信讽刺县委书记张志国,被判诽谤罪。

若联系起过往的山东高唐“诽谤”案、山西稷山“诽谤”案、重庆“彭水诗案”、陕西志丹“诽谤”案,人们不禁追问,为什么遭受“诽谤”的总是基层官员?不幸的是,很多人因以发短信、发帖等方式批评地方官员,被冠以“诽谤罪”而遭牢狱之灾的个案一直在重复上演。

评论人士认为,一方面是他们本身就在基层,和老百姓打交道的机会多,另一方面,则是严峻的县域政治生态问题。现实中,县级行政权力仍然存在“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弱、下级监督太难”的问题,权力绝对化倾向也就自然而然。

观察家分析,问题官员往往利用其掌握的公权力,将公民的行为上纲上线,归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之列,以打击“诽谤罪”为掩护,从而控制和消除对其不利言论的扩散。为此,监督和批评政府的公民,往往就成为受害者。这种做法不但严重破坏法治建设,而且在权力驱使下违法办案,以至人为制造冤假错案,肆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据专家介绍,在法治发达的国家,政府不存在被公民“诽谤”的问题,因为政府的形象建立在法治与公信基础之上,而不会因为公民批评而严重受损。法国 20世纪 60年代就从刑法中删去了诽谤条款。这些国家不再通过刑事立法保护名誉权,并非这些国家不认为名誉权重要,而是把救济方式转向了私法责任,这样既可对被害人给予有效赔偿,同时又可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官员以公权打击报复批评者。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4月,因无法忍受访民胡连友、魏爱国在网上持续发帖,控诉自己涉黑、暴力执法,湖南东安县公安局局长郑航连同该局政委陈毅强、民警卿良杯,分别向当地法院起诉上述两人诽谤。最终法院支持了3名警官的诉讼请求,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评论人士指出,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是值得鼓励与提倡的,但是面对官民之间的纠纷,官员不妨宽容大度一点,对群众的合理要求不妨尽可能地满足,以增强公信力。(本刊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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