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成员身份确认的核心要素
- 二、成员身份确认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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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集体经济法第十一条规定

202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正式施行,其中第十一条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规定引起了广泛关注。这一条款不仅明确了成员的资格条件,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序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成员身份确认的核心要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规定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三大核心要素:
1. 户籍要素
户籍是确认成员身份的首要条件,但这里的户籍不仅限于当前户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居民。法律采用了“现户籍”与“曾户籍”双重标准,旨在保障因就学、服役、务工等原因暂时脱离集体,但仍保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原籍成员权益。这一规定避免了“进城即失权”的现象,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包容性。同时,也防止了“空挂户”现象的发生,即那些已经实际脱离了集体经济组织,但仍保留户籍的人员不被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 权利义务关系要素
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确认成员身份的另一个重要条件。这要求成员必须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实质性的联系,如参与集体决策、履行集体义务等。这种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体现了成员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贡献和归属感,也是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的基础。通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成员能够享受到集体带来的收益和福利,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3. 基本生活保障要素
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是确认成员身份的第三个核心要素。这一规定体现了集体成员身份的社会保障属性,区别于普通民事主体。在农村地区,土地等资源是农民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财产。因此,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成员,才具有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二、成员身份确认的实践意义
1. 稳定农村秩序
第十一条的规定明确了“外嫁女”“返乡人员”等群体的成员资格,有助于减少因身份争议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例如,在某些地区,曾存在“外嫁女”无法享有集体收益分配的问题。而新法明确规定,只要满足户籍、权利义务关系和基本生活保障三个条件,即使女性成员嫁到外地,也仍然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和权益。
2. 促进城乡融合
新法允许非户籍人员(如长期贡献者)经特别程序享有部分经济权利,为城乡人才流动提供制度接口。这一规定有助于吸引更多人才投身农村经济建设,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同时,通过固化成员权益,增强农民对集体资产的“产权安全感”,激发其参与集体经营的积极性,为盘活土地资源、发展新型集体经济奠定基础。
- 1、农村山林所有权归谁
- 2、新的农村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
-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什么意思
- 4、出嫁女的土地归谁
新农村集体经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问答
农村山林所有权归谁 (一)
优质回答集体。农村的林地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土地所有制为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分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这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不承认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权。
根据相关资料分析可知,在我国现有耕地面积中,属于国家所有的占5.6%,属于集体所有的占94.4%;在现有森林面积中,70%属于国家所有,20%多属于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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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新的农村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 (二)
优质回答新的农村组织法第十一条,你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吧,这个法条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简单来说,要想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得满足几个条件:
首先,户籍得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是曾经在那儿也行,并且得和集体经济组织有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次,得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来作为基本生活保障。
这条法规认可了户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性,也考虑了那些因为各种原因暂时离开,但还和原集体经济组织保持紧密联系的人。而且,成员不仅享受权利,也得承担义务,这样才能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希望这样解释,你就能更明白这个法条的意思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什么意思 (三)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书是股东持股凭证,股东凭此证享受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股权证书记载了股东基本信息、持有股份、收益分配以及变更登记等情况,不仅是股东身份和股份份额的确认,更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享有参与收益分红等权能的重要依据,股东持股权证对集体资产股份享有占有、收益等权益。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出嫁女的土地归谁 (四)
优质回答一般来说,出嫁女的土地一般都是由土地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为出嫁女进行土地确权的。也就是说,出嫁女所承包的土地在哪里,就由该土地所在的村委会负责为出嫁女进行土地确权。
2、假如出嫁女出嫁以后,并没有在新的居住地获得新的承包土地的话,那么在娘家所获得的承包土地一般是不应该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去的。假如出嫁女在新的居住地获得了新的承包土地的话,那么在娘家所获得的承包土地一般都会被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收回。
3、假如出嫁女在娘家已经获得了承包土地,可是出嫁以后并没有在新的居住地获得新的承包土地,但是娘家已经没有亲人,已经绝户的话,那么娘家的土地就应该确权登记到出嫁女的身上。
4、假如出嫁女出嫁以后已经在新的居住地获得新的承包土地,并且娘家已经没有亲人,已经绝户的话,那么娘家的土地就不应该确权登记到出嫁女的身上,娘家土地就会由当地的村委会收回,然后再分配给其他符合条件的村民。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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