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类社会的法律体系中,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犯罪行为。简单来说,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目的在于永远地占有这些财物。而挪用公款罪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擅自将公款挪作他用,无论是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还是个人生活,其关键在于暂时性地占用公款并意图日后归还。这两种罪行在犯罪主体、行为目的、行为方式以及所侵犯的客体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是什么 (一)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是什么

优质回答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将国家财产占为己有的,数额达到法定标准的,会构成贪污罪。那么,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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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解答:

二罪均属职务性财产犯罪,均是将公款转归行为人控制,但其主观目的不同,其客观行为也存在差异:

一是犯罪性质不同。挪用公款罪侵害的是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占有权;贪污罪侵害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二是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对象限于公款和法定类型的公物;贪污罪的对象为一切公共财物。

三是行为内容不同。行为人是否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使自己占有公款的事实在账目上难以发现。如使用虚假发票、对账单等会计凭证,使其占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的,一般应当认定为贪污行为。对于行为人采取了弄虚作假的手段平账,但由于受到某种条件的制约,不能完全平账的,也不能仅以账未做平作为不定贪污罪的理由;行为人销毁有关账目的。该行为不仅仅是逃避侦查的行为,也是掩饰公款去向,试图隐匿公款的行为,反映出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侵吞公款的贪污行为;行为人截取收入不入账的。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收入直接截留,使账目上不能反映该款项,是直接侵吞公款的贪污行为。

四是主体范围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除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五是主观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取得公款使用权为目的;贪污罪则以不法所有公共财物为目的。

律师补充: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1.“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有什么联系,区别是什么? (二)

优质回答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都属于侵犯财产的职务犯罪,两者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犯罪对象以及客观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共同点,但两者之间却有本质的区别。那么,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具体上有什么联系,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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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有什么联系,区别是什么?

贵州雄胜律师事务所张龙律师解答:

挪用公款罪脱胎于贪污罪,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贪污罪,两者在构成要件上虽然相似,但还是有实质性的不同:

(1)犯罪主体上,挪用公款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而贪污罪除了国家工作人员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以构成;

(2)主观目的上,挪用公款罪是以非法使用公款为目的,而贪污罪是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这是两罪最本质的区别;

(3)客观行为上,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通常采取的是不经批准或许可,擅自改变公款用途,将公款归本人或他人使用,而未采取转移公款所有权的伪造单据、销毁帐目等手段,挪用公款的行为一般在单位帐上可体现出来;贪污罪的行为人往往通过直接侵吞、秘密窃取或骗取的方法,使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通常采用伪造单据、涂改帐目、销毁凭证等手段,以达到其行为从帐目上不被发现,从而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4)侵犯的客体上,虽然两罪都侵犯了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关系,但对公共财产所有权的侵犯程度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国家对公款的使用权,是对所有权的不完全侵犯,贪污罪从根本上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是对财产权的完全侵犯。

张龙律师解析:

贪污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这也是其区别于挪用公款罪的重要特征。其中侵吞包括对公共财物进行事实上的处分或者法律上的处分,如财会人员收款不入帐而据为己有,涂改帐目、单据,缩小收入、加大支出;管理人员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变卖后占有所变卖的款项等。

窃取是指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秘密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产占为己有的“监守自盗”行为。骗取的手段包括用虚假的票据、单据报帐;银行工作人员伪造支款凭证套取现金或伪造结算凭证、偷盖业务章等。符合相关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手段将公款据为己有,即可构成贪污罪。

此时,并非必须先平帐才可以构成贪污罪,而是要看行为人是否已经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在将公款挪出后归个人使用,往往在账目处理上表现为应收帐款,通过查账即可发现公款被挪用的事实。这与贪污罪的根本不想归还,在账目上体现为最终对该款项的处分有本质的区别。

张龙律师,现为专职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热衷于法律事业,具有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执业于黔西南州贵州雄胜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办理大量民商事案件、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极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最大的动力。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是什么? (三)

优质回答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是非常明显的。首先,双方主要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一般来说,贪污罪对于占用国家公款之后是不准备进行归还的,而挪用公款罪等相关人员,一般来说还是准备归还国有资产的。

一、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是什么

一是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说贪污罪主体范围大于挪用公款罪。

二是两者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公款,打算以后予以归还。两者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公款,打算以后予以归还。判断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三是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由于行为人往往采取销毁、涂改、伪造单据、帐目等手段,故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发现公共财物已经被非法侵吞;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在挪用公款案件中,行为人通常会在帐面上留下痕迹,甚至会留下借款凭证,没有平账举动,因而通过查账能够发现公款被挪用的事实。

四是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两种犯罪虽然都侵犯公共财产权,但侵犯程度不同,社会危害性也就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部权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这就是说,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

依照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针对于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我国的处理都是非常严重的。并且现在正在加大,对于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因为这两样相关罪名都是对国有资产产生了巨大的危害。这样随意的侵吞国有资产会导致国家和民众造成相当严重的损失。会对政府的财政收入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是什么 (四)

优质回答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有紧密联系的关系,在1997年刑法颁布之前的立法规定,挪用公款不能归还的,以贪污罪论处。1997年刑法对此进行了修改,规定了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克以加重的法定刑,但不再以贪污罪论处。应当指出的是,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不再以贪污罪论处,仅指挪用公款后因客观原因不能退还的情况,如做生意亏本、投资失败、被骗等等。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根本不想退还,客观行为虽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特征,案发后实际上也未予退还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那么,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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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了解到,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主要区别体现在:

一、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贪污罪侵犯的对象包括公款和公物,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一般仅限于公款;

二、主体范围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三、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目的就是挪用,挪用不是占有,是以归还为前提的,即挪用只是为了暂时的使用。从挪用的目的看,并非将公款据为己有,而只是获取其使用权和收益权。挪用者的本意是使用一段后归还,而非永久占有。贪污罪是以永久性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非法控制公共财物后,希望最终转移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使所有权的真正享有者永久性地丧失行使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

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是贪污罪在主观方面区别于挪用公款罪等犯罪的重要特征。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是由公共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形成的,对“非法占有”的目的必须有正确的理解,不能认为仅仅是取得公共财产四项权能中的占有权一项,如果仅仅是占有,而所有权的真正主体始终没有丧失收益权、处分权的,就不能作为贪污罪论处。

挪用公款罪因是非法借用,因此总会在帐面、他人面前留有“挪用”的痕迹,甚至留下借条、没有平帐,一查一问便可知道公款被行为人挪用。而贪污罪为达到将公款永久非法占有的目的,必然不择手段地隐瞒、掩盖其侵吞、窃取、骗取公款的行为,因此,很难发现公款已被侵占,即使因怀疑而追查,也很难弄清该公款已被行为人非法占有,因为行为人已涂改或者销毁了帐簿,以假货、次货填补了被自己侵吞的货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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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贪污罪吗 (五)

优质回答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般不属于贪污罪。以下是具体分析:

定义区别:

挪用公款:通常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贪污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行为特征:

挪用公款的核心在于“挪用”,即暂时性地使用公款,并未改变公款的所有权。贪污罪的核心在于“非法占有”,即意图永久性地占有公共财物,改变其所有权。

法律后果:

挪用公款一般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情节较轻时,应由主管部门按政纪处理。危害严重的,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则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一旦构成,将受到刑法的制裁。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与贪污罪在定义、行为特征以及法律后果上均存在显著差异。因此,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般不属于贪污罪。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挪用公款贪污罪。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槐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