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罪数的认定这一复杂而精细的法律问题时,我们首先需明确一个基本原则:一个行为若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即为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则为数罪。这一原则看似简单,但在实际应用中却需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及其造成的法律后果。以下选项中关于罪数认定的讨论,旨在帮助我们更准确地把握这一原则在不同情境下的具体应用。

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一)

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贡献者回答【答案】:B, C

【考点】罪数

【解析】对予选项A这种情况,要注意如果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包含另一个犯罪,那么被包含的犯罪就是该犯罪的一部分,不另定罪。这种例子包括绑架罪(包含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抗税罪、强迫交易罪等。后三罪都可能包含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因为不采用这些方法,就不可能实现这些犯罪。由于这些被包含的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因此都不另定罪。不数罪并罚。但是,除了绑架罪和抢劫罪,抗税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都只能包含轻伤害,如果致人重伤、死亡的。就不再认定为该罪,而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所以,选项A并罚的观点是错误的。选项B是正确的。乙的诈骗行为是在侵占行为完成后,为了确保侵占结果而实施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这是一种事后的诈骗,这种诈骗并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因此不能单独认定为诈骗罪。选项C也是芷确的。丙是为了杀人丽盗窃枪支的,因此其盗枪行为是杀人行为的一部分,是杀人的预备行为。由于该行为确实同时触犯了盗窃枪交罪,因此属于一行为触犯了数罪名,构成想象竞合犯。选项D有一定争议。很多考生认为这是吸收犯,因为盗窃信用卡后必然要使用,因此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就是盗窃行为的当然结果。但是,如果仅仅盗窃信用卡而不使用,是不能构成盗窃罪的,因为被害人并无财产损失。所以,这两个行为之同不是吸收犯的关系,因为吸收犯是两个犯罪之间的关系。张明楷教授认为这是一种法律拟制,是法律将本该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了。

什么情况下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 (二)

贡献者回答在处理犯罪行为时,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的规定是法律实践中常见的两种处罚方式。以下详细阐述了什么情况下适用数罪并罚,什么情况下适用择一重罪。

一、数罪并罚的情形

1. 组织、领导和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根据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 实施刑法第140~148条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刑法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 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第171条、第172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5.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应数罪并罚。

6.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7. 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8. 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9.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同时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10. 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被组织者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11. 因挪用公款而受贿的,数罪并罚。

12. 在一次走私活动中,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货物、物品的,应按走私毒品罪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数罪并罚。

13.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二、择一重罪的情形

1. 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以想象竞合犯论,择一重罪处罚。

2.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 生产、销售刑法第141~148条产品,构成规定犯罪,同时又构成第14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 伪造货币后出售或运输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5. 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6. 行为人在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后又利用这些票证进行诈骗活动,是牵连犯,应择一重罪论处。

7. 在暴力抗税中致人重伤或死亡,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罪论处。

8. 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殖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9. 以下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处理:非法拘禁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因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而致人伤残、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员罪致人伤残、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聚众斗殴罪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对他人造成伤害的。

10. 绑架中过失或者故意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按绑架罪一罪处理。

11.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按强奸罪定罪处罚。

12.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13.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14. 同时有11、12情形的数罪并罚。

15.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按照盗窃罪处罚。

16. 以伪造选举文件等公文证件为手段破坏选举活动的行为,从一重罪处罚。

17.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8. 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9. 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20. 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21. 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侵犯商业秘密罪处罚。

22. 行为人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定方式招摇撞骗,骗取了包括财产在内的各种利益,以招摇撞骗罪论处。

23. 既教唆又传授犯罪方法

绑架犯的罪数形态主要有哪些 (三)

贡献者回答绑架犯的罪数形态主要是在绑架人质的过程当中导致人质重伤或者死亡,绑架人质的同时还有劫取了人质身上的财物,在得到赃款之后又故意杀害人质,并且取劫财物的这几种状态。这几种不同的犯罪形态,具体在量刑的时候也是有一定的差别的。

一、绑架犯的罪数形态主要有哪些

1、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犯罪分子在绑架行为实施过程中,除了非法劫持人质剥夺其人身自由权,有时还造成被害人重伤和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定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应按数罪并罚来处理,行为人实施绑架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有时并不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结果,而是绑架行为的连带行为,这种严重的法律后果并非出于行为人主观上的两种独立的犯意,也非两个独立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想象竞合犯,即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实施一种行为" 绑架殴打致人重伤或死亡。"结果触犯数个不同罪名,是想象的数罪而不是实质数罪,应当择一重罪处断,以绑架罪结果犯量刑处罚。因为重伤或死亡作为绑架罪判处死刑的法定情节,作为包容犯可作绑架情节从重处罚。

2、绑架人质同时劫取财物。关于这一点理论界分歧很大。理由有:

(1)从主观目的内容看,行为人绑架被害人是出于勒索钱财为目的,在未抢劫被害人钱款之前,其目的具有单一性,见被害人钱物后,又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走现金3000元,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抢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应该将绑架行为和劫钱行为看作是在两种不同主观意识支配下的两个独立犯罪行为。

(2)刑法关于绑架罪和抢劫罪并未规定两者可以相互吸收和包容。

(3)对已满14岁未满16周岁这一年龄段犯绑架罪,一般情节未规定负责刑事责任,可定抢劫罪以解决这一责任或缺的问题。综上所述,应定绑架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3、绑架杀害人质后又劫取财物。

绑架杀害人质定绑架罪无疑,那么人质被害后,犯罪行为人劫走财钱是否应当作为绑架罪从重量刑情节考虑抑或是一个独立的罪名,笔者认为,犯罪行为人杀人又劫财是出于两个犯意和两个行为,结果触犯二个罪名,应当以绑架罪和盗窃罪并处。

二、绑架罪的量刑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处十年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绑架并被杀害,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的,以绑架罪论处。

以索取质务非法扣押他人、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不以绑架罪论。

像是先绑架,拿到钱以后又杀害绑架人质的这种罪数形态就同时构成了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这样一来的话,当事人也是要被数罪并罚的。可是,绑架过程当中抢劫财物的这种行为能不能被数罪并罚,就没有什么具体的规定了。

绑架未遂一般要判多少年 (四)

贡献者回答绑架未遂的,在绑架罪量刑的标准上,对犯罪分子从轻、减轻处罚,绑架罪量刑标准如下: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情节较轻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绑架罪的罪数形态问题:

1、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犯罪分子在绑架行为实施过程中,除了非法劫持人质剥夺其人身自由权,有时还造成被害人重伤和死亡结果的发生。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这种情况下,不应按数罪并罚来处理,行为人实施绑架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有时并不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结果,而是绑架行为的连带行为,这种严重的法律后果并非出于行为人主观上的两种独立的犯意,也非两个独立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想象竞合犯,即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实施一种行为"绑架殴打致人重伤或死亡。结果触犯数个不同罪名,是想象的数罪而不是实质数罪,应当择一重罪处断,以绑架罪结果犯量刑处罚。因为重伤或死亡作为绑架罪判处死刑的法定情节,作为包容犯可作绑架情节从重处罚。

2、绑架人质同时劫取财物。(1)从主观目的内容看,行为人绑架被害人是出于勒索钱财为目的,在未抢劫被害人钱款之前,其目的具有单一性,见被害人钱物后,又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走现金 3000元,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抢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应该将绑架行为和劫钱行为看作是在两种不同主观意识支配下的两个独立犯罪行为。(2)刑法关于绑架罪和抢劫罪并未规定两者可以相互吸收和包容。(3)对已满14岁未满16周岁这一年龄段犯绑架罪,一般情节未规定负责刑事责任,可定抢劫罪以解决这一责任或缺的问题。综上所述,应定绑架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3、绑架杀害人质后又劫取财物。犯罪行为人杀人又劫财是出于两个犯意和两个行为,结果触犯二个罪名,应当以绑架罪和盗窃罪并处。

一、绑架未遂要判刑: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情节较轻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我们通过阅读,知道的越多,能解决的问题就会越多,对待世界的看法也随之改变。所以通过本文,槐律网相信大家的知识有所增进,明白了区分抢劫罪与绑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