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虐待罪如何处理
- 2、家暴可以报警吗?会有什么惩罚
- 3、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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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如何处理 (一)

贡献者回答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第17条指出,要依法惩处虐待犯罪。
采取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谩骂等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是实践中较为多发的虐待性质的家庭暴力。
根据司法实践,具有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
虐待手段残忍;
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暴可以报警吗?会有什么惩罚 (二)
贡献者回答家暴可以报警。定罪处罚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处理。
根据《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第16条,依法准确定罪处罚。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猥亵儿童、非法拘禁、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遗弃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犯罪。
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严格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对于同一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17条,依法惩处虐待犯罪。采取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谩骂等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是实践中较为多发的虐待性质的家庭暴力。根据司法实践,具有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
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准确区分虐待犯罪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犯罪致人重伤、死亡的界限,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的暴力手段与方式、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
而是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长期或者多次实施虐待行为,逐渐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或者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残、自杀,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
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应当以虐待罪定罪处罚。对于被告人虽然实施家庭暴力呈现出经常性、持续性、反复性的特点,但其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
持凶器实施暴力,暴力手段残忍,暴力程度较强,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依法惩处遗弃犯罪。负有扶养义务且有扶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年幼、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危害严重的遗弃性质的家庭暴力。根据司法实践,具有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
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遗弃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遗弃“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遗弃罪定罪处罚。
准确区分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行为的时间与地点、是否立即造成被害人死亡,以及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依赖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只是为了逃避扶养义务,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弃置在福利院、医院、派出所等单位或者广场、车站等行人较多的场所,希望被害人得到他人救助的,一般以遗弃罪定罪处罚。
对于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扶养义务,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带至荒山野岭等人迹罕至的场所扔弃,使被害人难以得到他人救助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第18条,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兼顾维护家庭稳定、尊重被害人意愿等因素综合考虑,宽严并用,区别对待。根据司法实践,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手段残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出于恶意侵占财产等卑劣动机实施家庭暴力;因酗酒、吸毒、赌博等恶习而长期或者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曾因实施家庭暴力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形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犯罪情节较轻,或者被告人真诚悔罪,获得被害人谅解,从轻处罚有利于被扶养人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充分运用训诫,责令施暴人保证不再实施家庭暴力,或者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非刑罚处罚措施,加强对施暴人的教育与惩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三)
贡献者回答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家暴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等法律规定,依法严惩家庭暴力犯罪,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侵害其身体、精神等方面正常的生活利益行为。家暴形式上表现为肢体虐待、精神施暴和性虐待,但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依法不予刑事处罚。
一、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切实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司法保护,对严重侵害受害人人身权益,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严惩。对被告人实施家庭暴力犯罪,情节恶劣,经教育仍不悔改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对于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家庭暴力而犯罪并构成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等犯罪,且在实施期间未实施其他家庭暴力行为或者虽实施家庭暴力但其行为危害程度轻微且具有悔罪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并可以根据其犯罪情节等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实施家庭暴力而不构成犯罪,但被害人因遭受家庭暴力而身心受到严重损害,受害人要求停止犯罪并获得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告人家庭暴力后实施行为与危害后果等情况,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人民法院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应当注重保护家庭成员之间正常的生活交往和邻里关系,不得随意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或者对家庭成员变相实施家庭暴力。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因遭受家暴而受到身体、精神等方面伤害或者面临更严重的心理痛苦时,可以根据被害人实际情况向公安机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临时庇护令。
二、依法准确把握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至第二百三十二条的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行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健康,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行为。其核心要件在于侵犯财产、人身权利,在犯罪构成上应当具备四个特征:一是侵害的客体必须是他人生命健康权或身体肖像权;二是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家庭成员且具有殴打、捆绑、残害等共同违法行为或者共同生活关系;三是侵害的方式必须包括身体等非生命形式,且具有持续性;四是侵害的对象必须具有可感知性。司法实践中,应当准确把握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至第二百三十二条对寻衅滋事罪中“聚众实施”的理解。行为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时,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三、依法准确适用缓刑,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对情节恶劣的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的家庭暴力犯罪,应当从严惩处,以体现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最大限度的人文关怀。对实施家庭暴力具有坦白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从重从快予以处罚。对情节较轻的实施家庭暴力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适用缓刑。对于受过刑事处罚或有法定加重情节的家庭暴力犯罪记录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拘役或者管制,并适用缓刑。对于情节较轻的家庭暴力犯罪行为人申请适用缓刑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其进行考察,防止和纠正轻罪轻判现象。
四、立足审判职能,加强涉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沟通协调
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时,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与妇联建立密切沟通协调机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及时沟通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人民法院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机关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司法建议。
五、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营造良好司法氛围
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反家暴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反家暴意识和能力。要在全社会营造反家暴良好氛围,形成反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氛围。要积极开展心理疏导活动,向受害人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要发挥新闻媒体平台作用,加强对法律和司法解释解读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广泛宣传反家暴法治理念。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要注意向受害人释法说理,在个案中结合司法实践,引导受害人通过自我调节实现家庭和谐,努力让受害人感受到司法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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