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时常会遇到各种涉及劳动关系的问题,比如合同的签订与解除、工作时间的合理安排、薪酬待遇的公正性,以及劳动保护措施的到位与否等等。面对这些纷繁复杂的劳动法律问题,许多人往往感到困惑和无助。这时,专业的劳动法律师就显得尤为重要。他们不仅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还能根据实际情况,为我们提供精准的法律建议和有效的解决方案。

求劳动法律师帮忙解答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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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回答1、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但克扣工资争议的仲裁时效为自用人单位书面明示拒绝支付劳动者工资之日起计算一年。

2、《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有关部门”是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信访部门等。

3、当事人主张仲裁时效中断的,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4、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或者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和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6、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岗位所在地。

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一般应由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8、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待遇损失的,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9、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供证明双方具有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据。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仲裁受理条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并要求其提供或补充证据。

10、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另一方申请仲裁的,或者履行完毕后,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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