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为地方性的重要法规,历经多次修订与完善,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优化人口结构的需求。该条例在遵循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对生育政策、生育服务以及家庭支持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它不仅强调了公民的生育权利与义务,还积极应对老龄化社会的挑战,鼓励和支持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及养老服务的发展。这一系列的措施,旨在推动北京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调例 (一)

贡献者回答法律主观:
2018年1月1日起,新 计划生育 法生效,全面 二胎政策 正式落实。各省的计划生育细化规定也将修订,那么 北京 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怎么样修订? 产假 会延长多久? 陪产假 是多少天?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草案送审稿) 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三、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 将第七款修改为:“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 教育 。” 四、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删去第十六条。 六、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 生育 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再婚 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再婚夫妻婚前合 计生 育两个子女且没有违法生育行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相关材料经一方 户籍 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 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 七、删去第十八条。 八、删去第十九条。 九、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三十天,配偶陪产假十五天。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十、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已经获得《 独生子女 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农村在推行 养老保险 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 宅基地 ,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十一、删去第二十二条。 十二、删去第三十三条。 十三、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已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十四、删去第四十一条。 十五、删去第四十二条。 十六、将原条文中“市和区、县”修改为“市、区”、“区、县”修改为“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调整。 本修正案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修正案(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3年9月1日施行以来,为稳定本市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改,需要修改《条例》涉及生育政策的条款以及相关配套规定。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一)修改《条例》是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需要。根据十八届五中全会“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的决策部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通过之后全面两孩政策已在全国同步实施,但再生育子女的条件、依法生育的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等重大问题都需要由地方性法规规定,因此亟需修订本市《条例》。 (二)修改《条例》是深化计划生育服务改革的需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赋予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的内涵,需要配套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删去不符合现状的管理措施,需要通过修改《条例》以法治方式推动和深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 二、修改的总体思路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紧紧围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进行修改。二是调整完善奖励保障、技术服务、法律责任等计划生育配套制度,通过立法引领、推动和保障本市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三是采取修正案的形式,修改重点章节和关键条文,参照上级工作部门的指导意见和借鉴外省市条例修改的内容,结合本市实际设定再生育情形和奖励保障标准。对上位法未作修改以及适合在配套规章中解决的问题,暂不修改。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一是修改《条例》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条件和程序予以明确。二是删去了第十八条生育间隔的规定。(草案送审稿第六条、第七条) (二)关于调整完善奖励保障政策措施。一是修改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去了鼓励公民 晚婚 晚育、对晚婚晚育和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进行奖励的规定。二是增加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计划生育奖励产假、配偶陪产假等福利待遇的规定;三是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草案送审稿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三)关于深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一是进一步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在信息通报制度里增加发展改革部门,删去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的规定。二是根据生育政策调整,两孩以内不再进行审批,删去第十九条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的规定。三是删去了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带有强制服务色彩的内容。(草案送审稿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二条) (四)关于修改法律责任的规定。一是删去了对已享受奖励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退还已领取奖励费的规定。二是删去了第四十一条关于计划生育手续与 户口 挂钩规定。三是删去了没有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法律责任的规定。(草案送审稿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此外,还对部分条款进行了文字修改。(草案送审稿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六条)
法律客观:
实行计划生育,必须破除重男轻女和只有男子才能传宗接代的传统观念。《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这表明,在符合计划生育的前提下,妇女要不要生育子女,何时生育子女,完全由她本人决定,其他任何人都无权阻挠和干涉。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才可以申请才育二胎:(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三)婚后五年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另外,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依照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的除外;(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第二十条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优化生育服务体系。 (二)
贡献者回答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解读: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与优化生育服务体系
一、全面放开二孩政策
政策背景:为了满足民众对于生育的多元化需求,以及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压力,政府决定全面放开二孩政策。这一政策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在生育政策上的重大调整,旨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政策影响: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使得许多像那对年轻夫妻一样的家庭有机会实现生育二孩的梦想,有助于增加家庭幸福感和社会稳定性。同时,这一政策也有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负担,为经济发展提供新的动力。
二、优化生育服务体系
具体措施:政府通过延长产假、优化助孕服务、提供更多的生育补贴等措施,全面优化生育服务体系。这些措施旨在降低生育成本,提高生育意愿,为准备生育的父母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政策效果:优化生育服务体系的实施,得到了广大民众的积极响应。这些改革不仅使得准父母们能够更加从容地面对生育挑战,还使得已有孩子的家庭能够享受更好的育儿服务和家庭福利。这有助于提高民众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三、面临的挑战与调整政策挑战:尽管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和优化生育服务体系得到了广泛认可,但在实施过程中仍面临一些挑战。如产假延长可能带来的企业用工成本上升问题,以及二孩政策放开后可能引发的人口过多、资源短缺等问题。政策调整:针对这些挑战,政府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调整和完善政策。通过加强政策宣传、提供财政补贴、优化资源配置等措施,确保政策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以更好地满足民众需求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晚婚假取消通知仅有3天法定婚假 (三)
贡献者回答《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中,晚婚晚育奖励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规定被删除,也意味着“晚婚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带着着时代特色的词汇将逐步淡出计生领域。 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中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wed114结婚网小编带来晚婚假取消通知,告诉你仅有3天法定婚假可以休啦!
晚婚假取消详解:
12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中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修正案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草案中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也就是说,明年1月1日起,晚婚晚育夫妻将不再有晚婚假、晚育假。法律修改后,自愿只生一个孩子的父母也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相关奖励。 晚婚假取消通知:删除晚婚晚育、独生子女奖励规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只有13年,但“只生一个好”的计划生育政策从上世纪70年代便开始。
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
根据现有《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夫妇,可享受3天婚假。
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夫妇,根据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可享受晚婚假10-30天不等(含3天法定婚假),四川为23天(含原有的3天婚假)。
符合晚育年龄(女子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的夫妇,可延长30天产假(女)。 晚婚假取消后详情: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15天,仅有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相关阅读:晚婚假取消是真的吗 删除了相关奖励 婚假一般有多少天
1、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2、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4、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
该《通知》现在仍然在适用,所以正常情况下,婚假最长三天,晚婚的具体婚假时间现在一般依据的是各省或者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己规定的,全国各地的规定并不一致。所以晚婚的婚假具体时间请查阅你所在的省或者直辖市的《xx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总结:看了关于晚婚假的最新法律规定,wed114小编相信各位都已经了解清楚了。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根据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经不能享受晚婚假10-30天不等(含3天法定婚假)。
二胎政策有什么新消息 (四)
贡献者回答二胎政策的新消息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实施: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决定全面二孩政策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自该日期以后出生的二孩均为合法。
生育假奖励:
根据修正案规定,生育一孩或两孩的夫妻均可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这一政策旨在鼓励和支持家庭生育,并为新生儿提供更好的照顾。
失独家庭扶助继续:
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扶助的失独家庭将继续获得扶助。这一措施确保了失独家庭在经济和精神上得到必要的支持和关怀。
综上所述,二胎政策的新消息主要体现在全面二孩政策的正式实施、生育假奖励的延长以及失独家庭扶助的继续等方面。
婚假15天什么时候改3天的 (五)
贡献者回答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2月21日至27日在北京召开,此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在2016年1月1日施行。
根据目前《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初婚公民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晚婚初婚者可享受15天晚婚假(包含3天法定婚假);二婚者只可享受3天的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法律依据】
根据《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相信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的知识,你都汲取了不少,也知道在面临类似问题时,应该怎么做。如果还想了解其他信息,欢迎点击槐律网的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