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作为规范我国境内招标投标活动的基础性法律,其内容涵盖了招标投标的方方面面。该法主要规定了哪些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如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等。同时,它明确了招标应遵循的原则,如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以及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此外,招标投标法还详细规定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的具体流程和要求,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 1、招标投标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 2、政府工程招投标规定
- 3、招投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发包人必须组织现场踏勘吗
- 4、《招投标法》2024年版的规定是什么?
-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哪些工程必须采取公开招标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相关解答:
招标投标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一)

贡献者回答 招标投标制度是市场经济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能够充分体现市场公平、公开、公正竞争的一种交易方式。
一.招标投标法发展历程
1980年10月7日,国务院在《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中,首次提出对一些适宜承包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试行招标投标,自此招标活动从建设工程开始试点,逐步推广到了机电设备进口、科研课题、出口商品配额分配等领域。
1984年11月20日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标暂行规定》,提出改变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实行招标投标,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1997年,原国家计委制定并发布了《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指出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建设、安装、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及工程总承包单位,除有特殊情况或要求外,都要实行招标投标。
2000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正式施行,确立了招标投标基本法律制度。这一法律的颁布,意味着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正式进入了法制建设的轨道,是招标投标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推动招标投标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招标投标法》进行了修正。
2012年2月1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相关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纷纷出台,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招标投标法律体系。
2019年1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对《招标投标法》进行修改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 8 章,94 条,对现行《招标投标法》修改 58 条,增加 28 条,删除 2 条,维持 8 条不变。
二.《招标投标法》主要的内容
《招标投标法》共六章六十八条,可以简单概括为:基本原则、两个组织、三大管理、三大责任。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两个组织是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三大管理是程序管理、结果管理和投诉管理;三种责任是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三.《招标投标法》的条文特点
《招标投标法》共六章68条,其中第一、第五、第六章分别是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二、三、四章是程序规则的重点。
一个完整的招标投标过程,按其工作顺序依次是: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定标)。《招标投标法》的程序规则条文亦是依次展开。“招标”单列在第二章,其规范的主体是招标人;“投标”单列在第三章,其规范的主体是投标人;第四章是“开标”、“评标”和“中标”,其规范的主体是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
四.招标投标法条文的层次性
招标投标法的有关条文有不同的适用层次。该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招标投标活动中非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第二个层次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第三个层次是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招标投标法》中条文中有12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有15条针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中有3条针对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强制性条款。所谓强制性条款就是采用“不得”、“必须”等法条用语,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有个人意思表示,但法律也考虑到了非强制招标项目的不同情况,做了区别规定。
法律重点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进行管理和规范,即对于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使用标准文本、资格预审提交时间、文件修改后重新招标、专家确定、公示等环节;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进一步对使用国有资金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重点管理,这类项目的重点管理表现在选用招标形式、组织资格预审和确定中标人三个环节,对于其他招标投标活动在不违法的前提下由市场规范。
五.招标投标法的核心内容
我国在起草《招标投标法》时,曾考虑将传统意义上的政府采购纳入《招标投标法》的调整范围内,同时将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标投标从采购主体、采购对象和采购资金三方面进行重构。但是,在1999年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招标投标法(草案)》时认为,当前工程建设领域的问题较多、影响较大,迫切需要实习规范化的招标投标制度,因此应明确将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招标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
《招标投标法》第1章第3条规定了必须招标的制度及其范围,这是这部法律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最能体现立法目的的条款之一。依法必须招标,是指法律规定符合某些类型和 资金来源范围的采购项目,达到一定数额规模的必须通过招标进行,否则采购单位和相关人员要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着重于“工程建设项目”。原国家计委于2000年5月1日颁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2000年3号令)。2018年3月28日,国家发改委经国务院批准,颁布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16号令)对《招标投标法》第3条第3项内容做了解释性规定。2018年6月6日,国家发改委又印发了《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再次放宽了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2019年1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对《招标投标法》进行修改的《征求意见稿》拟再次放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
政府工程招投标规定 (二)
贡献者回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的。
招投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发包人必须组织现场踏勘吗 (三)
贡献者回答根据我国现行招投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发包人并非必须组织现场踏勘,但需根据项目特性和招标文件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以下是具体解析:
⭐️ 一、法律条文明确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关键点:条文使用“可以”而非“应当”,表明该条款属于授权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要求。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延伸解读:该条款着重强调公平原则,若组织踏勘则必须面向所有潜在投标人,但未规定必须组织。
⭐️ 二、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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