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现在可以做打印遗嘱了,这确实为许多人提供了便利。然而,关于自己在家打印的遗嘱是否有效,却是一个需要仔细考虑的问题。在以往,遗嘱的法定形式有着严格的规定,而打印遗嘱并不在其列。但随着《民法典》的实施,打印遗嘱已经被赋予了法律效力,只不过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那么,这些条件究竟是什么呢?自己在家打印的遗嘱,又是否能满足这些条件,从而确保其法律效力呢?
听说可以做打印遗嘱了,自己在家打印的打印遗嘱有效吗? (一)

优质回答在司法实践中,打印的合同、打印的字据都是非常常见的,一般签字或者盖章后就具有法律效力。
那么,打印的遗嘱在立遗嘱人签字后有效吗?
司法实践中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
打印遗嘱的效力,在实践中存在争议,目前还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文书。所谓要式法律文书,是指这类文书在行文或撰写上,法律有明确的形式规定。
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仅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这5种遗嘱形式,打印遗嘱并不在其中。
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颁布自1985年,那个时候还没有电脑,但现在已是时过境迁了。
虽然法律无明文规定来确认打印遗嘱的效力,但在实践中,对于打印遗嘱并非一刀切地判定为无效。
司法实践中,根据打印遗嘱的制作过程,目前法院会以这两种法定遗嘱的要求来判断打印遗嘱的效力:
1. 自书遗嘱
打印遗嘱是由立遗嘱人自行在电脑上编辑打印形成的,一般视作自书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应当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打印遗嘱显然是不符合亲笔撰写全文这个要求的。
此时打印遗嘱比照自书遗嘱的要式要求虽然有形式上的瑕疵,但是能够确定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是可以认定为有效的自书遗嘱的。
法院会结合立遗嘱人的文化程度、电脑使用的操作技能等因素,审查打印遗嘱上是否立遗嘱人的亲笔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等情况,在没有证据证明立遗嘱人没有制作打印遗嘱的能力或者没有证据证明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这份打印遗嘱为有效的自书遗嘱。
2. 代书遗嘱
由他人代为操作电脑进行编辑和打印的遗嘱,一般会按照代书遗嘱的要求来判断其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并没有要求必须由代书人亲笔书写,代书人可以采用书写的方式,也可以采用电脑编辑打印的方式,来记录立遗嘱人的遗嘱内容。
这时,法院会审查打印遗嘱是否由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个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如果在形式上都符合代书遗嘱的要求,也没有证据显示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这份打印遗嘱为有效的代书遗嘱。
立法或将确定打印遗嘱的法律地位
在已经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中,打印遗嘱有了一席之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由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中对于打印遗嘱的要求,其实是比照代书遗嘱的要求规定的,也需要有两位的见证人见证,排除了打印遗嘱以自书遗嘱形式制作的方式。
由于打印遗嘱是电子文档打印而成,在多页遗嘱的情况下如果仅要求在最后一页上签名,前页就有被篡改的可能,所以要求立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每一页打印遗嘱上都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但这仍只是草案中的条款,尚未生效与实施,有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发布后,才能确定打印遗嘱的要式要求。
制作打印遗嘱时的特别提醒
1.在独自一人订立遗嘱时,尽量采用亲笔书写的方式订立自书遗嘱;
2.独自一人仍要订立打印遗嘱的,建议拍摄视频记录编辑、打印和签字的全过程,并将录音录像与打印遗嘱一起妥善保存;
3.请他人代为打印时,按照代书遗嘱的要求制作;稳妥起见,立遗嘱人和所有见证人在每一页打印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以下情形会导致打印遗嘱无效:
1.自书遗嘱的签名和日期均为打印,而不是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2.请他人例如打印店的员工帮忙编辑打印遗嘱,但没有其他见证人在场见证,或者代为打印的人、见证人没有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新的继承法2024后还会有效吗? (二)
优质回答新的《继承法》2020后就无效了,有些法律是在新法颁发后有冲突的无效,但是新的《民法典》已经明确规定了,该法生效之后《继承法》等民事法律规范无效,故此对于财产继承等方面的问题,需要根据新颁发的《民法典》之中的内容来处理。 一、新的继承法后还会有效吗
新的继承法2020后就无效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规定,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二、《民法典》之中对继承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二条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规定,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民法典》之中已经明确作出了自实行起《继承法》就不再有效的规定,故此遗产继承的问题就不能依据《继承法》之中的规定了,这是遗产纠纷的当事人与审理此类案件的司法职员都需要注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什么? (三)
优质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信息了解不少了,槐律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