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有哪些内容? (一)

河北省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有哪些内容?

一、 盗窃罪 1、个人 盗窃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6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40万元为起点。 二、 抢劫罪 数额巨大的标准为(参照)盗窃罪数额巨大标准,以6万元为起点; 三、 诈骗罪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7000元为起点; 2、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7万元为起点; 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50万元为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6万元不满7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 有期徒刑 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 丧失劳动能力 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七)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 犯罪构成 的犯罪事实增加 刑罚 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一)诈骗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二)具有上述“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四、 抢夺罪 1、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 2、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5万元为起点; 3、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30万元为起点 五、 敲诈勒索罪 1、 敲诈勒索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3000元为起点。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6万元为起点。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40万元为起点。 六、 故意毁坏财物罪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的为数额较大;3万元为数额巨大。 (二)毁坏公私财物3次的; (三)纠集3人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破坏生产经营案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3次的; (三)纠集3人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八、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劳动报酬且数额在8000元的; 2、拒不支付10名劳动者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0元的。 九、 集资诈骗罪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的; (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的。 十、 贷款诈骗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 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条 [贷款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2万元的,应予立案追诉。 十一、 票据诈骗罪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万元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的。 十二、 金融凭证诈骗罪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万元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的。 十三、 信用卡诈骗罪 第五十四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 身份证 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10000元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不满10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 保险诈骗罪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的。 十五、虚开 增值税 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六十一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100份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 行政处罚 2次,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六、 职务侵占罪 [ 职务侵占 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0000元的,应予立案追诉。 十七、 挪用资金罪 第八十五条 [ 挪用资金 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超过3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八、 挪用特定款物罪 (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5000元的; (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十九、 挪用公款罪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以挪用公款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以挪用公款15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5000元为“数额较大”起点。 挪用公款5万元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二十、 盗伐林木罪 1、数量较大的,以2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为起点。 2、数量巨大的,以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为起点。 3、数量特别巨大的,以1000立方米或幼树5000株为起点。 二十一、 滥伐林木罪 1、数量较大的,以1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为起点; 2、数量巨大的,以5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为起点。 二十二、 行贿 1、个人对个人行贿数额较大在10000元。 2、个人对单位行贿在10万元。 3、单位对单位行贿在20万元。 二十三、 介绍贿赂罪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2万元为起点。 2、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20万元为起点。 二十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的,应予立案。 二十五、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5亩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10亩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二十六、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的; (四) 违法所得 数额在五十万元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 土地使用权 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七、 拐卖妇女、儿童罪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14、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参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多个环节,只有部分环节的犯罪事实查证清楚、 证据 确实、充分的,可以对该环节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认定。 15、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或者捡拾儿童后予以出卖,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以 拐卖儿童罪 论处。 以 抚养 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16、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7、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 遗弃罪 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8、将妇女拐卖给有关场所,致使被拐卖的妇女被迫卖淫或者从事其他色情服务的,以 拐卖妇女罪 论处。 有关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事前与拐卖妇女的犯罪人通谋的,对该经营管理人员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同时构成拐卖妇女罪和 组织卖淫罪 的,择一重罪论处。 19、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二十八、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违背被收买妇女的意愿,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2)阻碍对被收买妇女、儿童进行解救的; (3)非法剥夺、限制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或者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有强奸、伤害、侮辱、虐待等行为的; (4)所收买的妇女、儿童被解救后又再次收买,或者收买多名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 (5)组织、诱骗、强迫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从事乞讨、苦役,或者盗窃、传销、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6)造成被收买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7)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被追诉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有关单位反映,愿意让被收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将被收买儿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将被收买妇女、儿童交给公安、民政、妇联等机关、组织,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九、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气枪铅弹五百发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或者烟火药三千克、雷管三十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雷管三百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三十一、 交通肇事罪 1、 交通肇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 超载 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的。 三十二、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款的规定,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子弹十发、气枪铅弹五百发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的; (三)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 (四)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或者烟火药三千克、雷管三十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枪支的; (三)盗窃、抢夺手榴弹的; (四)盗窃、抢夺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十三、 【 走私武器、弹药罪 、 走私核材料罪 、 走私假币罪 ; 走私文物罪 、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 走私淫秽物品罪 、 走私废物罪 等全部 走私罪 】 1、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一)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二支不满五支的; (二)走私气枪铅弹五百发不满二千五百发,或者其他子弹十发不满五十发的; (三)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四)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五枚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或者 没收财产 : (一)走私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五支不满十支的; (二)走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 (三)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枚不满十枚,或者各种口径超过六十毫米常规炮弹合计不满五枚的; (四)达到第一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枪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五倍的; (三)走私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弹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炮弹一枚的; (四)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走私其他武器、弹药,构成犯罪的,参照本条各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三十四、 伪造货币罪 1、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2000元不满3万元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不足3000张(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3万元的。 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十五、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1、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4000元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2、总面额在5万元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3、总面额在20万元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三十六 、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总面额不满人民币4000元或者币量不足400张(枚)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十万元以下罚金。 2、总面额在4000元不满5万元或者币量在400张(枚)不足5000张(枚)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总面额在5万元或者币量在5000张(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十七 、 持有、使用假币罪 1、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2、总面额在5万元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3、总面额在20万元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三十八 、 变造货币罪 1、变造货币的总面额在2000元不满3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2、总面额在三3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河北省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二)

近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厅联合发布了新版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

该规定对河北省范围内的盗窃犯罪案件所涉金额的起点进行了相应调整,由原先的800元提升至1000元。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三)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盗窃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予以立案追诉。

2、盗窃次数

二年内盗窃三次的,即使每次盗窃的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也应当立案追诉。

3、特殊盗窃情形

对于入户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等特殊盗窃情形,即使盗窃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也应当立案追诉。

4、跨地区盗窃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如果盗窃地点无法查证,那么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多次盗窃的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多次盗窃是指二年内盗窃三次的行为。这一标准旨在打击那些频繁实施小额盗窃的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多次盗窃的行为特征包括盗窃行为的连续性、频繁性以及盗窃对象的多样性。这些特征使得多次盗窃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当盗窃行为达到多次标准时,无论每次盗窃的数额大小,都可能构成盗窃罪,公安机关将依法立案侦查,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盗窃罪的行为标准不仅限于普通的盗窃行为,还包括一些特殊的盗窃行为,如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等。

1、入户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2、携带凶器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3、扒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扒窃行为因其对被害人的直接侵害和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同样被视为严重的盗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三万元至十万元、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河北省盗窃立案标准金额 (四)

1、盗窃罪金额标准是: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盗窃罪的判刑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判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判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只能由故意构成。成立盗窃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窃取的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占有、所有的财物而取回的,不成立盗窃罪。但是,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行为人误以为是遗忘物的,就缺乏盗窃的故意。因为他人“占有”是一个规范的要素,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了被法官评价为他人占有的前提事实,就应认为行为人具备了盗窃罪的认识内容。例如,即使行为人误以为高尔夫球场内水池中的高尔夫球是遗忘物而取走,也应认定其有盗窃罪的故意。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河北省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有哪些内容?,槐律网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