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对于法律学习者而言是充满挑战与机遇的一年。在司法考试的备考历程中,《法理学》作为一门基础学科,其辅导资料中关于社会主义法的部分显得尤为重要。社会主义法不仅承载着公平正义的理念,还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石。与此同时,民法作为调整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法律之一,其中的货币和有价证券问题也成为了当年司考的重点解读内容,深刻理解这些内容对于把握法律精髓至关重要。

王轶是什么职业 (一)

王轶是什么职业

优质回答王轶

王轶,河南镇平人,民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河北省政府法律顾问。

中文名:王轶

国籍:中国

民族:蒙古族

出生地:河南镇平

出生日期:1972年6月

职业:教授、博士生导师

毕业院校:中国人民大学

主要成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代表作品:《物权变动论》

教育背景

2011年9月-2012年2月哈佛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03年11月-2004年3月柏林自由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1996年9月-1999年7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民法学博士学位

1993年9月-1996年7月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民商法学硕士学位

1989年9月-1993年7月郑州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

人生经历

1989年9月-1993年7月,在郑州大学法学院学习,获法学学士学位

1993年9月-1996年7月,在吉林大学法学院学习,获民商法学硕士学位

1996年9月-1999年7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习,获民法学博士学位

1999年7月-2001年8月,在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

2001年8月-2005年9月,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工作

2002年9月-11月,受聘于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讲授中国民法

2003年11月-2004年3月,德国柏林自由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2005年9月至今,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008年1月-2月,受聘于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讲授中国民法与民事诉讼法

2009年5月,被任命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2009年11月-12月,受聘于台湾大学法律学院讲授中国大陆民法总则

2013年5月,被任命为中国人民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

2017年7月,被任命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代表作品

主要著作

1、《物权变动论》,王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王轶,法律出版社,2009年11月版。

3、《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释》,王轶(副主编),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合同法新论·分则》,郭明瑞、王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5、《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王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代表论文

2016“民法总则之期间立法研究”,载《法学家》2016年第5期

2016“民法商法关系论”(合著,第一作者),载《社会科学战线》2016年第4期

2016“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立法建议”,载《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2期

2016“民法典的立法哲学”,载《光明日报》2016年3月2日第14版(理论周刊·学术)

2014“民法典的规范类型及其配置关系”,载《清华法学》2014年第6期

2014“物权债权区分论的五个理论维度”(合著,第一作者),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年第5期

2014“作为债之独立类型的法定补偿义务”,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2期

2013“论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区分”,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

2013“论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载《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

2012“合同当事人利益的类型化分析”(合著,第一作者),载《公民与法》2012年第10期

2012“论合同行为的一般生效条件”,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7期

2011“论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中国元素’”,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4期

2011“从‘照着讲’到‘接着讲’”,载《法学论坛》2011年第2期

2010“论侵权责任法中的损失分配制度”,载《社会科学战线》2010年第9期

2010“合同效力认定的若干问题”,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

2010“论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构成”,载《当代法学》2010年第2期

2010“强行性规范及其法律适用”,载《南都学坛》2010年第1期

2009“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

2008“论国家利益”(合著,第一作者),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3期

2007“论物权法的规范配置”,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

2007“物权法的任意性规范及其适用”,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5期

2007“论倡导性规范”,载《清华法学》2007年第1期

2006“论合同法上的任意性规范”,载《社会科学战线》2006年第5期

2006“物权保护制度的立法选择”,载《中外法学》2006年第1期

2006“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当代法学》2006年第1期

2006“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1期

2005“物权变动中交易安全保护策略的立法选择”(合著,第一作者),载《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

2005“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一般规定立法化研究”,《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5期

2005“民法典的规范配置”,载《烟台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2004“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

2004“合同法的规范类型及其法律适用”,载《合同法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第1期

2003“论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载《月旦民商法杂志》2003年第2卷

2002“物权法的规范设计”,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5期

2002“论一物数卖”,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

2001“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3期

2000“试论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合著,第一作者),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3期

1999“论买卖合同中债务履行不能风险的分配”,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5期

1997“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合著,第二作者),载《现代法学》,1997年第5期

1997“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载《民商法论从》1997年第6卷

1996“期待权初探”,载《法律科学》1996年第4期

1995“代为清偿制度论纲”,载《法学评论》1995年第2期等

个人荣誉

2014第五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二等奖(《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

2012第六届吴玉章优秀教学奖

2012北京市师德先进个人

2011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2011第二十五届北京青年五四奖章

2011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三等奖(《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

2010首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2010宝钢教育基金优秀教师奖

2010北京市法学会优秀应用法学研究成果二等奖(《论物权法的规范配置》)

2009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2009北京高校第六届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文科A组最受学生欢迎奖

2009中国人民大学第五届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特等奖

2009中国人民大学优秀班主任

2009中国人民大学学士学位论文优秀指导教师

2008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优秀科研成果优秀奖(《论物权法的规范配置》)

2007首届“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青年优秀研究成果奖”

2006司法部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二等奖(《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

2005中国法学会优秀科研成果奖(民法学科论文类)(《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

2005北京大学优秀博士后

2002北京大学法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物权变动论》)

2001北京大学“岗松奖教金”

2001中国人民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998第七届吴玉章奖学金

1998君合律师人才奖学金等

社会兼职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

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秘书长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理事

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暨南大学讲座教授

华南师范大学客座教授

河南师范大学兼职教授

甘肃政法学院客座教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律顾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监管评审委员会成员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

北京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治建设顾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大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青岛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厦门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珠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

河北省政府法律顾问

社会活动

1993-1995年,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

1996-2000年,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

2001年至今,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

2002-2005年,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

2008年至今,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修订工作、

2008年至今,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工作

课题研究

2015《民法典编纂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2010《民法规范论》,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课题组负责人)

2008《民法学方法论》,霍英东青年教师基金项目(课题组负责人)

2006《民法规范论:类型及其配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课题组负责人)

2000《规范分析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课题组负责人)

2000《物权变动立法研究》,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课题组负责人)

2012司考民法重点解读:货币和有价证券 (二)

优质回答有一些物,如货币、有价证券,由于其性质、作用的特殊性,在法律上具有特殊的意义和地位。

1、货币

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在民法上属于种类物。我国的货币是人民币,包括各种纸币和铸币。在我国境内,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人民币是法定的支付工具,外国货币、金银都不得作为支付手段。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货币的作用表现为:(1)担当物权的客体。公民、法人除能对一般实物享有物权外,还可拥有货币,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2)充当债权的支付工具。这是货币最主要的作用。买卖之债中的价款、劳务之债中的酬金、借贷之债中的款项以及侵权赔偿、违约赔偿等债权债务关系中的赔偿金、违约金等,都以货币为支付工具。(3)货币所有权与占有权合二为一,货币的占有人视为货币的所有权人。货币所有权以交付为要件,即使在借款合同中,转移的也是货币的所有权,而非货币的使用权。 法律||教育网

2、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有价证券所代表的财产权与记载该权利的书面凭证是联系在一起的。有价证券具有如下特征:(1)证券直接代表财产权利,券面所记载的财产价值,就是证券本身的价值。(2)有价证券与所代表的权利不能分离。人们占有了证券,也就享有证券所代表的财产权;丧失了证券占有,就不能行使证券所代表的权利。(3)证券权利的移转,仅以证券的交付为要件。证券属于动产,故以交付为要件。持券人要转让证券权利,只需将证券交付给受让人即可生效。(4)证券的债务人是固定的,债权人则可以因证券的转让而变更。证券的作用,除证明权利外,更重要的是流通。因此持券人会发生变换,债务人不得因持券人的合法变更而拒绝履行债务。(5)证券上的债务,是“无条件给付”券面载明的财产的义务。即债务人履行证券义务,交付财产的义务属于单方义务,除有权收回证券外,不得向持券人提出任何对价性的条件。

有价证券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票据;债券;股票和提单。

有价证券还可以分为记名式和不记名式两种形式。记名证券是指券面上记载权利人名称的证券,如票据、提单、记名股票等。不记名式证券是指券面上不记载权利人名称的证券,如国库券、不记名股票等。区分记名证券和不记名证券有以下法律意义:(1)在行使权利方面,记名证券的持券人除必须提示证券外,还必须证明自己是券面记载的权利人;而不记名证券的持券人则只须提示证券。(2)在证券转让方面,记名证券应以背书方式进行转让,而不记名证券则只需交付证券就可实现。(3)在权利救济方面,记名证券丢失的,可进行挂失或除权判决,记名证券毁损的,可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而不记名证券丢失毁损的,不能采取补救措施,原权利人只有承受损失。

2012司法《法理学》辅导:社会主义法 (三)

优质回答(一)社会主义法的产生和本质

社会主义法是在****旧政权、摧毁旧法体系基础上创建起来的,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社会主义法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是维护社会秩序、推动法律教#育网社会进步的工具。

(二)新中国法的产生和特点

新中国的法是在摧毁******法律的基础上创立的,是革命根据地法的继承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具有如下特点:

1. 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2. 国家意志性和客观规律性的统一

3.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4. 国家强制实施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

2012年10月,X市某区公安局和文化局根据市公安局和文化 (四)

优质回答2012年10月,X市某区公安局和文化局根据市公安局和文化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整顿网吧的通知》整顿网吧。在联合执法大检查中,发现王某经营的网吧存在很多违法行为,区公安局与区文化局共同决定吊销王某的文化经营许可证。2012年10月4日,王某收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上盖有区公安局和区文化局的公章。王某不服,准备提起行政复议。

问:(1)该案应该由哪个机关复议?请说明理由。

(2)王某能否要求复议机关审查市公安局与文化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整顿网吧的通知》的合法性?请说明理由。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1)应当由区 *** 复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15第1款第4项规定,对两个或者两个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X市某区公安局和文化局的共同上一级应当是X市某区人民 *** 。(P263)

(2)可以。我国《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机关提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审查申请,受审查的规定包括国务院各部门的规定,县级地方各级人民 *** 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以及乡、镇人民 *** 的规定。王某复议时可以要求对《关于整顿网吧的通知》进行审查。(P266—P267)

【答案解析】

本题知识点: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槐律网关于公民与法2012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