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知识介绍
《201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是我国道路交通管理的重要法律基础,旨在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畅通,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下将从法律背景、主要内容、实施影响及意义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法律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道路交通流量显著增大。然而,与此同时,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为了有效应对这一挑战,我国政府不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2013年,在对原有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出台了新的实施条例,以进一步细化法律条款,增强可操作性,提高执法效率。
二、主要内容
《201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涵盖了车辆管理、驾驶人管理、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其中,重点包括:
1. 车辆管理:明确了机动车的登记、检验、报废等流程和要求,确保车辆合法上路,减少安全隐患。例如,规定机动车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2. 驾驶人管理:提高了驾驶人准入门槛,加强了驾驶人日常管理和教育培训。特别是对于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实施更为严格的管理制度,包括严格的考试、审验及实习期管理制度等,以确保其具备较高的安全驾驶意识和技能。
3. 道路通行规定:详细规定了车辆和行人在道路上的通行规则,明确了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的意义和作用,要求所有道路交通参与者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道路交通的有序和安全。
4. 交通事故处理:明确了交通事故发生后的报警、调查、认定及处理流程,要求相关部门及时、公正、准确地处理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实施影响
《201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对我国的道路交通管理产生了深远影响。一方面,它显著提高了道路交通管理水平,降低了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另一方面,它也促进了道路交通行业的健康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特别是在加强驾驶人管理方面,新法通过提高驾驶人准入门槛、加强日常管理和教育培训等措施,有效提升了驾驶人的安全驾驶意识和技能。这不仅减少了因驾驶人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也提高了道路交通的整体安全水平。
四、法律意义
《201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是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法制化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它不仅完善了我国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体系,也为道路交通管理提供了更加科学、合理、有效的法律依据。
同时,该法律的实施也体现了我国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重视和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严格要求。它要求所有道路交通参与者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和畅通。
总结
综上所述,《201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是我国道路交通管理的重要法律基础,它在车辆管理、驾驶人管理、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规定。该法律的实施不仅提高了道路交通管理水平,降低了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也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作为道路交通参与者,我们应该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和畅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修正)
- 2、道路交通安全法哪一年修正
- 3、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哪一年修正的
201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修正) (一)
贡献者回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哪一年修正 (二)
贡献者回答解答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第一次修正,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第二次修正,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哪一年修正的 (三)
贡献者回答《道路交通安全法》分别在2008年和2011年进行了修正。第一次修正: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该修正案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第二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再次修改,该修正案于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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