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繁忙的交通网络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详细规定了机动车在各种情况下的行驶规则。其中,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的速度限制,要求机动车不得超出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确保行车安全。而第四十六条则进一步细化了特定情况下机动车的最高行驶速度,如在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等复杂路段时,机动车需降低速度,以每小时30公里为限,部分车辆更是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保障道路安全的重要法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是什么?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实施条例有什么区别
- 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四项之规定
-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5、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9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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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是什么? (一)

贡献者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必须遵守限速规定。在有明确限速标志和标线的道路上,不得超出限制。在没有这些标志的情况下,城市道路的最高限速为城市道路30公里/小时,公路为40公里/小时。在单向仅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城市道路限速提高到50公里/小时,而公路则为70公里/小时。
至于第四十六条,它对特定情况下机动车的最高行驶做了详细规定。例如,在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窄路、窄桥,以及掉头、转弯、下陡坡时,无论何种机动车,都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拖拉机、电瓶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的限速更低,为15公里/小时。在能见度低于50米的恶劣天气下,无论是哪种情况,都必须降至30公里/小时。在冰雪、泥泞路面行驶以及牵引故障车辆时,同样需要遵守这一规定。
这部实施条例的发布时间为2004年4月30日,它由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于2004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是国家层面的重要法规,共包含8章115条内容,旨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实施条例有什么区别 (二)
贡献者回答条例作为法的实施细则,旨在细化法律内容,提供更具体的执行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为国家层面的法律,旨在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行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则是国务院制定的法规,作为下位法,其在内容上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进一步深化和具体化。实施条例在制定时需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原则和规定,确保与上位法的一致性,以避免冲突。条例的制定旨在细化法律条款,解决法律实施中的具体操作问题,为执法机关提供更清晰的操作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一个全面、系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框架,涵盖道路建设、车辆管理、驾驶行为规范、事故处理等多方面内容,旨在保障道路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法律从立法层面确立了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为道路交通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
相比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则侧重于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具体实施和操作层面的指导。条例在法律框架下,对道路标志标线、交通信号、车辆通行规则、驾驶人的权利义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和解释,旨在解决法律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具体问题,如违规行为的认定、处罚标准、事故责任划分等。
综上所述,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实施条例之间的区别在于,前者作为上位法,侧重于建立整体的法律框架和基本原则,后者作为下位法,侧重于细化执行流程、解决具体问题和提供操作指南。两者共同构成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法律支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四项之规定 (三)
贡献者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是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于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家法规,2004年4月30日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通行:
1、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2、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4、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5、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6、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7、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2. 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3. 不得醉酒驾驶;
4. 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5. 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6. 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7. 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骑行的自行车;
8. 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9. 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10. 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
贡献者回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第三条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 机动车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第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第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第八条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第九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第十条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第十一条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第十二条税务部门、保险机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与机动车有关的税费缴纳、保险合同订立等事项。第十三条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91条 (五)
贡献者回答《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91条是关于交通事故逃逸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规定。该条例旨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对于逃逸行为的严厉打击体现了法律对于交通安全的重视。
一、交通事故逃逸行为的定义与危害
交通事故逃逸行为是指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可能加重事故中受伤人员的伤情,还可能造成事故现场的混乱,影响交通事故的及时处理,进而给事故双方及相关人员带来更大的损失。
二、第91条的具体内容与法律后果
《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91条明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一规定旨在明确逃逸者的法律责任,促使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够积极履行法律义务,避免逃逸行为的发生。
对于逃逸行为,法律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根据该条例,对于逃逸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对逃逸者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驾驶证等。同时,逃逸行为还可能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遵守交通法规,预防交通事故
为了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在驾驶过程中,要时刻保持警惕,注意观察路况,确保行车安全。同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综上所述:
《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91条对于交通事故逃逸行为及其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遵守交通法规,增强交通安全意识,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勇于承担责任,积极履行法律义务,避免逃逸行为的发生。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规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槐律网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