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版(2) (一)

优质回答15、陈某与陈甲、徐乙、徐丙赡养纠纷案: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做好农村老人赡养工作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而继父母的赡养问题更加复杂。当前农村存在很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而这种关系问题是一个较为敏感的社会问题。正确认识继父母子女的关系性质,适用有关法律对继父母子女关系进行全面调整,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必须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针对赡养继父母这一特殊群体,需在农村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形成正确认识,及时维护农村老人合法权益,确保老人安享晚年,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16、陈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可能会因疾病或外力损伤而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一般人的离婚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但对于这一类特殊的人群,他们的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无法表达真实意思的人。在离婚案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其第一顺序监护人系配偶,如果纠结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则会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配偶侵犯时,只要配偶不提出离婚,则其永远也离不了婚。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应由除其配偶外的其他监护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本案中,原告陈某某因患精神疾病生活无法自理,被告吕某某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原告陈某某的姐姐作为监护人代为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17、杨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这是一起涉及婚内财产协议效力的案件。当前,许多人在婚前婚内签订一纸“保婚”文书,而“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得双方打消离婚念头,一心一意的经营好婚姻。但是,这些协议究竟有没有效力。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的《协议书》由当事人双方签字认可,且有见证人签字,协议书签署后双方共同生活一年,在刘某某无相反证据证实杨某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时,《协议书》内容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协议书》所附“一方提出离婚,协议无效”的约定,因限制他人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其无效不影响协议书其他条款的效力。
18、刘某与冯某婚姻财产纠纷案:本案争议的一个主要焦点是离婚后婚前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这在广大农村是比较典型的。相当多的当事人认为彩礼是为结婚而给付的,离婚后便应返还。其实,这是个误解。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像本案这种情况,尽管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毕竟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被告非因给付彩礼而导致非常困难,所以其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法院没有支持。这一点,希望广大家庭特别是农村家庭予以特别关注,离婚时要审慎对待这个问题,应依法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9、张某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原告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予被告彩礼,但原告与被告之后未能登记结婚。关于此种情况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作了明确规定,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法院应支持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彩礼虽具有赠与的外观,但法律后果与普通的赠与却大相径庭。被告关于原告给予其彩礼的行为为赠与行为的抗辩,法院不应支持。
20、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本案是被执行人有给付孩子抚养费的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拒不给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案件。并且被执行人还采取编造谎言欺骗法官的方式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严重缺乏社会诚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彭某某作为彭小某的生父,对彭小某有抚养的义务,此种义务并不会因父母离婚而受影响。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就本案来说,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也明确彭某某每月二十五日前应给付彭小某抚养费一千元,直至彭小某满十八周岁时止。但是,彭某某并未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不仅对其亲生儿子彭小某不闻不问,还拒绝给付孩子抚养费,未能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义务。在法院立案执行后,彭某某虽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还编造谎言逃避法院的执行。这种行为不仅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法律义务,也背离了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被执行人不仅未主动履行给付孩子抚养费的义务,还编造谎言逃避法院执行的行为是严重缺乏社会诚信的表现。人无信不立,诚信是为人处事的基本准则,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代社会是一个讲究诚信的社会,一个缺乏诚信的人不可能得到他人的尊重和社会的认同。目前,我国正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未来,诚信可走遍天下,失信将会寸步难行。
21、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不少子女面对老人赡养诉讼请求提出各种各样的理由,但多数拒绝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如有的子女以父母有足够的收入、享受有医疗保险为理由不支付赡养费;有的子女以父母离异后长期未与一方父母共同生活为由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有的多子女家庭中子女之间因经济条件差异或老年人在处分财产时偏心相互推诿。这些理由都将难以被法院认可。此外,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时将酌情考量被赡养人的身体情况、日常生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赡养人是否可以正常工作等情况对赡养费数额予以酌定。尤其在存在多名赡养人的情况,因为经济条件不同,将可能承担不同金额的赡养费。
22、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从一而终的婚姻观念已经悄然发生改变,在法院最直接的体现便是受理离婚相关的案件越来越多。曾经如胶似漆的两人,若在分道扬镳的岔路口,也能不因感情的逝去而坦诚相待,无疑也算得上是美事一件。但是现实生活往往不同于童话小说,离婚中的双方似乎总要将感情失利的不快转移到对共同财产的锱铢必较。因此,法院在审理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中,对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公平分割,无疑能更好平息双方因离婚带来的不快,促进双方好合好散。在调处涉嫌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案件时明察秋毫,既是对失信一方的惩罚,亦是对另一方合法权益的维护,无疑也对社会的安定和谐有莫大的促进。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孙某的现住房是其在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而且其主张购买该房屋已经告知李某缺乏证据支持,因此法院将涉案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了分割。同时,对于隐瞒财产的分割比例问题,需要法院依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等综合认定,故本案中李某以孙某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存在错误为由,要求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亦未得到支持。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在夫妻缘分走到尽头之时,双方还应坦诚相待,避免日后对簿公堂,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买单,既得不偿失,也失了风度。
23、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本案例案情简单、诉讼标的不大,但却涉及未成年人最基本的利益需求,体现了近年来物价上涨与未成年人抚养费理念、立法相对滞后之间的冲突。审判实践中,应着眼于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
母亲身故后孩子随外婆生活,父亲不愿抚养,双方对簿公堂 (二)
优质回答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静安法院)聚焦“隔代养育”现状,发布《2022年度涉隔代养育婚姻家庭纠纷审判白皮书》。
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静安法院获悉,2022年,该院审结涉隔代养育类案件为127件,其中因隔代养育直接引发家庭矛盾的案件有58件,占45.7%。隔代养育原因多样,包括分居、双职工家庭、经济能力、父母离异、子女就学等。当事人年龄为80后的人数占比高达68.4%,80后家庭已经成为隔代养育主要家庭。
该白皮书分析,在隔代养育类案件中,家庭矛盾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独生子女的特点。
独生子女在生活方式与生活理念上与上一辈人存在较大差异,且他们的成长模式造成在处理家庭成员间的矛盾冲突时,往往较为简单,缺乏沟通技巧。
二是祖辈需求的忽视。
祖辈在完成子女的养育责任后仍需承担孙子女的养育责任,其自我认同、经济保障、照顾看护、精神娱乐等方面的需求往往受到抑制,导致祖辈的养育动力不足,产生矛盾。
三是社会对核心家庭的公共服务支持不够。
独生子女在处理家庭事务时面临诸多现实困难,其中不乏共性问题,如社会服务机构中缺乏值得信赖的托育机构、婚姻家庭指导机构、心理服务机构等。
在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有这样一起孩子起诉父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因父母一方死亡,祖辈和父辈就孩子的抚养问题产生了矛盾。
法院介绍,小康的父亲张某与母亲汪某于2013年10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小康随汪某共同生活。2018年8月,汪某不幸因心脏病猝死,此后小康一直随外婆吕某共同生活。但吕某年事已高,没有经济能力负担小康的生活、学习费用,且小康正值叛逆期,也不服吕某管教。因此吕某作为小康的实际抚养人提起了变更抚养关系诉讼,要求小康随张某共同生活。
审理中,张某并不愿意接受小康随己共同生活,对吕某曾帮助女儿争夺小康抚养权心存怨气,且小康与父亲关系疏离,若直接判决小康随张某共同生活势必不利于小康的健康成长。基于此,上海静安法院邀请家事调解员、青少年事务社工对小康就读的学校以及吕某和小康的居住地进行实地调查,并与小康深入交流,开展心理疏导。在充分调查后通知双方到庭调解,经情绪安抚、分别谈话和法律讲解,小康的外婆和父亲解开心结,达成小康父亲每月给付小康抚养费1500元,由吕某再照顾小康六个月作为过渡期后,由张某将小康接去共同生活的调解方案,吕某自愿撤回起诉。
之后,上海静安法院对小康进行了重点观护,并持续督促和协调小康外婆和父亲履行协议。最终,在法院和社工的共同帮助下,小康与父亲的关系有实质性改善,父亲并在小康学校附近购买房屋,与小康共同生活在一起。
法院表示,本案如简单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未成年子女今后的生活、学习和监护问题均无法得到妥善安排。因此,人民法院应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创设平台去化解祖辈和父辈的矛盾,建立父辈与孩子情感联结,引导双方把未成年人的需要、未成年人的利益放在首位,修复亲子关系、家庭关系,协同祖辈和父辈握手言和,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以及监护问题。
发现儿子非亲生才知被戴绿帽,应该如何解决? (三)
优质回答儿子不是亲生的也有很多种,你要分清楚是什么原因。如果你的妻子对你不忠,你可以和她离婚。但你要和你妻子谈谈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这个案例是基于我代理的一个真实案例。案例介绍。吴3大4郎2介绍,潘金莲和谈恋爱,并于2009年5月结婚,在民政部门登记,10月举行婚礼,潘金莲生了一个儿子,婚后因为性格不合。经常因为一些琐事争吵,在发生意外的情况下,武大郎发现自己多年养育的孩子不是自己的,很是生气,起诉到人民法院与潘金莲离婚,并要求潘金莲返还其孩子的抚养费用101600元。
那么,武大郎是发现孩子不是自己的,可以要求潘金莲返还抚养费用吗?律师的说法。在离婚纠纷中,夫妻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提供了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而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一方的主张有效。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无相反证据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成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生育子女,隐瞒真实情况,另一方受骗抚养非亲生子女,受骗方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生育子女,隐瞒事实真相,另一方受骗并抚养非亲生子女,受骗方要求返还双方离婚后支付的抚养费的,可以酌情判决返还;受骗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费用是否应当返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发布的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支持被骗方要求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费用。
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抚养费纠纷典型案例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槐律网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