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条(婚姻法第十条内容有什么) (一)

婚姻法第十条(婚姻法第十条内容有什么)

优质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种婚姻无效的情形:

重婚: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段或两段的婚姻关系,这违反了婚姻的唯一性原则,损害其他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如直系血亲和部分旁系血亲间,以及因血缘关系而结成的姻亲间的婚姻,这是基于生物学、遗传学和社会伦理的考虑,以避免近亲结婚可能带来的遗传风险和维护社会道德秩序。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如某些严重的传染病或精神疾病,这是为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未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是确保婚姻当事人具备足够的成熟度和责任感来承担婚姻带来的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标准。

婚姻法第十条、第三十二以及第三十九条内容 (二)

优质回答今天就跟大家说说婚姻法第十条、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以及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内容都有哪些吧。

一、婚姻法第十条内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有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本条是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是这次婚姻法修改增加的规定。无效婚姻,是指那些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内容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的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若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下面是调解无效离婚的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而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三、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内容

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原文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将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一。法律允许夫妻双方之间在离婚时就财产问题自行协商处理。对于未达成协议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此项规定的前提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同的财产制下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同,在分割时首先应对财产的性质作出界定。

1、共同财产的界定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或为共同所有、或为分别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则财产归属较为明晰,发生纠纷时关键在于举证,当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时,主张权利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法院又无法查实的,一般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如果夫妻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作出约定,则除《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财产以外,为夫妻共同财产,按本条的规定进行分割。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则离婚时可以分割的财产不仅包括婚后所得财产,还包括夫妻双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如果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约定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在离婚分割财产时,首先要根据夫妻双方的约定界定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范围,然后再对共同财产进行财产分割。

对于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划界,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还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

2、分割共同财产应考虑的因素

原1980年婚姻法对此项规定的表述是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在大多数情况下,夫妻离婚,家庭成员中未成年子女恐怕是不幸婚姻的受害者。因此婚姻法修改中特别强调了对子女权益的保障,将其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优先考虑的因素,将原条文中“女方权益”和“子女权益”的先后位置进行了调换。说“婚姻就是爱情的坟墓”,大抵是没有领悟到经营婚姻的技巧,在婚姻生活中遭遇了问题没有很好的疏导解决。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是否要考虑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呢最高人民法院1993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但根据本法的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考虑的因素仅是子女权益和女方权益,不涉及过错或无过错的那些因素。

婚姻法第十条解读 (三)

优质回答法律主观: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释义】本条是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是这次婚姻法修改增加的规定。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法律客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以下原则处理:(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四)照顾无过错一方。与产权房分割不同的是,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能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也就是说在征得自管房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承租人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配合办理相关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即可。

婚姻法第十条 怎样的婚姻才有效 (四)

优质回答有效的婚姻需满足非婚姻法第十条所列无效情形,即不存在以下情况:

重婚:婚姻双方或其中一方在已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再次结婚,这样的婚姻是无效的。

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第十条主要列举了婚姻无效的情形,而并未直接说明有效婚姻的具体条件。但从反面理解,只要婚姻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所列举的无效情形,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可视为有效婚姻。

此外,婚姻法还规定了其他与婚姻相关的条款,如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离婚的规定,但这些条款与婚姻的有效性无直接关系。在判断婚姻是否有效时,应主要参考婚姻法关于婚姻无效的规定。

新婚姻法第十条内容是什么 (五)

优质回答新婚姻法第十条的内容是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具体情形如下:

重婚的:即当事人已存在一段合法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这种婚姻关系无效。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如果一方在婚前患有严重疾病且婚后仍未治愈,这种婚姻关系也被视为无效。未到法定婚龄的:男方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方早于二十周岁结婚的,属于未到法定婚龄,这样的婚姻关系同样无效。

这些规定旨在防止和制止违法婚姻,保护婚姻制度的严肃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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