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主体资格合格
- 二、合同内容合法
- 三、意思表示真实
- 四、代理权限与形式要求
- 五、总结
本文提供了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人身保险合同生效要件包括

一、主体资格合格
保险人资质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主体资格是至关重要的。保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并具备经营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在成立时需经过相关监管机构的严格审核,确保其具备足够的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和良好的信誉。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的保险公司,才能作为合法的保险人参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
投保人能力
投保人作为合同的另一方主体,同样需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要求投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正确理解合同条款,做出合理的投保决策,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投保行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二、合同内容合法
保险利益原则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基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如果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那么所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将无效。这一原则旨在防止道德风险和赌博行为的发生。
合法性与公共利益
合同内容还需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例如,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此外,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意思表示真实
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不存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这意味着,投保人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险人则应如实说明保险产品的性质、特点和风险,不得夸大其词或隐瞒重要事实。只有基于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四、代理权限与形式要求
代理订立合同
如果通过代理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那么代理人必须事先获得投保人的书面授权,或者在事后得到投保人的追认。这一要求旨在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未经授权的代理行为给投保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书面形式要求
人身保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这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书面形式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因口头约定而产生的纠纷。同时,书面形式也方便双方存档备查,为日后可能出现的争议提供证据支持。
五、总结
综上所述,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主体资格合格、合同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代理权限明确以及形式要求规范。这些要件共同构成了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基础,为双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双方应严格遵守这些要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1、人身意外险条款存在哪些情形是无效的
- 2、人保令是什么意思?
- 3、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情形有
- 4、投保人去世保险怎么处理?
- 5、人身保险合同法律规范的渊源
人身保险合同生效要件包括的相关问答
人身意外险条款存在哪些情形是无效的 (一)
贡献者回答人身意外险条款无效的法定情形是,签协议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意外险条款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或者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条款,诸如此类的情形,合同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人身意外险条款存在哪些情形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对保险合同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 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 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的时候,人身意外保险合同都属于格式合同,因为合同是保险公司提前制定好的,如果保险合同中免除了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的义务,排除了投保人享有的合法权益,这样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
人保令是什么意思? (二)
贡献者回答人保令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障令。以下是关于人保令的详细解释:
一、定义与法律依据 人保令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由人民法院对涉及人身保险合同效力的诉讼作出的一种司法裁定。
二、申请条件 必备条件: 诉讼当事人必须是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诉讼请求必须是关于人身保险合同效力的。 其他条件: 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要明确。 保险标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保险合同必须是有效的、合法的。
三、主要作用 加强合同效力保障:人保令能够确保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防止因合同争议导致的效力问题。 维护合法权益: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消费者的利益。 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加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信任关系,提高人身保险的社会效益。
四、实践意义 人保令在裁判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执行提供了法律支持,有效保障了大众的权益。
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情形有 (三)
贡献者回答在人身保险合同的期间内,只有基于特定的事由才会导致合同效力终止,如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给付完保险金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法律分析
保险人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的情况有: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因被保险人的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发生的战争、袭击或谋杀;4、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抹,注射药物;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恐怖袭击;8、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拒捕;9、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法律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人身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基于下列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使其效力自终止之日起,归于消灭。
(1)保险期限届满。
(2)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给付完保险金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3)被保险人非因保险事故导致死亡。因保险标的已不存在,故保险合同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投保人去世保险怎么处理? (四)
贡献者回答投保人去世后,购买的人身保险是否继续有效?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即投保人和被保人之间要有经济上或精神上的利害关系,如抚养、赡养义务等。多数人身保险合同存续期间较长,这种关系会发生改变,如夫妻离婚或死亡等,按照《保险法》相关规定,利害关系变化不影响已经签订的保险合同的效力。投保人死亡后,生前给他人购买的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投保人有哪些与已购保险合同相关的财产主张权和义务?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签订人身保险合同后,除了要尽交纳保费等义务外,还享有分红险的红利领取权和合同解除权。尤其在人寿保险方面,带有储蓄性质,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多数保单具有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是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积累,对投保人而言属于个人财产。分红类人寿保险的红利,是投保人交纳保费的投资收益,也属于投保人个人财产。
投保人去世后,保险合同相关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如何处理?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去世后,所有继承人协商一致,出具书面声明,同意某个继承人为保单的新投保人,其余人放弃保单的权利和义务继承权。新投保人需携带新投保人身份证、被保人身份证、投保人银行卡、原投保人死亡相关证明、所有继承人写的声明文件,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人变更,将原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新投保人。
综上所述,投保人去世后,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投保人与已购保险合同相关的财产主张权和义务仍存在,继承人需协商一致进行投保人变更。内容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处理投保人去世后的保险问题。
人身保险合同法律规范的渊源 (五)
贡献者回答人身保险合同法律规范的渊源,主要来自于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合同约定。
首先,国家法律法规是人身保险合同法律规范的基础渊源。在我国,保险法作为商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变更和终止等各个环节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就有大量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文,这些法律条文具有强制力,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此外,与保险法密切相关的还有合同法、民法等,这些法律也为解决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行业自律规范也是人身保险合同法律规范的重要来源。保险行业协会等组织通常会制定一系列行业标准和自律规范,以促进行业内的健康发展。这些规范虽然不像法律法规那样具有强制力,但在行业内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指导意义。例如,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标准条款,往往成为各保险公司制定具体合同条款的参考依据。
最后,合同约定是人身保险合同法律规范的具体体现。每一份人身保险合同都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明确约定。合同中详细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险责任的范围和除外条款、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等。这些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例如,在一份人寿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承诺在被保险人死亡时给付保险金,而投保人则需要按照约定定期支付保险费。
综上所述,人身保险合同法律规范的渊源是多元化的,既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包括行业自律规范和合同约定。这些渊源共同构成了人身保险合同法律规范的完整体系,为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权益的保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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