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安置房土地出让金标准

滁州市安置房土地出让金标准

### 滁州市安置房土地出让金标准深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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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滁州市作为安徽省的重要城市,其房地产市场亦日益活跃。安置房作为政府为了解决城市拆迁居民住房问题而建设的特殊住房类型,在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出让金问题备受关注。本文旨在详细解析滁州市安置房土地出让金的标准,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滁州市安置房土地出让金的基本规定

滁州市安置房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标准主要依据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时间而定。具体而言,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滁城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转让补办出让手续出让金征收标准的批复》(滁政秘〔2014〕10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存在以下两种情况:1. 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被拆迁户,在安置房转让时,需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土地出让金。这一规定旨在平衡历史因素与现实需求,对于早期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居民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2. 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以后取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被拆迁户,则需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土地出让金。这一调整反映了土地市场价值随时间的变化,以及政府对土地资源管理的加强。####

土地出让金的计算与缴纳

在滁州市,安置房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式相对明确。首先,需确定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时间,并据此选择相应的比例(30%或60%)。其次,需获取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这一价格通常由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土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确定,并进行必要的年期修正。最后,将标定地价与选定比例相乘,即可得出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在缴纳过程中,房屋产权人需与自然资源部门签署《滁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持该合同到税务部门办理缴费手续。值得注意的是,土地出让金交纳后的房屋土地性质将变更为出让性质,无需再缴纳后续的土地出让金。####

特殊情况下的土地出让金规定

除了上述基本规定外,滁州市在特定情况下还制定了更为细致的土地出让金政策。例如,对于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住房,以及部分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转让,其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这一政策旨在鼓励住房二级市场的发展,提高住房资源的利用效率。此外,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的情况,滁州市也制定了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具体而言,1990年以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土地出让金;1990年(含当日)以后取得的,则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这一规定反映了工业用地在城市化进程中的重要地位,以及政府对工业用地管理的加强。####

结论与展望

综上所述,滁州市安置房土地出让金的标准是一个涉及多个因素、相对复杂的政策体系。政府通过制定详细的政策和规定,旨在平衡各方利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未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推进和土地资源的日益紧张,滁州市或将继续调整和完善土地出让金政策,以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和需求。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土地出让金政策的顺利实施和房地产市场的稳定运行。

2010年滁州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的2009年工作回顾 (一)

贡献者回答2009年,是滁州干部群众应对危机、化危为机的一年,是滁州上下各方迎难而上、奋力爬坡的一年,是滁州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全面突破的一年,是滁州外界影响持续扩大、广获好评的一年。一年来,全市上下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委的直接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双超”和“追宿迁、超千亿、进前列”的目标,打好“三张牌”,建设“三个园”,锐意进取,奋力拼搏,较好地完成了市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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