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版)是我国农村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该法律详细规定了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式、期限、合同内容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方面,是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以下为该法律的全文及学习资料,供读者参考和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版)全文附学习资料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版)全文附学习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内容如下:

一、总则 立法目的: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和长远发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的繁荣与和谐。 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基本原则: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鼓励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农业发展;土地承包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家庭承包 发包方和承包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家庭承包的主体为农户,农户成员平等享有承包土地权益。 承包原则和程序:土地承包遵循公平、民主、合法原则,通过选举产生小组、公布方案、村民会议通过、公开实施、签订合同等程序进行。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林地相应延长;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自生效时承包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或调整承包地;承包人可自愿交回土地,获得合理补偿;承包方间可互换土地经营权,可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农户。 土地经营权:承包人可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流转应遵循自愿、有偿、合法原则;流转合同应包括双方信息、土地信息、流转期限、用途、权利义务、流转价款等。

三、其他方式的承包 荒地承包:不宜家庭承包的荒地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成员优先。 承包方式和流转:以其他方式承包的,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期限等;通过流转取得经营权的,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

四、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 争议解决:土地承包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 法律责任:侵害土地承包权、经营权的行为,发包方干涉承包权、违规收回或调整承包地等行为,承包合同无效或违约等行为,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 实施前的承包关系:实施前的承包关系继续有效,未发证的补发证书。 机动地面积:机动地面积不超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制定实施办法:地方政府可根据本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学习资料建议: 官方解读:查阅政府部门或官方媒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解读,以获取更准确、更全面的理解。 案例分析:研究相关的法律案例,了解法律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和效果。 专业书籍:阅读农业法律、土地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书籍,以深化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理解和掌握。

2022年土地法新土地法全文 (二)

法律主观: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土地管理法。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等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对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2修订【全文】 (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二条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第三章 耕地保护

第八条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以及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第四章 建设用地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并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根据授权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下列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槐律网关于土地法全文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