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一直是乡村治理中的重要一环。为了规范和加强这一领域的管理,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5年5月14日印发了《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制定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并结合了河南省的实际情况。此办法的出台,旨在更好地指导和管理农村宅基地的分配、使用以及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建设等方面,以推动农村地区的和谐有序发展。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 (一)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

贡献者回答《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于2025年6月12日印发,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作出规范,要点如下:

适用范围与定义: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宅基地管理和村民自建住房及其管理。宅基地指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村民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村民自建住房指村民以户为单位在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部门职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利用计划安排等;乡镇政府负责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及建设管理,对质量安全负属地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基本原则:宅基地审批和建房应坚持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原则,体现当地特色。申请标准: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不同地区面积标准不同,如城镇郊区等每户不超134平方米等。村民自建住房原则上不超三层,建三层需征得同意。申请与审批流程:符合条件村民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组织在10个工作日内讨论并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乡镇政府相关内设机构审核,符合条件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与验收:村民取得相关证书后提交资料,乡镇审核符合条件方可开工。完工后申请竣工验收,通过后可申请不动产登记。其他规定:翻建、改建、扩建住宅应依法办理手续。加强巡查,制止违法建房。相关单位和个人对质量安全负责,政府部门不得违规收费。街道办事处管辖村庄参照执行,无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委会代行职责。

湖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二)

贡献者回答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需要经过申请,通过申请之后才可以作为宅基地使用;

2、享受农村宅基地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1、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2、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3、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4、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5、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6、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7、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综上所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三)

贡献者回答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可从规划、审批、利用、登记、奖惩、治理、监管和探索新方法等方面入手:

科学规划:编制切合实际的村庄建设规划,以保护耕地为前提,坚持集约用地原则,利用闲置地集中建设。根据人口规模等因素确定用地规模,对规划区外农用地严格管制。规范审批: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控制宅基地面积。规范审批程序,实施“三到场”,即申请时实地审查条件、地类等,批准后丈量批放并受理登记申请,建成后检查使用情况。及时受理审查申请,保障农民取得宅基地权益。合理利用计划:地方政府科学利用有限的宅基地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农民住宅建设需求,重点用于供需矛盾突出处,控制自然村落扩张,落实占补平衡。加快登记发证: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摸清用地情况,规范住宅建设,防止乱占耕地,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制定奖惩政策: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鼓励腾退,可签订合同确保退出。允许宅基地有偿调剂,对进城落户且退宅农民给予补偿。推进村庄治理:有条件的村开展“空心村”治理和旧村改造,试点先行,通过宣传和政策引导,争取农民支持,解决资金问题,实现土地节约利用和环境改善。加强监管:国土部门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早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违法行为。建立县、乡、村共同管理机制,遏制违法占地建房。探索新方法:建立退出有偿、超标准占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制度,发挥宅基地资产潜能,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淮安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四)

贡献者回答法律主观:

根据江苏省 农村宅基地 管理办法江苏 第十一条 申请 宅基地 的标准和条件: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市辖区及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下的县级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 135平方米,与已婚子女合住并且总人数在6人(独生子女一人按两人计算,一户只计算一次)的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人均耕地在1/15公顷的县级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的,申请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时,宅基地面积须按上述标准核减。

法律客观: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宅基地管理办法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槐律网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