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出让,简单来说,就是国家将土地的使用权在一定的时间内转让给土地使用者,并要求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一过程是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的。在这个过程中,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将其土地的使用权有偿、有限期地让渡给使用者,而使用者则需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和管理。这种制度对于城市基础建设和市政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有土地出让是什么意思 (一)

贡献者回答国有土地出让是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授权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在这个过程中,土地使用者需要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多样,包括协议、招标、拍卖等。每种方式都有其特定的应用场景和操作流程。例如,协议出让通常适用于土地使用者与土地所有者之间有长期合作关系的情况;招标出让则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最合适的土地使用者;而拍卖出让则是将土地使用权公开拍卖,出价最高者获得使用权。
这些出让方式的实施步骤和具体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通过明确的程序和步骤,政府能够更有效地管理土地资源,防止土地使用权的滥用和非法转让。
总的来说,国有土地出让制度在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同时,也为土地使用者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这一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民生福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的区别在哪里 (二)
贡献者回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的主要区别如下:
一、定义与初始提供者不同
出让:是指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交给使用者,并由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出让金的行为。这是国家首次将土地使用权授予使用者,通常用于新建商品房用地等。
转让:是指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即原使用权人),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将其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转让意味着土地使用权已经在市场上进行了流通。
二、权利流转的对象不同
出让:是国家与使用者之间的首次权利转移,国家是出让行为的主体。
转让:是使用权持有人(即原使用者)之间的权利转移,不涉及国家作为直接参与者。
三、应用场景不同
出让:多用于新建项目的用地需求,如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
转让:多发生在土地使用权已经存在且需要变更使用权人的情况下,如二手房交易、企业重组等。
四、法律限制与程序差异
出让:通常需要遵循国家关于土地出让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出让方式、年限、出让金标准等。
转让:除了遵循国家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基本规定外,还需考虑原出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和限制条件。
综上所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在定义、初始提供者、权利流转对象、应用场景以及法律限制与程序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框架和实际操作。
法律规定什么叫国有出让土地? (三)
贡献者回答国有出让土地就是国家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土地使用者,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的情况,但土地使用者是需要根据实际类型来交纳出让金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办理国有土地的出让的。 一、法律规定什么叫国有出让土地
国有土地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二、国有土地出让程序
1.土地交易的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土地市场载体、媒体等形式发布招标公告而进行的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出招标书面邀请进行的招标。
招标人应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地交易机构。
2.属于下列情况的土地交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1)具有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或其他综合目标的;
(2)土地用途有严格限制,可能仅少数单位或个人有受让意向的。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3.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土地交易的,投标人少于三人的,招标结果无效,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或转换为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4.招标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日前20日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书。
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补充或撤回公告的,并在开标日不少于3日前告知当事人。
5.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书。投标人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书面签字加盖公章;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将标书密封投入指定标箱,并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按周边土地市场价5%收取。
招标公告中告知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以投标截止日前招标人收到标书方为有效。
6.投标人向招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填写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书;
(2)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5)以个人身份投标的,须提交身份证影印件;
(6)履约保证金到达招标人指定账户的证明材料;
(7)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7.发出招标文件后,招标人不得随意更改其内容,并应当对要约内容承担责任。
投标人将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得撤回,并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
8.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召集全体投标人参加,并公布评标、定标的原则的方法以及标底。土地交易机构指派人员,担任开标会秘书工作。
9.评标、定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的评标组负责。评标组成员由五人单数组成,并推选一名评标组组长。评标组一般在开标前24小时内组成,其成员由监察机关派驻国土资源部门监察人员从专家库人员中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并在开标人确定前保密。
10.专家库人员应根据拟评标项目情况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对投标人提出要求需要评标组成员回避的,由监察机关派驻国土资源部门监察人员进行审查,并报国土资源局领导确定。评标组成员一经确定,必须参加开标和评标。
11.土地交易的招标开标、评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1)点算标书;
(2)开启标书;
(3)对标书和标书附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标书宣布为无效标书;
(4)评标和定标,确定中标人;
(5)对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6)与中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无效标书:
(1)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2)投标文件无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印鉴的;
(3)应当提供投标保证金而未提供的;
(4)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标标书条件的。
无效标书应当在开标前由招标人依法当众认定并宣布。
13.开标会后,招标人应当于10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告知未中标人。
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约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国有土地土地权权出让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依约定时间签订的,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另行约定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1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因吊销营业执照、取消资格等原因失去履约能力和条件的,招标人可以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中标通知书》无效。招标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15.投标人未中标或在开标会前声明放弃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于定标后5日内退还投标人预交的保证金(不计利息)。投标人中标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投标人在开标后撤标的,或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或失去履约能力与条件的,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向中标人双倍返还其保证金。
16.标底被泄露的,招标人有权终止招标活动,并告知投标人。
对于土地出让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办理的,特别是不同的土地类型因为其规定的标准是不同的,所以还需要交纳规定的税费后才可以办理土地的出让,具体情况结合实际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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