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原则

一、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1][2][3][4]是专利侵权判定中最基础且最常用的原则。该原则要求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必须涵盖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换句话说,只有当被控侵权方案完全再现了专利权利要求的每一个技术细节时,才构成侵权。
根据全面覆盖原则,人民法院在判定专利侵权时,会严格对比被控侵权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若被控方案完全具备了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无论这些特征是否以相同的形式出现,都会被认定为侵权。例如,被控产品可能在结构上有所调整或增加了某些附加特征,但只要它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核心技术特征,就构成侵权。
全面覆盖原则的应用,确保了专利权的排他性,使得专利权人能够在其专利保护范围内有效地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同时,这一原则也为被控侵权方提供了一个清晰的判断标准,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专利纠纷。
二、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1][2][3][4]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另一项重要原则。与全面覆盖原则不同,等同原则关注的是被控侵权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之间的实质性相似性。即使被控方案在字面上不完全符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但只要这些特征在功能上等效、效果基本相同,且无需创新思考即可实现关联,就会被视为等同侵权。
等同原则的应用,旨在防止专利侵权人以微小的技术改动来规避专利权的保护。例如,被控方案可能采用了与专利权利要求中不同的部件或结构,但这些部件或结构在功能上实现了相同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等同原则将判定被控方案构成侵权。
值得注意的是,等同原则的适用并非毫无限制。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批过程中为了满足授权要求而做出的限制性修改或解释,将限制等同原则的应用范围。这被称为禁止反悔原则[4],它旨在防止专利权人通过等同原则来扩大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举证责任原则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1][2]的分配同样至关重要。一般情况下,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专利权人或被控侵权方需要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
然而,在涉及方法专利侵权的某些情况下,由于证明对方使用了专利方法的难度较高,举证责任可能会发生倒置。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当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时,举证责任由制造同样产品的被告承担。被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法不同,否则将推定其侵犯了专利权。
此外,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纠纷,人民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这一规定有助于确保专利权的稳定性和有效性,防止专利权人过于轻率地提出侵权诉讼。
四、纠纷处理途径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当事人有多种途径可供选择。首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纠纷,这种方式成本低、效率高,有助于快速平息纷争。其次,当事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该部门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就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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