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保理与应收账款质押联系及区别 (一)

供应链保理与应收账款质押联系及区别

贡献者回答供应链保理与应收账款质押联系及区别

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融资从属的担保方式,在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基础上可以开展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多种银行融资业务。那么,下面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供应链保理与应收账款质押联系及区别,欢迎大家参考学习。

一、保理与应收账款质押的区别

(一)法律性质不同,分属不同法律制度

应收账款质押属担保物权中的普通债权权利质押,适用《物权法》第223条、第228条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的规定;应收账款转让属债权让与,适用《合同法》第79条至第83条等的规定。

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从属法律关系,质押成立的前提是存在一个其所担保的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的主债务。而在应收账款转让中,受让人按一定的比率向出让人支付交易对价以购买出让人的应收账款,并通过直接向收取应收账款的方式收回其支付的交易对价。

(二)含义和范 畴不同

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融资从属的担保方式,在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基础上可以开展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多种银行融资业务。

而应收账款转让本身即为融资。一般认为,应收账款转让即保理,保理业务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兼具应收账款催收、销售分户账管理、信用风险担保及保理预付款融资等功能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根据1988年《国际保理公约》和200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中的应收账款转让公约》、2002年FCI(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国际保理通则》之规定,国际上“应收账款融资”和“保理”普遍采用“债权转让”方式。保理业务尽管以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其本身还具有相当浓厚的商业惯例色彩,适用上述相关国际惯例(国际保理),其管理、催收、担保等功能与应收账款转让也有所不同。根据《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但笔者认为,除保理是应收账款转让的主要方式之一外,银行开展的订单融资、商业发票融资(贴现)也属应收账款转让的范畴,有必要在登记系统中进行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福费廷也是一种应收账款转让的方式,但是否需在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与国际保理一样,因为债务人在国外,实践中存在争议。如从公示国内出让人应收账款转让行为的角度,避免其重复转让或质押,也无妨进行登记。实践中银行对信贷资产转让、出口退税账户质押也将其作为应收账款转让在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希望起到公示的作用。

(三)生效要件不同

根据《物权法》第228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而根据《合同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四)对应收账款的受让人和质权人的法律效力不同

1、应收账款转让对受让人发生以下法律效力:

(1)债权人发生变更。

应收账款转让生效后,在全部让与的情形,该债权转移给受让人,应收账款的原债权人(即转让人)退出应收账款的原债权关系,受让人取代转让人而成为债权关系中新的债权人;债务人应向新债权人即受让人履行债务, 同时免除其对原债权人所负的责任。这是债权让与对债务人所产生的最直接的法律后果应收账款部分转让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国际保理业务中,根据《国际保理通则》,为了避免纠纷,一般不允许部分转让。银行实践中,部分转让应收账款的情形也很少见。

(2)债权主从权利转移。

根据《合同法》第81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主债权转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应随之一同转移。从权利一般包括担保物权、定金与保证债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及损害赔偿权、留置权、停运权、对流通票据的背书权、对该应收账款的转让权等。但与原债权人人身不可分离的从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等,不因债权的转移而当然转移于受让人。

(3)转让人对其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

转让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一般通过转让合同加以约定,通过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来实现。

2、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人享有如下权利:

(1)优先受偿权。

质权人在向主债务人请求履行义务未获清偿的情况下,有权就设立质押的出质财产——特定的应收账款进行处分,并就处分收益优先于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其他任意第三人受偿;

(2)向出质人和债务人主张质权。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6条规定,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3)对设质应收账款代位物的追及权。

在应收账款付款期限先于主债务清偿期限届至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和出质人协商将应收账款款项用于提前清偿主债务,或者向双方同意的第三者提存,也可以在质押合同中预先约定,将上述已收应收账款存入出质人在质权人处开立的特定保证金账户,或者将有关款项直接转化为出质人在质权人处开立的存单,并继续作为主债权的担保。

(4)对出质应收账款债权的担保利益的追及权。

在出质应收账款债权本身同时附带有一定的抵押、质押或者保证作为担保的情况下,质权人的质权效力可以追及上述担保利益。质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及对应的保证人,或者基于设质的应收账款债权而主张对该债权项下有关抵/质押物优先受偿。

(5)在出质人破产时,对已经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主张行使别除权。

在出质人进入破产程序时,银行质权人可以就已经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主张行使别除权,要求不将该部分财产权利列入破产财产范围。

(五)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不同

应收账款转让中,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享有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第82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的,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对于基础合同当事人双方禁止应收帐款转让的特别约定,我国《合同法》第79条采取了有效主义,认为该特别约定对保理商是有效的,虽然此特别约定并不使供应商与保理商之间的转让无效,但是保理商的支付请求权将受到债务人以此为抗辩的影响,保理商会因此而不能实现债权。《国际保理公约》第6条第1款确认,即使基础交易合同中规定了限制转让条款,应收账款的转让仍有效。区分善意与恶意,善意要追究出让人的违约责任,但即使恶意,债务人不提出抗辩亦可。

同时,债务人享有债权抵销权,在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时,若债务人对转让人也享有债权,并且此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有权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权。当然,若收到转让通知后新发生的债务人对转让人的债权,即使到期日在该应收账款到期日之前,债务人也不能主张抵销权了。

应收账款质押中对债务人的抗辩效力法律并无规定,一般认为对于在质押通知前发生的对抗出质人的事由,如债务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免除或抵销事由等,得对质权人主张抗辩。但质押设定且通知债务人后,质权人未知的抗辩,包括已经存在的和未来发生的,不得成为质权行使的障碍,而债务人在质权设定时已告知质权人的抗辩则不受质权的约束。

(六)运行机制不同

应收账款转让后,受让人能否向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收回账款及收回多少,概与原债权人(转让人)无关,除非发生约定的保理中的商务纠纷及争议;而应收账款质押与应收账款转让有质的差别:质权人行使质权后,若所收账款大于被担保的债权额,须将余额退还给出质人,相反,如有不足,则质权人有权继续向债务人请求偿还不足部分。

(七)是否可向应收账款原债权人追索不同

应收账款转让后,应由受让人独自承担应收账款不能清偿的风险,亦即受让人对应收账款承担坏账担保的责任,这也是保理的功能之一(无追索权),除非另有约定(如回购型或附追索权保理),受让人不得向出让人追索;而应收账款质押重在担保功能,首先应由出质人自身作为债务人清偿应收账款融资债务,出质人不能清偿造成违约时,质权人方才处分质押的应收账款,实现质权。因此即使质权人不行使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仍保有对应收账款债权人(出质人)的请求权,风险分散于出质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两方,相对较小。从这个角度看,前者能为当事人提供直接的现金流,加速资金周转,但其却不具备后者的弹性和灵活性的优点。

(八)收益不同

根据风险与收益相一致的原则,应收账款的受让人可能获得的利益通常要高于质权人。前者往往以较低的“贴现率”受让应收账款,若账款最终能够全部回收,其赚取的差价较大;而应收账款质押中质权人贷款之后可能获得的只是利息收入,而不能得到大于债权本息的偿付。

两者的收费情况也不同,保理除收取保理费外,还收取应收账款管理费、发票处理费等。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仅收取融资利息。

不过,在国际保理中,FCI认为从商业角度二者的结果是一致的。因为在转让的情况下,保理商按一定折扣(如80%)购买应收账款,在账款全部收回时多余的20%需抵扣有关保理费用,实际上与保理商在应收账款上设置担保权益并需将超过其融资的收回资金支付给客户没有区别。

(九)对应收账款的权利不同

在应收账款质押设立后,除非债务人偿还主债务发生违约,否则质权人不能通过执行质押而享有质押应收账款的任何权益。出质人还可以通过清偿应收账款融资的主债务,使应收账款质权消灭,重新取得对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但在应收账款转让中,受让人有权立刻直接获得所购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权利和收益,出让人不再享有对应收账款的权利,除非受让人追索出让人,出让人又买回其应收账款债权(如保理中的反转让)。

(十)适用的应收账款的范围不同

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可质押的应收账款范围较广,包括下列权利: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提供劳务产生的债权以及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而利用应收账款转让进行融资一般仅限于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产生的应收账款,范围较窄。对应收账款的结算方式也有限制,如《国际保理通则》将信用证(不含备用信用证)、凭单付现或任何种类的现金交易为基础的销售排除在外。

(十一)是否应通知债务人不同

应收账款质押中,是否应通知债务人,该通知是否为应收账款质押生效的要件存在理论争议,一般银行实践中明确要求通知债务人,取得债务人对应收账款质押的确认。

应收账款转让融资业务中,则存在隐蔽型的做法,可不通知债务人,如隐蔽保理(暗保理)、商业发票贴现等,但也并非绝对不通知,如应收账款债权到期后一定期间内债务人仍未付款,受让人仍将对债务人作出通知。这就产生在账款发生逾期后的通知是否有效的问题,对此《国际应收账款转让公约》和法律并无规定,存在争议。

二、从企业的角度比较分析保理和应收账款质押的区别

(一)对企业资产负债率的影响不同

在应收账款质押中,出质人获得融资后,该融资要纳入其资产负债表的`负债科目,增大了其资产负债率;而在应收账款转让融资如无追索权保理中,出让人获得的转让价款视为其提前收回的应收账款,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其流动资产科目,对资产负债率没有影响,实质上降低了资产负债率,改善了财务结构。不过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会[2003]14号),在有追索权或附回购义务的应收账款融资中,其会计处理应与应收账款质押的相同,计入负债科目。

从银行的角度分析,企业通过把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进行融资,这种方式部分掩盖了其债务,影响了其资产负债率的真实性,如企业进行二次融资,将会进一步增加了银行信贷资金的中长期风险。

(二)是否可以合理避税不同

应收账款转让融资中,一般应收账款并非足额转让,而是有一定的折扣,对企业而言,就产生了应收账款转让损失。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3号)相关规定,应收账款属于企业财产范围,其转让所发生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且无需税务机关审批。因此,企业可以利用与银行的应收账款转让行为,将应收账款转让的损失部分申报扣除应税所得。

(三)应收账款融资的种类不同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可办理的融资种类较多,包括表内和表外业务,如承兑汇票、信用证、流动资金贷款等等,而应收账款转让融资仅限于保理预付款等表内业务。从企业的角度,如应收账款账期短,金额小,则倾向于应收账款质押,比办理保理较便捷。

(四)保理具有应收账款质押所不具备的功能和优点

因为保理具有应收账款质押所不具备的管理、催收和坏账担保功能,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信用风险转由应收账款受让银行承担,收款有保障;资信调查、账务管理和账款追收等由应收账款受让银行负责,节约管理成本。同时可以节约债务人作为买方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的费用。

银行实践中因为保理有专门的保理业务系统,可以实现对应收账款的全面管理,而且可以开立银行名义的内部账户,将应收账款回款全部存入该银行内部账户中,避免司法的查、冻、扣,维护银行回款权益,因此为保障债权安全,我分行对应收账款质押一般还附加服务保理,可以将应收账款回款存入银行内部账户,且实现对应收账款的动态管理。

(五)应收账款质押可以进行“财务报表型”融资

一种是传统的银行贷款方式, 即基于借款企业的财务实力和经营表现发放的贷款, 我们可以称之为“财务报表方式”。二是资产支持贷款(Asset- based lending,简称ABL)方式, 主要基于担保品( 应收账款和存货) 来放贷。在前一种方式下, 贷款决策主要根据借款企业的现金流,应收账款和存货仅仅是作为一种担保品( 可能加上别的担保品) 。在后一种方式下, 贷款决策主要基于担保品的数量和质量, 而且贷款人需要紧密地跟踪担保品( 甚至每天) 。

ABL 一般应由专业性的财务公司或银行的专业团队来开展, 这是因为ABL 与传统的商业贷款不同,贷款对象的风险也较高, 需要专门人员来评估、监控借款客户和担保品。即使在一家银行内部, 公司贷款和ABL 业务也往往分属于不同部门。有些贷款机构应用了专门的电子系统用于跟踪和处理ABL 业务, 并在不同程度上实现了与应收账款债务人和供应商( 借款人) 的电子联接。通过这样一个系统, 贷款机构可以及时地监控货物和服务的交付、销售、应收账款的产生、担保的设立、回款、可用额度和贷款余额等各方面的信息。

三、保理与应收账款质押的联系

应收账款质押与应收账款转让尽管存在区别,从上文的分析来看,也并非泾渭分明,如应收账款质押与有追索权的保理就很相似。

(一)应收账款出质后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后可以转让

《物权法》第228条第二款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从条文意思可以看出,应收账款出质后,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可以再向第三人转让。问题是应收账款出质后,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是否可以将该应收账款再转让给质权人呢笔者认为,如质权人认为有必要,并无不可,如双方就转让价格与价款等协商一致,该应收账款可以再次转让给质权人,转让价款用于抵债(即抵销),质权人转为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二)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发生权利冲突时如何解决

在同一应收账款被同时质押或转让,或同一应收账款被多次质押或转让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权利先后顺序,对此法律并无规定。根据《国际贸易中的应收账款转让公约》,主要有三种解决方式:第一种是以登记为准的优先权规则;第二种是以转让合同时间为准的优先权规则;第三种是以转让的通知时间为准的优先权规则。笔者认为,鉴于登记系统已经建立,为彰显登记的公示和公信力,维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有必要完善登记规则,采第一种以登记为准的优先权规则。对于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的多次转让和质押,均按照以下原则确定顺序:1、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2、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同时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3、均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三)目前法律环境下,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面临诸多共同的问题

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未来的以及“一揽子”的应收账款是否可以质押或转让、禁止转让的应收账款实际发生了转让或质押后的法律后果如何、登记系统的内容、应收账款的描述和要素等如何确定都是应收账款质押和应收账款转让面临的共性的问题,应收账款本身的商业、法律风险也是共同的。

四、结论

进出口贸易中,一般采用国际保理等方式,应收账款质押并不适合。实践中多是在应收账款质押和国内保理两者中作出选择。对应收账款质押和应收账款转让进行比较分析后,可以看出两者各有特点,各有利弊,银行和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多方面权衡后灵活选择和运用。 ;

控股股东质押股票是什么意思 (二)

贡献者回答股票质押也就是说上市公司的最大控股股东会将他持有的股票当作抵押品,再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为第三者的贷款提供担保。股票质押交易定位于服务实体经济,解决中小型、创业型上市公司股东融资难的问题,绝大多数资金融入方为上市公司主要股东,且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经营周转,与其他杠杆资金加杠杆用于购买股票有明显不同。

1、大股东质押的时候,银行会一比一的价格给你抵押的,比如股价目前10元,大股东质押是10元价格质押100W股,一共贷出1000W元,银行会通过平仓线130%按照当前公司的担保比例换算。假设平仓价位3元。那么就是说当股票的价值为3元的时候,起码会直接平仓股票的价值为1000W回收自己家的价值。那么这个公司很危险了,马上要求加仓或者继续去其他值钱的东西作为质押。如果不质押,那么公司会很大可能破产,股票的价值会变得更加一文不值。

2、从本质上讲,股份质押属于一种权利质押,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在出质人所持有的股份上设定限制性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约定就股份折价受偿,或将该股份出售而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如果股东资信状况良好,经营情况正常,有足够的资金偿还能力,股票质押不会被平仓。一旦股东无法偿还资金赎回股票,或者股票价值跌破双方约定的平仓线比例时,资金融出方可能会通过抛售股票来保全自己的债权。

3、根据信号传递理论,公司内部管理者的行为能传递出公司状况的信号;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目标公司内部人员能获得的目标公司信息往往比外部投资者多,所以是否值得投资要将二者结合判断。作为上市公司的内部成员,大股东得到的企业未来获利能力信息比外部投资者更完整。如果大股东连续且大量质押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能表示大股东对企业前景不看好,在变相套现或者是把融得资金转移投资方向。

股东质押股权是好事还是坏事

股票质押是什么意思是指借款人以其自身或第三人持有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某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股权质押贷款是在融资担保方式上的一种创新,将大大增加企业的融资机会,有助于这些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加速其产品更新换代及产业化进程,成为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中小企业融资的救命法宝。

至于部分解除质押,其实是很正常的做法。作为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来讲,对于资金的使用肯定有其固有节奏和计划,那么有计划的进行股票的管理,资金流的控制,也是必须要做的事情。股票质押有双面性:

一是说明公司或大股东的资金紧张,基本面转差。

二是股票质押了意味着就没有卖出的可能,对市场抛压减小。所以不能简单说是利好还是利空。建议是,关注股东后续动作,若是将解除质押的股票再融资,是利好。若是将解除质押的股票套现,然后投向并购重组等战略实施也是利好。

一、解除质押股票会涨吗

股票质押时,市场上流通的股票量要变少,使股票似乎变得金贵起来,股价可能要上涨;反之,解除股票质押时,流通股增多,可能下跌。

但因为股权质押有质押率,股价跌至一定比例触发警戒线时需要补充质押物,股东为缓解资金压力多会维护股价不至于跌至警戒线位置。

二、股票质押能否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股东质押股票是好是坏

股东质押股权是好事还是坏事,需要结合公司具体的情况来做出判断:

资产负债率:越高,说明通过股权质押很可能会导致公司偿债能力不合格。

市盈率:公司经营乐观程度的判断。

流动比率:资金周转当前是否健康,股权质押是否会弥补其流动性。

利好情况:

作为筹资的重要方式。在公司决定投资项目,对现金流、内含报酬率、资本成本和净现值等测算在接受范围内时,股东通过银行用股票质押来获得贷款,使得运营和投资资金转动正常,项目完成后带来丰厚利润,那就是很大的利好。

利空情况:

基本面分析有负面影响。股权质押并不能决定短时间内股票的走势,也有很多人觉得公司要贷款可能是因为公司偿债能力不健康,或者流动性受到限制,在短时间内股价可能下跌,那就变成了利空。

一、股权质押的概念

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二、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

比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设质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其一质权人为公司的其它股东,此时以公司的股份设质无须经过他人同意。其二,当以公司股份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设质的,则应当需要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因为如果届期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质权人就可能行使质权,从而成为公司的股东。鉴于有限责任公司一定的人合性,需要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公司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就意味着实际上公司股份的设质是不与公司的人合性冲突。

从观念上来分析,传统的观念以为公司的股份的设质仅仅包括财产性的权利,这是将权利孤立地进行分割。实际上在市场经济中的交易主体是不可能如同法学家一般将权利分割成诸多部分,并且进行考虑。另外,假如真是只能转让财产性的权利,那么这种设想必然会在质权执行时产生纠纷,从而与民法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相冲突。

百度百科——股权质押

大股东为什么要质押股票

短期是利空,长期是利好

1、大股东质押股票融资,资金的流入使公司经营业务变好,公司积极开拓新项目,盈利能力大增,刺激企业短期内的股票上涨,是一种利好消息。

2、如果上市公司本事的财务状况非常糟糕,债务沉重,利息支出无法承当,企图用股票质押融资来还清债务的话,那么就是利空消息。

3、首先这种交易解决了公司的融资需求,股票质押大多是在股东有迫切资金需求,但由于个人不愿意卖股套现或者因为股东所持有股票尚在限售期内无法进行上市流通交易,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在一段时间内融入现金,选择质押式回收方式不但能够保住控股地位又能筹到资金。

4、因此,应该从多方面考虑股票质押式回购,不能单一片面的看待这个问题。股票质押式回购算是一个中性的,短期看是利空,中长线要看投资股票的增长态势,如果增长态势较好、前景可观,中长线则是利好。 :

股份质押一般体现出公司的现金流不足,也表现出公司短期内需要资金经行项目经营以及投资。一般情况理解下,股价下跌是大概率的。但由于市场有主力的存在,股价的走势不能常规化理解,更多的是利用心理从而进行人为操作。

股票质押式回购。股票质押式回购就是控股股东把持有的公司股票质押在资金融出方,然后获得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股票的一种交易。

押指的是借款人以自己拥有或第三方持有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股票质押是好事还是坏事需要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对于一些公司来说,股票质押是一种利好,它可以帮助公司解决资金紧张问题,利用股票质押获得的资金让公司发展得更好。

不过如果公司经营状况出现问题,在短时间内很可能会导致公司股票下跌,股票质押贷款很容易让公司增加更多的负债率。

股票质押是上市公司经常使用的融资手段,尤其是在资本环节恶劣、企业经营不佳的情况下,一些大股东就会偏向选择这种融资方式,如果到期还不上,质押的股票就会卖给银行或是信托,等于股东间接减持变现。

而且如果股票价格下跌触及质押平仓线,质押机构会强制抛售质押的股票,进一步造成股价崩盘。

股市中的控股股东股票质押是咋回事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大股东质押股票可能是因为:

1、可能是为了融资,大股东质押股票得到的资金属于个人资产,他们可能会继续将这部分资金继续投资到公司,这样就能得到更多的分红。

2、可能是为了套现,股东减持股票会导致股价下跌,会影响散户的投资信心,而他们通过质押就不会影响股价变动。等到质押到期的时候,他们可能会进行解质,也可能会直接让银行平仓。

3、大股东的股票一般都有限售期,过了限售期减持也有规定,因此为了避开这些规定,就只能通过股权质押,而大股东一般都有很多种投资方式,因此质押获得的资金可能投资到其他产业。

总体而言,大股东普遍质押对公司来说是不好的事情,因为会展现出公司或股东很缺钱的状态,不利于股价上涨。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所有权的一部分,也是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股票是资本市场的长期信用工具,可以转让,买卖,股东凭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润,但也要承担公司运作错误所带来的风险。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每家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

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

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是资本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

股票是股份制企业(上市和非上市)所有者(即股东)拥有公司资产和权益的凭证。上市的股票称流通股,可在股票交易所(即二级市场)自由买卖。非上市的股票没有进入股票交易所,因此不能自由买卖,称非上市流通股。

这种所有权为一种综合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投票标准、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红利等,但也要共同承担公司运作错误所带来的风险。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是股份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代表着其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股票是股份证书的简称,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或作价抵押,是资金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

作为前不久才进入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在一些时候也可以看到自己持有的股票背后的上市公司公告称要解除质押。那么到底质押是什么呢?质押又分为哪几类?又有什么影响呢?今天就让我这个在市场征战多年的老股民给大家科普一下,大家只需要看这篇就够了!开始之前,先点击下方链接获取一份机构精选牛股:绝密机构推荐的牛股名单泄露,限时速领!

一、股票质押是什么意思?

股票质押,也就是上市公司的最大控股股东把他持有的股票当成抵押品,然后向银行去申请贷款或是给第三者的贷款来提供担保。股票质押,与之相对应的有一个概念是股票质押式回购,所谓的股票质押式回购就是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再找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且对未来的交易如返还资金、解除质押进行约定。

需要我们去留意的是,对于股票质押而言,有一定的限制,如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高于了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就是不行的。此外质押的股票已经抵押给其他单位了,针对质押的股票,想交易的话那是不行的。悬在质押头顶的两把利剑有警戒线+平仓线。一般来说,平仓线为140%,比警戒线少20%。要是股票下跌并且触及了质押平仓线,质押机构会强制抛售质押的股票,造成的影响不能轻视。这点需要大家注意一下,股票质押时间和比例都是有限制的,股票质押贷款的期限是由双方协商来确定的,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最高的时候质押率也不能比60%高。

而股权质押,可以理解成是一种担保方式,即是担保债务的实行,根据法律,股权将会被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出质给债权人,倘若有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况发生了,债权人有权就该股权优先受偿。简单来说股份质押指的就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在出质人所持有的股份上设定限制性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了却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还可以依据约定的就股份折价受偿。要么,也是可以把这份股份出售而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形势。就平日里,也请看看股市播报,了解股市的最新行情,了解股市的最新资讯,增加自己的知识储备,以此来避免亏损的风险。投资者朋友想要了解质押情况的话,推荐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场一手资讯播报

二、为什么会有股票质押?股票质押是好事还是坏事?

股票质押其实是上市公司经常会使用的一种融资手段。通常在财务周转情况不好,公司经营情况不好的时候,那么,一些占股比例大的大股东就偏向于这种融资方式。不过也要注意,股票质押也存在一定的风险,要是股票下跌并且触及了质押平仓线,而且大股东在这时又没有补仓或回购,{还不上,股票质押-22}最终的结果是股价下跌乃至崩盘。所以,作为有想法的投资者,一定时刻注意公司的质押行为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

1、股权质押公告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价短期内有消极的影响,因为股权质押向外界传达着公司现金流不足的状况,导致市场的预期会有所减少,

2、从长期来看,上市公司股东对质股票押,对股价的作用更倾向于积极方面。

股票质押会对股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影响股价的不单单有股票质押,得结合不同的技术指标向更深层次了解。如果实在没法判断,可以直接进入这个诊股平台,输入股票代码,可以帮你判断解禁股的情况如何,值不值得买: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当前估值位置?

三、怎么办理股票质押?

按照物权法规定,想要股权质押,质押合同是必须要签的。再到工商局去办理一个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就好了,上交相应的文件就好。分析到这里,大家对股票质押的相关内容都清楚了吗?希望大家都能有收获,祝您赚的盆满钵满!

应答时间:2021-09-25,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

有担保的借款合同模板6篇 (三)

贡献者回答有担保的借款合同篇1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

出质人:

借款人因需要,向贷款人申请借款,经出质人质押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提款和还款

1、分期提款、还款计划:

2、借款人在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内,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4、借款人应主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还款;不主动归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

第三条 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第四条 质押内容

出质人自愿以等动产、权利(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主动质押担保内容如下:

1、质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

3、质物评估价值万元,实际质押额为万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4、质物未设定其他担保,所有权无争议。

5、出质人应在__年_月_日之前将质物移交贷款人占有,质物的权利证书和相关文件一并移交贷款人保管,质押期间,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物。贷款人为安全、方便也可将质物委托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保管。

6、质押财产在质押担保期间,由质押人办理财产保险,保险单由贷款人保存,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作为出质财产较贷款人存入专户或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

7、按担保法规定,应办理质押合同登记的,出质人应按规定向有权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所登记质押权存续时间,应与质押担保期间一致。

8、未经贷款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而取得的转让费、许可费或价款,应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9、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评估、登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10、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不足受偿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11、贷款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时,有权按第四条第11款规定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2、当出质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债权。

13、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条款的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14、出质人应予赔偿因其自身过失造成的贷款人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_%的赔偿金。

第五条 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帐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计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计收利息。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担保政策性贷款得安全。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8、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违约金。

9、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

10、承担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出质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决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担保方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合同附件

借款 申请书 、借款凭证、延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抵押物清单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出质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其他事项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借款人、贷款人、出质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借款人:

贷款人:

出质人:

签约日期:__年_月_日

有担保的借款合同篇2

抵押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质权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 甲方自愿将自有的一辆非营运汽车抵押给乙方,该车车牌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厂牌车型: ,甲方以该车辆作为抵押交付乙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 元( )。甲方保证该车辆属于本人所有,在抵押前无任何经济纠纷,(如有纠纷甲方自愿承担所有因纠纷产生的费用)。

二、 借款履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 还款方式:

四、 甲方将抵押车辆相关物品及证件交乙方保管,在抵押期 间甲方不得将抵押车辆及随车相关物品、证件挂失、转让,否则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 抵押期间质押该车辆必须交由乙方占有,如乙方原因造 成抵押车辆丢失或损坏的,乙方按评估值赔偿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质押车辆损坏或灭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 甲方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偿还借款给乙方,如果甲方不能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偿还借款,乙方有权委托拍卖行拍卖,乙方拍卖该质押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于收回借款,剩余部分退还甲方,不足部分乙方有权向甲方继续追偿。

七、 甲方承诺:由于本人未履行到期借款,车辆被乙方拍卖。甲方应无条件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协助办理相关过户事项。

八、 乙方应对甲方交付随抵押车辆的相关物品、证件妥善保管,未经甲方同意在抵押期间内不得使用、转让、抵押及处分。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九、 本合同在甲方偿还借款后,乙方将车辆及相关物品证件完整无损返还甲方(以交付时质押车辆照片为完整标准),此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十、 担保人承诺:由于甲方未履行到期借款,担保人自愿无条件向乙方偿还甲方借款。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担保人:

甲方电话: 乙方电话: 担保人电话: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有担保的借款合同篇3

借款人(全称): 地址:联系电话: 担保人(全称): 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 担保人(全称): 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 担保人(全称): 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 贷款人(全称): 地址:联系电话: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 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具体事项见借条)。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 个月,自年 月 日起到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借款利率

借款期限内的利息由双方协定,先期支付。到期未归还本金的按贷款方规定的利息收取,自借款本金到期之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第五条 还款方式

借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全部借款本金。

第六条 如出现下列情形,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担保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第七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八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按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2.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贷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担保权。第二部分 担保条款

第九条 担保人: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权并有处分权的全部财产担保给贷款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担保人保证:所担保的自有财产满足担保条件,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但保人所承担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条 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部分 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担保产品及其它机械的担保权。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3.贷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其他方所付出的直接费用,并向借款人另行支付违约金。

4.担保人因隐瞒担保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担保或者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贷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3.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

借款人 (签字或盖章): 贷款人 (签字或盖章):

担保人 (签字或盖章):

担保人 (签字或盖章):

担保人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有担保的借款合同篇4

甲方(贷款人): 身份证号:

乙方(借款人、抵押人):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乙方愿以自己所有的住宅房一套作为向甲方借款的抵押担保,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以下一致协议:

第一条:甲方借给乙方人民币: 元整,大写。

第二条:借款期限: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借款利息:按月利率为20‰(即月息2分)计付利息。按月付息,到期本息还清。

第四条:乙方自愿以自己所有的坐落在焦作市解放区迎宾路19号龙源世家小区11号楼2单元29号,房产证号为:焦房权证解放字第201406909号,建筑面积142.56平方米的住宅作为乙方向甲方借款的抵押物。

第五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诉讼费、律师费及其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六条:由乙方负责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上述抵押物在设定本次抵押时,没有出租为乙方自用。在抵押期间乙方不得将上述抵押物进行重复抵押或转让、及其它影响甲方实现抵押权的行为。

第八条:违约责任

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万元。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损失时,还应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

第九条:其他规定

在乙方将抵押的《他项权利证书》办结交给甲方之日,甲方将借款实际交给乙方,实际借款日与本合同前述借款期限不一致时,以实际借款日为借款的起始日,前述借款到期日相应顺延。

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成立,自办理完抵押登记,甲方收到《他项权利证书》之日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抵押登记机关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担保的借款合同篇5

合同号: ( )保借字第 号

贷款人:

借款人:

保证人:

经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种类与用途: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大写) ,借款种类为 ,借款用途为 。

第二条 借款期限:本合同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上述期间和借款额度内,借款人申请用款,双方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以借款凭证、借款凭证传真或双方银行汇款单往来实际发生为准,借款凭证、借款凭证传真或双方银行汇款单往来实际发生为本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借款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为每月利率 ℅。

第四条 划款方式: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将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第五条 还款、付息方式:本合同约定付息方式为按 季 (月、季或年)付息。

第六条 保证方式:保证人自愿为本合同贷款人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七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贷款人依约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则视同借款期限届满。如贷款展期,保证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八条 保证担保范围: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第九条 特别约定:一、本合同主合同若无效,但保证条款仍有效,且保证人对贷款人在主合同无效情况下的一切债权(权利)仍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若依据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提高了利率,保证人同意对因利率提高而增加的利息仍按本合同保证条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贷款人依法转让债权,保证人仍需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合同贷款人债权如另设有人的担保和/或物的担保,无论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当贷款人主张债权时,贷款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同时要求保证人和物的担保承担担保责任,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居于同一清偿顺序,本合同保证人同意对本合同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保证人承诺密切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等状况。若借款人进行破产清算,则推定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的破产清算行为,保证人应预先行使追偿权。六、各保证人无论同时或是分别提供保证,均为连带共同保证关系。七、贷款人向任何一个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视同向其他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第十条 借款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一、未按期偿还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据特别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的;二、不按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三、不接受或不配合贷款人对其贷款使用情况的查询或监管的;四、未按期向贷款人清偿其他到期债务或未按期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务的;五、借款人、借款人之法定代表人、股东

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重大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六、财产遭受哄抢等事件的;七、卷入重大不利诉讼的;八、被行政机关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九、因经营不善而停产歇业

的;十、隐瞒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或抽逃资金(本)的;十一、未征得债权人书面同

意而实行承包、委托经营、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1)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

按约定利率加收 50 %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2)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

收复息。(3)借款人可提前归还贷款,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天数计收利息。

二、贷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贷款人未依约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按违约金额、逾

期罚息利率和违约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三、保证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

期贷款。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借款人可在借款期限、额度内,可循环往复使用。 第十三条 争议的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三方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

一、借款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若发生的公证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借款人或保证人承担。

三、本合同被担保债务已经清偿,但这种清偿被有关法律文书确认为无效的,本合同

仍然有效。

四、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保证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按借款人、

保证人的

要求对各条款予以充分说明;本合同各条款在订立前均进行了充分磋商;借款人、保证人

对本合同的各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六、本合同一式 份,贷款人执二份,借款人、保证人、各执一份,

效力同等。

有担保的借款合同篇6

( )银借合同字第号

经中国××银行__(下称贷款方)与__(下称借款方)和__(下称担保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自年月日起,由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_(种类)贷款(大)元,用于_,还款期限至年_月_日止,利率按月息__‰计算。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

具体用款、还款计划如下:

┏━━━━━━━━━━━━━━━━━━┯━━━━━━━━━━━━━━━━━━┓ ┃ 分期用款计划 │ 分期还款计划 ┃ ┠───────┬──────────┼──────┬───────────┨ ┃日期 │ 金额 │日期 │ 金额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条贷款方应在符合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前提下,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的加息。

第三条 借款方愿遵守贷款方的有关贷款办法规定,并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对违约部分,按规定加收%利息。

第四条借款方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_、_、愿作为借款方对合同载明的全部贷款正当使用和按期还款的保证人。对借款方转移贷款用途等违反合同的行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借款方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由保证人承担代偿责任。

保证人相互间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五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对借款方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贷款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贷款方按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第六条 贷款到期,由借款方及保证人负责偿还贷款本息。借款方及保证人到期不能归还,又未与贷款方签订期协议的,从逾期之日起,贷款方加收%的利息,并可以从借款方及保证人的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

第七条当借款方及保证人发生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务时,借款方、保证人愿以其财产(包括应收款项)优先偿还所欠贷款方的贷款本息。

权利质权是什么意思 (四)

贡献者回答问题一: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是什么意思叻 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该条内容是关于质权人放弃质权的规定。质权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包括行使质权和放弃质权。但是,质权人在放弃质权的时候可能会对其他担保人造成影响,可能会对其他担保人利益造成损害。因此,质权人放弃质权时要符合不得损害其他担保人利益的原则,其他担保人要根据质权人放弃质权的情形决定是否免除其担保责任。

为了确保其他担保人和利益不因其放弃质权的行为而受到影响,物权法规定,在质权人放弃质权时,如果是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自愿承担担保或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法律并不干涉。

问题二:权利质押的概念是什么,权利质权的种类有哪些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baike.baidu/.h0pjJa

质权人行使质权只有在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仍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在此之前,质权人直接占有质物的应尽对质物妥善保管的义务。baike.baidu/view/1270523.

留质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于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动产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问题三:质押是什么意思? 简单点告诉你,需要将东西转移给债权人。只有将东西的所有权交给别人,才算!~

你提到了签书面合同,如果你需要把一个柜子做质押,就要先签质押合同,然后在把柜子交给别人。

而这份合同的生效日期,就是你把柜子交给别人时起,才生效。

希望这样白话得说,你能明白!~

问题四:质押和质权是一个意思吗 不是。质权与质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质押是指设定质权的法律行为,质权是指质权人的权利;质押是质权产生的原因,质权是质押引起的法律后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给债权人占有并实际控制的行为被称为质押,质权人因质押而取得的权利为质权,质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作为担保物权的质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顶位性和优先受偿性的特点。

问题五:什么是质权,可不可以举例说明 (1)质权是《物权法》中的一种担保物权。它是指债权人为保证到期债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一种担保。在《物权法》中担保物权有三种(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质权与其他两者的最大区别就是质权只能设立在动产上,也就是物权法中明确的动产质权;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形,质权也可以设立在权力上,也就叫做权利质权。(2)再有质权实现的有效要件就是质押物的转移占有,这也是与抵押权最主要的区别。(抵押权是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3)给你举个例子。假如你给你的朋友借了10000元钱,约定月底还清,为了月底自己的债权的实现,你可以要求你的朋友或者第三人(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为你提供质押。他用家里的电视机(动产,只能是动产)为你提供质押,交付(质押物转移占有)到你的手中。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从质押物交付质权人开始生效。所以你的朋友交给你电视机时候,这份质押合同生效。(4)债权到期,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质权人可以就质押的物进行拍卖,变卖,所获得价款优先受偿。剩余的要返还债务人。

问题六:哪些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在性质上说法 律教育网原创其特点主要有:(1)必须是财产权;(2)必须是可以让与的财产权;若该权利不能让与,不仅不能就该权利的变卖价金受偿,也不能由质权人取得权利。(3)必须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质权是动产质权,不动产原则上不能设定质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问题七:什么是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

《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问题八:物质质权是什么意思 质权其实就是抵押的一种方式而已,它建立在所有权的移交上,是以债权为基础的。担保应该可以看成承担债权的一种形式,鉴于所有权优于债权,所以质权具有优先受尝的权利。 质权人对质权的放弃,可以视为对该债权的放弃,既然已经放弃了债权,那质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就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对该债务的担保人当然也就可以免责了。 但是,考虑到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债可能不是只有质权所担保的这部分债务,那除去质权担保的这部分债务外的债担保人依然需要承担责任。 举例来说: A向B借10万元,用一辆汽车质押。A又向B借15万,没有提供抵押,但是请C为其担保。(担保A和B之间的所有债务) 如果,B放弃作为质押的汽车,即放弃了第一笔10万元的债权,虽然C为担保人,但就总债务中的10万元这部分B已经放弃,所以,C也就不用为这10万承担责任。但是C依然要对后续的15万承担担保责任。具体承担连带还是普通责任,就要看担保合同的约定了。(PS:如无约定,视为承担连带责任)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满意请,不懂可追问。举手之劳,将鼓励我们继续解决更多网友的问题

问题九:股权质押是什么意思 股权质抻就是把“我”持有的股票(股权)当作抵押品,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为第三者的贷款提供担保。

质押详细资料大全 (五)

贡献者回答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权,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当这种责任履行完毕时,质押的财产必须予以归还。债务人不履行责任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最常见的质押是当事人与当铺所进行的交易。中国担保法规定,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可作为质押的权利有: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基本介绍 中文名 :质押 外文名 :pledge 术语分类 :法律术语 学科分类 :法学 套用领域 :建筑工程,企业财务公司,其他 分类 :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质押分类,市场分析,质押特征,抵押质押,质押质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押,防范措施, 质押分类 质押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契约,质押契约自成立时生效(区别于以往认为质押契约是实践契约的观点,新的观点认为质押契约也应当是诺成契约),质押契约的内容与抵押契约的内容基本相同。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动产质押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押;权利质押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押。 质押漫画 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质权人对权利质押载明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的各种票单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定将兑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契约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契约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因为没有标示出具体出自的法条,所以大概解释一下吧。在法律上,存续期间指的是契约或者权利的有效期间就是在这个期限之内法定有效或者约定有效。 不知情的第三者是相对于知情第三者而言的。打个比方,知情第三者是指明明知晓一个物品或权利存在法律上的瑕疵,会损害相关人的权益而故意购买。而不知情的第三者是在完全不知晓的情况下实施了同样的法律行为,所谓不知者不怪,在法律上,不知情的第三者不会受到惩罚性的处理,而知情第三者则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等。 市场分析 一般质押都是典当人以典当的形式,典当给典当行。近几年很多担保公司也涉足质押行业,找正规知名的担保公司,不仅快(最快24小时就能收到款),而且比较安全。 质押特征 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质权的标志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抵押质押 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1、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2、抵押与质押是经济活动中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但实践中常常有人将二者混同,例如本是质押,却在契约中写成抵押。要知道,抵押与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那么,二者有什么区别呢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该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抵押权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的无论是否约定必须依照规定;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抵押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人所有的财产,凡是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或当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为抵押物。抵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契约,契约内容还包括被担保的主债务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权属、抵押范围等内容。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契约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记受理机关应当是该财产的管理机关,如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为土地管理机关、船舶、车辆的抵押登记机关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等。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质押契约自契约签定时生效,质押契约的内容与抵押契约的内容基本相同。质权自标的物交付或登记时生效。 质押质权 质权与质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质押是指设定质权的法律行为,质权是指质权人的权利;质押是质权产生的原因,质权是质押引起的法律后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给债权人占有并实际控制的行为被称为质押,质权人因质押而取得的权利为质权,质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作为担保物权的质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优先受偿性的特点。 1.质权的从属性。质权的从属性是指质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因为质权是以担保债权为实现目的的,因此,质权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当事人可以为将来的债权设定质权,也可以在设定债权时设定质权,但实现质权时必须要有主债权的存在。质权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不能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质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质权的不可分性。质权的不可分性是指质权与抵押权一样具有不可分性,即质物的全部价值担保债权的全部。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的全部,即使债权部分受到清偿也不受影响。换言之,即使债务人清偿了大部分债务,仅有少部分债务未能清偿,质权人也必须抗未清偿的债权对全部质权标的行使质权。质物部分灭失的,未灭失的部分仍然担保全部债权,而不能相应地缩减质权担保的范围。 3.质权的物上代位性。质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的代位物上。如《担保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失。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质权的客体是质物,质物灭失后,质权也就丧失了其所指向的对象。如果质物全部灭失,则就该质物产生的质权全部消灭;如果质物部分灭失,则就该质物灭失部分而发生的质权归于消灭,而动产质权仍然存续于质物的剩余部分。

若质物由于质权人怠于妥善保管而灭失,质权人应向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若质物的灭失不能归咎于质权人,而是由于质物本身的内在缺陷,且依质权人作为善良保管人的注意仍不能发现并有效地预防,则出质人应向质权人给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若质物之灭失归咎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则侵权人应向质权人给付赔偿金。

质权人因质物的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既然质权人因质物的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亦作为质物的一种形态,故质权人对此等赔偿金依旧享有动产质权。此即为动产质权的物上代位性。 4.质权的优先受偿性。质权的优先受偿性是指质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质权标的的价值优先受偿其受质权担保的债权。 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的设立 (一)设立 书面契约 (二)交付 标的物 1.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出质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契约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2.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契约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交付的标的物与契约约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为准 三、 动产质权的效力 (一)担保的 债权 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二)对 标的物的效力 1.从物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但是从物没有交付的,对从物无效。 2.对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利息和主债权。 (三)对 质权人的效力 1.质权人的权利 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 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定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质权人的义务 标的物。 出质人的效力——出质人的权利 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3.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权利质押 可以出质的权利类型 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 5.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 权利质押要件 1.票据与公司 债权交付作为成立要件,背书作为对抗要件 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登记作为成立要件 《担保法》规定如下: 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契约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质押契约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契约,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契约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物权法》规定如下: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物权法》优先适用于《担保法》。在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物权法》的规定,以保证法律适用的正确性与统一性。 3.关于权利质押的特别规定 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 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防范措施 一是要考虑应收账款双方的信誉度,特别是在金融机构有无不良还款记录。结合贷款五级分类中关于企业非财务分析的要领,对企业的营业前景进行预测。要保留企业销售契约的原件、卖方企业的发货单、买方企业的收货单及货物验收合格入库的证明等,验证交易的真实性。 二是认真审查企业的财务报表。除企业资产负债率等基本指标外,重点看五项指标。一看应收账款在企业资产中的占比,这一比例,反映了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的状况,比例过高,要分析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状况。二看应收账款周转率。反映了企业应收账款的流动性。三看应收账款的平均回收期。这一指标能够影响我们决定贷款的期限。应收账款的到期日就早于契约规定的还款日。四看应收账款的成分比例,是否集中于一个客户。这一比例反映企业贷款回收的风险性。五看付款单位是否为贷款申请企业的关联企业,是否存在关联方交易。 三是要求付款方提供承诺书,确认应收账款的具体金额,承诺只向销售商在贷款银行的指定账户内付款。同时要以书面形式规定,付款方在承诺书中签字确认到期不付款的违约责任,以及如果在未告知质押权人的情况下,擅自支付,对由此对银行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等。 四是办理质押登记。《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契约。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办理质押登记后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作用起效。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可以再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出质人应以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银行则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五是确定合理的质押比率。依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质押率控制在50%-70%左右。 六是做好贷中、贷后管理工作。加强贷中风险预警机制。如付款单位出现重大变故;应收账款到期,付款单位未按时付款,销售企业怠于行使到期权力;贷款未按用途使用等情况预警。信贷员要做好定期或不定期向应收账款欠款企业核实应收账款余额工作。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得到了很多的感悟,也明白跟且上述股权未设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质权、抵押权、及其第三者权益或主张。什么这些问题应该如何解决了,如果需要了解其他的相关信息,请点击槐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