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力量,其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健全显得尤为重要。公安机关信息共享旨在通过高效、安全的方式,实现不同层级、不同地区以及公安机关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共用。为了确保这一过程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信息共享应当遵循一系列原则,包括政府责任原则、一般公开原则、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原则、及时公开原则以及保证公民能够便捷知道有关政府信息原则等,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公安机关信息共享的基石。
公安机关信息共享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一)

最佳答案公安机关信息共享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1、政府责任原则;
2、一般公开原则;
3、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原则;
4、及时公开原则;
5、保证公民能够便捷知道有关政府信息原则。
公安机关信息共享原则
为促进公安机关信息共享和深度应用,规范公安机关信息共享工作,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存储在信息系统中、在公安信息通信网内使用的公安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
公安内部信息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生成的信息。
公安外部信息是指从公安机关以外的部门和单位获取的信息。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信息共享,是指通过信息资源服务平台等综合性信息平台,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同时对公安信息实现不同层级、不同地区公安机关和公安机关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交流和共用。
公安机关应当以信息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公安机关信息共享应当遵循集中管理、保障安全、按需共享、授权使用的原则。
职责分工
公安机关信息共享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工负责。
公安机关领导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科技信息化领导机构负责信息共享重大事项决策等工作。
公安机关科技信息化部门是信息共享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汇集公安内部、外部信息,规划、组织、协调、指导、管理信息共享工作。
公安机关其他部门负责提出本部门信息共享需求,开展共享应用。
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承担下列职责:
制定信息共享制度和标准规范;
编制、发布信息共享目录;
建设信息资源服务平台,获取、汇集公安内部、外部信息,向本级及下级公安机关提供信息共享服务;
建立共享信息的质量管理和纠错机制;
指导协调和监督评估本级及下级公安机关信息共享工作。
地级及以下公安机关负责采集信息,开展本辖区公安信息共享应用。
信息共享内容与范围
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制定信息共享目录,以确定信息共享的内容和范围。各级公安机关及其部门、警种依据信息共享目录开展共享应用。
已经列入公安部信息共享目录的,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列入本级信息共享目录。
具有普遍共享需求的信息均应当列入共享目录。对于无法提供共享的信息,信息占有方应当向本级公安机关领导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科技信息化领导机构说明理由,经批准后,可以不列入共享目录。
信息共享目录应当包括共享信息的名称、数据标准、授权范围、使用方式、更新周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信息共享目录由公安机关科技信息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需求部门和提供部门编制,报科技信息化领导机构审定并由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
信息共享目录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动态更新。
信息共享的范围根据信息敏感程度、工作职责和实际需要确定。
人员、案事件、物品、地址、组织的名称、编码等具有标识性、基准性特征的基础信息,原则上在全警范围内共享使用。属于国家秘密、可能影响国家安全以及在侦案件等信息除外。
反映警务工作详细内容和具体工作动态的业务信息,应当依据制度规范或者共享协议,在相关地区、部门间共享使用。
呈现人员活动变化和物品流动等相关痕迹信息、状态信息和研判结果信息,在相关人员中共享使用。
条信息共享目录确定的共享范围和使用权限无法满足特定工作需要的,需求方与提供方可以协商确定授权期限、授权范围、使用方式、责任人等事项,由科技信息化部门通过开放临时授权实现信息共享。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下列办法审批后通过临时授权实现信息共享:
属于本级公安机关跨部门信息共享的申请,由需求方提请本级公安机关科技信息化部门审核后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科技信息化领导机构审批。
属于跨层级、跨地区信息共享的申请,需求方提交本级公安机关领导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科技信息化领导机构审批同意后,由本级公安机关科技信息化部门汇总上报至需求方和提供方的共同上级公安机关科技信息化部门。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科技信息化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协商后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机构或其授权的科技信息化领导机构审批。
信息共享实现
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依据信息共享目录汇集、整合公安内部、外部信息,建设信息资源服务平台,提供跨层级、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服务。
信息共享应用主要通过下列方式实现:
授权使用应用功能。以公安数字证书授权访问的方式,提供信息查询、比对、检索、浏览等信息服务。
数据接口服务调用。以数据接口或者服务调用的方式,通过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提供信息查询比对、数据复用、统计分析等信息服务。
批量数据共享交换。以批量数据交换的方式,提供上传、下载等信息传输服务。
安全管理
公安机关提供和使用共享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和公安部有关信息安全管理的规定。
通过信息资源服务平台开展信息共享应用的,由科技信息化部门组织协商确定授权策略。通过其他信息平台开展信息共享应用的,由信息平台责任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和授权。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提供信息共享服务的信息平台应当具备公安身份认证和访问控制管理、应用日志安全审计等功能,能够对用户行为和数据接口服务进行安全监测和责任审计,对数据异常、违规操作、越权访问等进行追踪溯源。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数据灾备、病毒防范、入侵检测、边界接入、流量监控等安全措施,建立事故应急处置和安全演练等常态化工作机制,保障信息安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和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的;
违反规定使用共享信息的;
采取不当信息共享方式,影响信息共享安全的;
其他影响信息共享服务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提供虚假共享信息的;
篡改、毁损共享信息的;
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共享信息的;
出售、非法提供共享信息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主要内容 (二)
最佳答案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严明公安机关纪律,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调查结束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应当向处分决定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第八条: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故意违反规定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
(二)违反规定采取、变更、撤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
(三)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
(五)违反规定延长羁押期限或者变相拘禁他人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通缉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侦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私自为在押人员或者其亲友传递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的;
(四)私带在押人员离开羁押场所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并从中谋利的,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给予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
(二)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应当上报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体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等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
(三)在勘验、检查、鉴定等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无辜人员被处理或者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法律追究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被羁押、监管等人员脱逃、致残、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五)在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在执行任务时临危退缩、临阵脱逃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职权干扰执法办案或者强令违法办案的;
(二)利用职权干预经济纠纷或者为他人追债讨债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或者伪造案情的;
(二)伪造、变造、隐匿、销毁检举控告材料或者证据材料的;
(三)出具虚假审查或者证明材料、结论的。
第十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吊销、暂扣证照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的;
(二)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财物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者实施罚款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户口、身份证、驾驶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护照、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等证件、牌照以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
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二)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
(三)利用职权推销、指定消防、安保、交通、保险等产品的;
(四)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近亲属在该人民警察分管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经劝阻其近亲属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
(五)违反规定利用或者插手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和人事安排,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相互请托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在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出差、开展公务活动由企事业单位、个人接待,或者接受下级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参加娱乐活动的;
(八)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的。
第十八条:私分、挪用、非法占有赃款赃物、扣押财物、保证金、无主财物、罚没款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在执行任务时不服从指挥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人民警察录用、考核、任免、奖惩、调任、转任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在工作中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的;
(二)不按规定着装,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的;
(三)非因公务着警服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依照《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反警车管理使用规定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的;
(二)违反规定转借、赠送、出租、抵押、转卖警用车辆、警车号牌、警械、警服、警用标志和证件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警械的。
第二十三: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携带枪支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参与、包庇或者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参与、组织、支持、容留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开除处分。
参与赌博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规定使用公安信息网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三: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有本条令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已不符合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者限期调离。
第二十七条: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本条令所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是指属于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
公安机关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设在铁道、交通运输、民航、林业、海关部门的公安机构。
第二十九: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令执行。
第三十条:本条令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条令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人民警察的义务和不得有的行为:
1、人民警察的义务: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五)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六)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七)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2、人民警察的职责主要是:
(一)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
(四)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等。此外,根据人民警察的特点,为了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感,同时也为了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3、人民警察不得有的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三)
最佳答案《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于2025年4月7日由公安部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下是主要内容:总则:规定目的为规范资金分析鉴定工作、明确程序和保证质量。明确相关定义,如资金分析鉴定、机构、鉴定人、资金数据等。公安部经侦局为主管部门,省级经侦部门受委托管理。鉴定应遵循合法、科学等原则。鉴定委托:办理案件需鉴定的应及时委托,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优先委托本级有能力的机构,超出能力或无机构的,经上级经侦部门同意可委托其他机构。委托时需提交相关材料,指派两名熟悉案情的办案人员送检,且不得暗示或强迫鉴定意见。鉴定受理:可受理公安机关内部及监察、法检等机关委托。内设专门部门或人员受理,按程序查验、核对、确认等,填写确认书。存在超出范围、材料不符等情形的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鉴定实施: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由两名有资质的鉴定人实施,必要时可聘请专家。鉴定人回避按相关规定执行。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文书,特殊情况可约定延长。实施中按标准和规范进行,记录过程和结果。存在技术障碍等情形可中止或终止鉴定。补充和重新鉴定:符合鉴定内容遗漏等情形的,经批准应补充鉴定;存在鉴定机构无资质等情形的,经批准应重新鉴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准予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重新鉴定可委托其他机构,指派不低于原资质的鉴定人。鉴定文书:分为鉴定书和检验报告两种格式,由鉴定人签名、机构盖章并附资质证明。文书内容包括标题、委托信息等,制作需符合格式、盖章等要求,由复核人审核,完成后通知领取或送达。鉴定材料管理:鉴定机构和委托单位应妥善管理,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的永久保存,其他保存30年。出庭作证:经法院通知,鉴定人应出庭作证,依法接受质证,机构予以保障,公安机关保证其及近亲属安全。纪律与责任:鉴定人需遵守工作纪律,违反规定按有关处理。委托单位及送检人有不当行为的,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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