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刑事诉讼程序不包括哪个阶段

现代刑事诉讼程序不包括哪个阶段

### 探究现代刑事诉讼程序:揭示不包含的阶段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刑事诉讼程序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其严谨性和规范性不容小觑。刑事诉讼程序从立案到执行,每一步都承载着法律的尊严与公正。然而,在探讨这一复杂而精细的程序时,一个值得深究的问题是:

现代刑事诉讼程序不包括哪个阶段?

要解答这一问题,我们首先需要全面了解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构成。一般而言,刑事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核心阶段。这五个阶段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了刑事案件的完整处理流程。

立案阶段

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起点。在这一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会对报案、控告、举报或犯罪人的自首等材料进行审查。他们需要判断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并确定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当确定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才会依法决定是否将案件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这一环节的严谨性确保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侦查阶段

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关键阶段。在这一阶段,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会依法采取专门的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以收集、查明和证实犯罪,缉获犯罪人。侦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关系到后续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因此,侦查阶段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起诉阶段

起诉阶段是将案件提交给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前的准备阶段。起诉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形式。公诉是指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而自诉则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阶段的工作包括准备起诉材料、确定起诉罪名和量刑建议等,为后续的审判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审判阶段

审判阶段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核心环节。在这一阶段,人民法院会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因此,审判阶段需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执行阶段

执行阶段是刑事诉讼程序的终点。在这一阶段,刑事执行机关会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活动。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是确保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的重要保障。在我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在全面了解了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五个核心阶段后,我们可以明确回答开头提出的问题:现代刑事诉讼程序不包括“回避”这一阶段。回避是指司法人员因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不参加该案的侦查、审判等活动。虽然回避制度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之一,但它并不构成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独立阶段。回避制度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之中,以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独立性。综上所述,现代刑事诉讼程序是一个严谨而精细的系统工程,从立案到执行每一步都承载着法律的尊严与公正。而回避制度虽然重要,但并不构成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独立阶段。通过深入了解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构成和各个阶段的特点,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这一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方面的重要作用。

刑事诉讼的几种主要构造形式 (一)

贡献者回答(一)关于弹劾式诉讼的特性分析与解读

1.“不告不理”是弹劾式诉讼最为显著的特点之一。

在这种诉讼模式之下,诉讼得以启动的根本驱动力在于涉及案件的当事人双方,而非独立公正的司法机关依职权开展,因此受害方是否决定向法院提出诉讼则成为了关键因素。

2.在此种诉讼体系中,法官角色定位如同消极仲裁者,仅扮演审判职责,而不承担实际执行诉状的职能。

3.在某些情况下,如需借助神明裁判以解决争端,法院可能会采取诸如决斗之类的手段,且基于所谓的神示结论做出最终裁决。

4.在法庭上,当事人双方应当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益,有权展开面对面的质证和辩论。

5.弹劾式诉讼所展现出来的审判程序往往是公开举行的,且主要通过依靠言辞辩论来推进。

(二)纠问式诉讼特点详解及其评价1.在纠问式诉讼模式下,作为代表国家权力的官员会依据其职务权限主动追究犯罪行为。

2.无论是原告或被告,事实上他们并不具备现代法律制度中的当事人身份,无法行使当事人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

3.在纠问式诉讼中,法院的审判功能、检举揭发和调查取证功能往往是合为一体的,由法官单独履行。

4.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这项制度总是与残忍的刑讯、鞭打如影随形。

5.在大多数情况下,此种诉讼形式的进行通常是秘密进行的,外界鲜少了解其中详情。

(三)综合探讨混合式诉讼的特质与优劣势1.在混合式诉讼模式中,我们既能看到弹劾式诉讼的诸多特点,也能发现其借鉴了纠问式诉讼的部分特点。

2.在刑事诉讼的整个流程中,混合式诉讼把它划分为两个重要的阶段,分别是庭审之前的调查侦讯阶段以及庭审阶段。

这两个阶段的区别和各自的特点十分鲜明。

3.在审判部分,弹劾式诉讼的特点得到较好的体现。

在混合式诉讼中,审判功能和控诉功能是独立运作的。

4.诉讼双方在法庭上的权利义务是相等的,都有机会进行自我辩护和反驳对对手的指控。

5.混合式诉讼的庭审方式通常包括口头辩论和现场询问等多种形式,而且大部分案件的审判都是公开举行的。

2019年法考备考之刑事诉讼构造二 (二)

贡献者回答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中因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关系的不同构成了不同的刑事诉讼模式刑事诉讼的目的决定刑事诉讼的构造,刑事诉讼的价值影响刑事诉讼的构造。

(一)弹劾式诉讼结构

(二)纠问式诉讼结构

>>详见 2019年法考备考之刑事诉讼构造一

(三)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英美法系国家)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

(1)控辩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诉讼的开始和推动均取决于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法官只是居中的裁判者;

(2)诉讼的目的主要是在程序上保障人权。

(四)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大陆法系国家)

(1)诉讼的主动权在于国家专门机关;

(2)诉讼的目的主要在于追求实体真实。

(五)混合式诉讼模式

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

一般认为,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构造类型大致分为两类,即大陆法系国家采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国家采当事人主义。日本“二战”后在职权主义背景下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从而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构造。

实际上,由于单纯采取职权主义或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构造,在控制犯罪或保障人权的功能中会抑制另一方面功能的发挥而导致种种弊端,两种诉讼构造均已吸收了对方的一些程序。尽管如此,由于历史传统的影响,两大构造仍有许多不同,从而也决定了功能上的差异。

注意:混合式诉讼模式是职权主义模式吸收当事人主义模式之下的产物。

(六)我国刑事诉讼构造——控辩式

法官居中裁判,强化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性,实行控审分离。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结构是什么 (三)

贡献者回答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结构主要体现为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以下是对这一结构的详细阐述:

一、控诉方

地位:控诉方在刑事诉讼中承担提起公诉或自诉的职责,是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关键角色。功能:控诉方负责调查、收集证据,确定犯罪事实,并向法院提起公诉或支持自诉,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二、辩护方

地位:辩护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者,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广泛的辩护权利。功能:辩护方通过查阅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调查取证等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进行无罪或罪轻的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裁判方

地位:裁判方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中立地位,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判。功能:裁判方通过听取控诉方和辩护方的陈述、辩论,审查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并依法作出公正裁判,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关系

控诉方、辩护方和裁判方在刑事诉讼中形成了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确保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结构通过确立控诉、辩护、裁判三方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构建了公正、高效、权威的刑事诉讼制度。

刑事诉讼的结构简介 (四)

贡献者回答我国刑事诉讼形成了以法院判决为中心,检察机关干预公安机关侦查,提请法院审判,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很少联系的直线型结构。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处于相对重要的地位,权力强大,影响控制着刑事诉讼后面的每一个环节。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各方面活动都会受到公安机关的直接或间接影响,而他们对抗公安机关的手段、措施却相对较少。公安机关拥有的权力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行政权,按照权力制约理论,行政权应当受到司法权的有效监控,以司法权制约警察权,是人们对警察天然侵犯性进行深刻认识的结果〔8〕。我国的检察机关拥有的权力广泛,但过于分散和脆弱,对公安机关缺乏相关的实质性管理手段,法院更是无法对公安机关进行司法控制。这种刑事诉讼构造表面上看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实质上是以侦查为中心的职权式诉讼模式,目的是加强审前程序,确保侦查活动的顺利实施。

我国缺乏侦、检追诉、司法审查、执行独立的诉讼结构,现行立法中的许多制度设计也违背控辩平等和“任何人不得为自己法官”的司法原则,由检察机关指导公安机关侦查,对逮捕行为实行司法审查、执行独立符合诉讼任务,加大了监督力度,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控诉职责,为控辩平等、法官中立创造了条件。这样完成的三主体(检察、法院、司法)配侦查(控诉)、审判、执行、预防五职能的刑事诉讼制约结构包括两方面:一方面要求控诉(侦查)与辩护(无罪推定、不被强迫自证明有罪、律师帮助)平等,保障法院独立的公正审判;另一方面要求建立检察(公安)、法院、司法三者之间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多元型结构。总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应借鉴现代西方国家好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实现保障人权和惩罚教育犯罪的目的,进一步向科学性、民主化方面迈进。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构造、特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五)

贡献者回答刑事诉讼法构造确立了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其特征主要有公权性、程序性、法定性、强制性和公正性。

刑事诉讼法的构造:刑事诉讼法构造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刑事诉讼法的特征公权性:刑事诉讼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活动,由国家专门机关负责进行,体现了国家的公权力干预。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和审判,以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安全。程序性: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到执行,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这确保了诉讼过程的公正、公平,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力的滥用和随意性。法定性:刑事诉讼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律明确规定,包括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审判的程序和标准等。司法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不得超越法律的界限。强制性:刑事诉讼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执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保证其到案接受审判,判决的执行也依靠国家强制力。公正性: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查明事实真相,正确适用法律,对犯罪行为进行公正的制裁,同时保障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通过一系列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力求使判决结果客观、公正,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现代刑事诉讼程序不包括哪个阶段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槐律网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