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中,司法解释的颁布与废止都是值得关注的重要动态。关于1996年12月1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在一定时期内对诈骗案件的审理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法律环境的变化,人们不禁要问,这一司法解释是否已经废止?事实上,该司法解释本身并未被明确废止,但新的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与替代。
- 1、1996年12月16日颁布的司法解释是否已经废止
- 2、法院统一定罪原则的含义,在96年提出
- 3、刑诉法解释
- 4、疑罪从无什么时候开始的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1996年12月16日颁布的司法解释是否已经废止 (一)

最佳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自1996年12月16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本身并没有废除,但2011年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11条明确规定: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附: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三万元至十万元、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法院统一定罪原则的含义,在96年提出 (二)
最佳答案法院统一定罪原则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原则,其含义为:人民法院是唯一有权确定某人有罪的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作出有罪认定。
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标志着中国法治建设的加强。该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此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的统一定罪权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大部分学者认为这一规定确立的是法院统一定罪原则,而非无罪推定原则。从这一原则可以看出,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最终判定权被赋予了人民法院,其他机关,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起诉,但都不能最终确定其有罪。这一原则有助于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避免其他机关随意定罪,从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它也体现了司法权的集中和统一,使定罪活动更加规范和严谨。
刑诉法解释 (三)
最佳答案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2012年3月,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尊重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贪官外逃将人财两空。2012年9月25日,全国刑法学术年会在郑州举办,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新增刑事和解程序。
疑罪从无什么时候开始的 (四)
最佳答案中国的疑罪从无政策始于1996年。以下是关于疑罪从无政策的几个关键点:政策目的:旨在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在刑事诉讼中的公正性。法律依据: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当犯罪嫌疑人无犯罪事实或符合法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原则解释:疑罪从无原则强调,在刑事诉讼中,若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确证其犯罪,应基于此原则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若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法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时,同样适用此原则。后续处理:当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时,需解除对嫌疑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关主管机关。对于被不起诉人需给予的行政处罚、处分或没收违法所得,检察院应提出建议,由主管机关执行并反馈处理结果。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1996年刑事诉讼法解释原文。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槐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