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案例分析
- 一、典型案例分析
- 二、重新犯罪的原因分析
- 三、重新犯罪的危害
- 四、预防措施与建议
- 总结
本文提供了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案例

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案例分析
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不仅考验着司法体系的成效,也反映了社会治理、个人心理及价值观重塑等多个层面的挑战。以下将通过分析几个具体案例,深入探讨这一现象背后的原因、危害以及预防措施。
一、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苏某某抢劫案
2023年3月26日,海南省海口市发生了一起由刑满释放人员苏某某实施的犯罪案件。苏某某在多次因盗窃罪入狱后,于2022年6月刑满释放。然而,他并未悔改,反而在2023年3月趁一名醉酒女子不注意时盗走其手机。在被群众发现围堵过程中,苏某某为抗拒抓捕与群众发生冲突,导致两人受伤。最终,苏某某被法院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这一案例展示了刑满释放人员再次犯罪的危害性和法律对其的严厉制裁。
案例二:董某波盗窃电缆案
另一个案例来自贵州省普安县。董某波曾因盗窃罪两次入狱,2025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后仅八天,他便伙同他人盗走高铁连接线人行道井盖下的电缆线800米,销赃获利。被盗电缆线价值2.74万元,严重损害了电力系统和社会公众的安全。董某波的行为再次触犯了法律,面临盗窃罪的指控。此案再次警示,刑满释放人员若不能有效悔改,将对社会造成新的危害。
二、重新犯罪的原因分析
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心理因素:部分刑满释放人员在服刑期间未能彻底改造思想,对刑罚的畏惧感降低,出狱后易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2. 社会适应困难:刑满释放人员往往缺乏与社会同步的技能和知识,难以找到稳定工作,生活陷入困境,容易因一时冲动再犯罪。
3. 监狱管理不足:监狱在服刑人员的风险评估、思想教育及技能培训等方面若存在不足,也会增加其出狱后重新犯罪的风险。
4. 社会排斥:刑满释放人员在回归社会时,常面临就业歧视和社会排斥,这进一步加剧了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
三、重新犯罪的危害
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不仅危害个人前途,更对社会造成多方面的影响:
1. 破坏社会稳定:重新犯罪增加了社会治安的不稳定因素,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2. 浪费司法资源:重新犯罪意味着司法投入的无效,加重了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
3. 损害社会信任:频繁发生的重新犯罪事件会削弱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感。
四、预防措施与建议
针对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问题,提出以下预防措施:
1. 加强思想教育:监狱应深入了解服刑人员的思想状况,因材施教,强化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
2. 提升技能水平:监狱应组织技能培训服刑人员掌握一技之长,为其出狱后就业打下基础。
3. 完善社会保障:政府和社会应加大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扶力度,提供就业指导、心理辅导和生活救助。
4. 促进社会包容:社会各界应摒弃歧视,以包容的心态接纳刑满释放人员,为其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
总结
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政府、社会和个人的共同努力来解决。通过
- 1、刑满释放人员几年内重新犯罪会重判
- 2、刑满释放后有什么限制
- 3、刚出狱又犯了罪应如何判
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案例的相关问答
刑满释放人员几年内重新犯罪会重判 (一)
贡献者回答5年内再犯为累犯,重判,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案例:男子刑满释放后贼性不改 踹门入室盗窃需重判
广西来宾市忻城县“80”后男子蓝寒辉曾因犯盗窃罪被判过刑,刑满释放后仍贼性不改,为获取钱财,竟踹门入室盗窃。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被告人蓝寒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责令被告人蓝寒辉退赔被害人黄某人民币28元。
另查明,被告人蓝寒辉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3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于2012年1月20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蓝寒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人民币750元,已达到数额较大的百分之五十,且其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蓝寒辉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蓝寒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蓝寒辉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并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蓝寒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作出前述判决。
刑满释放后有什么限制 (二)
贡献者回答刑满释放后的人员主要受到以下限制和管理:
重点管理:虽然国家对于刑满释放人员没有明确的限制规定,但他们通常会被视为重点人口,受到相关部门的重点管理。这种管理可能包括定期的回访、监督和教育等,以确保他们不再从事违法乱纪的活动。
个人行为约束:刑满释放后的人员需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再次从事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他们的个人行动虽然不会受到直接的制约,但一旦违反法律,将受到严厉的惩罚。
社会融入限制:在某些情况下,刑满释放人员可能会面临社会融入的困难。例如,一些雇主可能会对有过犯罪记录的人员持谨慎态度,这可能导致他们在求职时遇到困难。此外,他们在社会交往中也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偏见和歧视。
综上所述,刑满释放后的人员主要受到重点管理和个人行为约束的限制。他们需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努力融入社会,以实现顺利回归社会的目标。
刚出狱又犯了罪应如何判 (三)
贡献者回答坐牢出来又犯罪可能会被从重处罚,当然这是再次犯罪的公民被认定为是累犯的情形。现行法明确规定了,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此类犯罪分子应当从重处罚。
一、坐牢出来又犯罪怎么判刑
1、坐牢出来又犯罪可能会被从重处罚,当然这是再次犯罪的公民被认定为是累犯的情形。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2、刑满释放后的安置
(1)人员接受
收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后应及时登记,7天内通知家人及亲属到监狱或劳教所接回。刑释解教人员回归后,7天内上门家访,了解刑释解教人员基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减少脱管、失控现象发生。
(2)请示报告
帮教安置组织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加强组织观念,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上级部门对请示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尽快予以批复。
(3)建档统计
司法部门对帮教安置对象要逐人建档。帮教安置对象的犯罪情况、改造表现、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接受教育、考核鉴定等情况要记入档案。帮教安置组织要建立起帮教安置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错报、漏报、虚报和瞒报。
(4)培训工作
帮教安置组织要建立帮教安置工作者的学习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帮教安置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确保帮教安置工作的质量。
(5)信息报送
帮教安置组织要加强信息与报送工作,坚持客观性和实效性的原则,收集、整理本地区帮教安置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案例等各种帮教安置工作信息,及时逐级上报。
二、如果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再次犯罪呢
1、服刑人员在监狱犯罪被称为狱内犯罪,国家对狱内犯罪的服刑人员是要从重处罚的。
而且针对这种情况也不会有公安机关来侦办了。罪犯在监狱犯罪是由监狱的狱侦科进行查办。
狱侦科就是监狱内部的一个科室,主要职责是监狱危险罪犯的摸排及管理、监狱安全保卫工作,当然这是因为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情况比较小,在狱侦科建立之初的目的其实是为了深挖服刑人员的其他罪行和侦办监狱内服刑人员再次犯罪。
2、服刑人员在监狱内再次犯罪一般是产生以下行为:
打架斗殴、敲诈勒索、牢头狱霸等等。针对这几种情况狱侦科会第一时间控制罪犯,然后后搜查取证,一旦证据核实会第一时间交由检察院处理。检察院依据证据整理卷宗,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据检察院量刑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不管公民曾经是否受到过刑事处罚,都不对实施犯罪行为,这是由于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公民,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涉嫌犯了盗窃罪、诈骗罪等的罪名,至于具体犯了什么罪,罪名是否成立、需要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后确定,再者即使罪名成立,也不一定会被量刑。
希望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槐律网关于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